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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1 、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 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 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 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二、票据的分类. 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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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的概念 1、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 二、票据的分类 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 足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本票 商业本票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支票
三、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四、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以金钱的支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1、票据行为: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狭义) 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a.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非基本当事人:
(二)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①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票据返还请求权关系) ②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利益催还请求权关系) ③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 ④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⑤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⑥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 种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为票据行为的原因,eg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委托等。 2)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就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就是票据预约。 3)票据资金关系。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汇票的承兑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的资金义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就称票据资金关系。 关系: 先有票据原因,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才有票据行为。
(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 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五、票据权利 (一)概念: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1、权利行使的目的:是以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2、权利行使的条件:以占有票据为条件 3、权利行使对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4、权利性质: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则:对价 例外 1、原始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行为或出资善意而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善意取得条件: 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出于善意取得票据 4)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
2、继受取得 (1)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2)持票人非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而是通过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公司合并、继承税收、赠与等。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持票人 追索权人 主体: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被追索人 背书人 保证人
要件: 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六、票据抗辩 (一)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二)种类: 1、物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进行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进行的抗辩 2、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进行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进行的抗辩
(三)限制 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 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 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从汇票谈票据行为 一、出票 (一)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一)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无条件支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不无效。 二)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一但记载发生效力。 三)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否则该记载无效或票据无效。 四)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
(三)效力 1、对出票人: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担保责任 2、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对付款人:可以进行承兑
二、背书 (一)概念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种类
完全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无担保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背书 回头背书 委任背书 期后背书 非转让背书 设质背书
完全背书(记名背书) 必须要记载的事项: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 不得记载的事项: A一部背书的记载 B背书条件的记载 (无条件性和不可分割性) C背书的连续性
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3、权利证明效力 非转让背书之委任背书 非转让背书之设质背书
三、承兑(汇票特有的) (一)概念 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二)程序 1、承兑的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2、提示承兑 3、承兑或拒绝承兑 4、汇票的回单和交还 (三)效力 付款人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注意: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四、保证 (一)概念 (二)种类 (三)当事人: 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 被保证人(汇票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等) (四)效力 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 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
五、付款 (一)概念 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二)程序 1、付款提示 2、实际付款 3、交回汇票 (三)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