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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究. 第四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2006-11-22. 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关于主权概念的思考 (一)主权涵义的分歧 主权的概念是发展、动态的。 1992 年前任 UN 秘书长加利:“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 1999 年 UN 秘书长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根本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义,特别是靠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服务于它们的人民的工具。” 绝对或相对?是否可分割?是否可限制或让渡? 抽象的主权的绝对性。派生的主权权力和权利的相对性。 主权权力和权利的行使:限制也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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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究 第四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2006-11-22
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 • 一、关于主权概念的思考 • (一)主权涵义的分歧 • 主权的概念是发展、动态的。 • 1992年前任UN秘书长加利:“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 • 1999年UN秘书长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根本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义,特别是靠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服务于它们的人民的工具。” • 绝对或相对?是否可分割?是否可限制或让渡? • 抽象的主权的绝对性。派生的主权权力和权利的相对性。 • 主权权力和权利的行使:限制也是行使?
(二)主权过时了? 淡化谁的主权? • “大国高喊主权让渡,无非是把主权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如果中小国家让渡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 1994年美国主权大辩论: WTO体制与国家主权问题。 • 路易斯. 汉金: • “主权是个有害的字眼”,“对于国际公法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没有必要的,最好避免使用”。 • 约翰. H. 杰克逊: • “就权力分配而言主权仍然是一个有些用处的概念”。
(三)强调经济主权,还是经济霸权? • WTO协定确立了2个重要的制度结构: • (1)WTO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 • (2)DSU详细规定和控制争端当事方。 • 美国的“事不过三”原则 • 审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标准: • (1)是否逾越了授权范围或审理范围; • (2)是否既不增加美国的WTO义务,也不减少权利; • (3)处断是否公正,是否有专横武断或失职不端行为; • (4)是否违反应有的审查标准。 • 违反标准之一,5年内超过3项,退出。
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 (一)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 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关系。 • 《经济宪章》1992年联合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第21条。《森林未来公约》“人类共同财富”。 • 一系列国际文件确立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 (1)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财富; • (2)不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 • (3)对国际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 (4)为保护人类环境进行国际合作。 • 环境殖民主义。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取代NIEO。
(二)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二)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 • 1994年《欧洲能源宪章条约》 • 有关外国投资的国内法、国际法。 • 自由化,私有化,解除管制。 • BITs与多边投资立法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削弱 • 内容 • 外资准入自由 • 禁止履行要求 • 高标准投资待遇 • 赫尔规则 • 争议解决国际化
(三)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 1. 国有化或征收概念的新发展 加拿大范本:间接征收 • 2. 征收合法性问题的新发展 不得征收 v. 有权征收 1992《世行指南》征收条件:“除非符合适当的法律程序、出于善意而维护公共利益、在非歧视基础上以及给予适当补偿”。 • 3. 征收补偿标准的的新发展 《世行指南》补偿标准:只有在符合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和及时(prompt)的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适当(appropriate)的。
中国外资征收案件的现实可能:江苏电厂案 • 美国投资者1995-1996与地方当局设立4家JV,在江苏省建3家电厂,分别设于南京、苏州(2家JV)和无锡,总投资超过6 000万美元, 向MIGA投保征收险。 Wuxi City Chengdian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Suzhou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Nanjing Municipal Power Supply Bureau • 电力购买合同。“Cost plus” (高于成本)定价方式。 • 98-11-17—99-9-22,江苏省综合税政策,99-7-15生效。 • 99-3-5第249号通知,电力企业应签署新电力购买合同。 • “one size fits all”(依“最低用电时数”一次性定价) • 1999年底,美国投资者主张构成了MIGA承保的征收。 • MIGA参与国家和省层面的谈判。
三、欧美“301条款”争端案 • 1998-11-10,美以EC新香蕉进口体制不符合WTO要求,依“301条款”宣布对EC报复。1999-3-3,5.2亿美元报复。 • 1999-4-6,DSB仲裁庭裁决:实际损失1.914亿美元。 • (一)审理过程 • 1998-11-25,EC依GATT第22.1条及DSU第4条,请求就美《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磋商。美同意。未成。 • 1999-1-26,EC请求成立专家组。 1999-3-2, DSB批准。 • 特色 :诉求为内国立法本身;DSM争议;经济主权。 • 第三方 :巴西、喀麦隆、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中国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圣卢西亚、泰国等,作为第三方介入的权利声明。后喀撤回。
专家组举行三次实质性会议, 1999-12-22分发专家组报告。 • DSB于2000-1-27通过专家组报告。 • 美国:专家组驳回EC指控,确认301条款符合WTO。 • EC:尽管“301条款”未废,但已澄清,它只能在严格遵循WTO体制规则的条件下才可用来对付WTO其他成员。 • (二)实体性争议焦点 • 1. 第304节是否违反DSU第23.2(a)条? • EC:第23.2(a)条:1、争端须依DSU规则和程序解决,不得单边决定权益受损;2、在决定其权益受损时,须与DSB通过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相符。 • 第304节要求USTR单方决定其他成员是否侵害美依WTO协定享有的权益,不顾DSB是否通过报告。
US:301是任意性立法。允许美个案遵守DSU。 • 第304节是否要求美采取与其依DSU及GATT承担的义务不符的行动?同时存在2种情况。 • 第304节未违反DSU第23条,EC未能证明该节要求USTR在未得DSB裁决情况下作出美的协定权利被否定的决定。 • 专家组:根据第304节,USTR须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8个月内确认美利益是否受损。DSU程序可能比18个月长。USTR可能在之前单方确定。措辞未排除可能性。 • 阐释DSU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成员的(强制、任意)立法本身可能违反WTO/ GATT义务。 • 第23.2(a)条解释:1、约文通常含义。2、善意解释。(两个相邻的农场主)3、条约目的与宗旨。4、上下文。
2. 第305(a)、306(b)节违反DSU第23.2(c)条? • EC: • DSU第23.2(c)条:成员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相关成员1、依DSU程序,先确认对该成员中止关税减让等优惠的范围和幅度,2、经DSB授权同意,采取中止减让等。 • 第306(b)节要求USTR在DSB建议或裁决未得到有效履行时,未经1、2,可依第301节单方作决定并采取制裁措施。不管DSU程序是否终结,第305(a)节要求USTR单方作出决定并采取制裁措施。 • Damocles sword effect
US:第306(b)节和第305(a)(1)节并未与DSU第23条不符,因为EC不能证明该两节要求USTR不经DSB授权即中止减让。US:第306(b)节和第305(a)(1)节并未与DSU第23条不符,因为EC不能证明该两节要求USTR不经DSB授权即中止减让。 • 理解错误。当USTR认为发生不执行的情形时,只是“认为”,不是“断定”,不存在“特定的期限”。 • 遵守第306(b)节或第305(a)节,不妨碍USTR完全遵守第22条的程序,包括取得DSB授权。 • 专家组:第306节要求USTR确认其他WTO成员是否执行DSB的建议,一旦USTR确认某成员未执行专家组报告,则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0天内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 USTR可能确定执行,或没有执行。如果涉及WTO,可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是向DSB申请中止减让义务。
3. 《行政行为声明》(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问题 • EC: • 《声明》第366页以后,证明美可能不顾WTO程序,单方采取贸易制裁措施: • (1)明显构成美对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权威解释,损害了国际贸易关系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 (2)明确宣告美在诉诸单方报复行动时,不受其国际义务束缚。
US: • 《声明》法律上被视为关于法律解释的权威性表述。 • 《声明》第365-366页内容说明USTR将依据DSB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认定,并按第301节的要求决定美依有关协定享有的权利是否已受损或被否定,采取报复措施前会请求DSB授权。 • 专家组: • 确认第304节的文本规定初步违反DSU并不等于确认美国违反DSU的规定,须审查其他因素。 • 初步违反可消除的方式:1. 直接修改条文; • 2. 废除USTR在DSU程序终止前作裁定的自由裁量权。 • 允许成员遵守WTO义务的最大自主权。
(三)专家组结论及简评 • 根据第301-310节的文本规定和其他因素,特别是美国在《行政行为声明》中所明确表达的承诺,确认第301-310节的相关规定没有违反美根据WTO协定承担的义务。 • 上述结论的主要依据是美政府在《行政声明》中所作的有关美保证遵守其WTO义务的承诺;如承诺被部分或全部废止,或被美国政府部门撤销,上述结论就不再有效。
评析 • 1. 单边主义与多边体制的冲突 • 如何判断一项国内立法或措施具有单边裁断的特征?未有明确交代,根本问题未解决,留下隐患。 • WTO规则与强国国内法的对抗。并未有力地维护WTO规则的权威性与民主性。实力和强权在关键时刻决定胜局。 • 国际层面上的法治已是大势所趋。 • 2. 专家组的审理特色 • 三不主义:不全面评估;不审其他;不审事实。 • 推理:对照;整体考虑。
参考文献: • 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从美国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看当代‘主权淡化’论之不可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2001年。 • 曾华群主编、陈辉萍副主编:《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 曾华群:“外资征收及其补偿标准:历史的分野与现实的挑战”,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