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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款-活期性存款. 1. 支票 ( 即期 ) v s 本票. 支票 ( 即期 ) : 支付 工具 ( 代替現金 ) ,僅有發票 日, 限由金融機構付款 ( 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付款 ) 本票: 信用 工具 ( 債權憑證 ) ,有發票日 及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付款 ( 自付 證券 ) , 但可委託金融機構付款. 2. 受款人及執票人. 3. 執票人的二種權利. 付款請求權:向付款銀行 如何行使請求權:提示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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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款-活期性存款
1. 支票(即期) v s 本票 • 支票(即期):支付工具(代替現金),僅有發票 日, 限由金融機構付款 (發票人委託金融機構付款) • 本票:信用工具(債權憑證),有發票日 及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付款(自付 證券),但可委託金融機構付款
3. 執票人的二種權利 • 付款請求權:向付款銀行 如何行使請求權:提示票據 →向付款人(付款銀行) (指該銀行之櫃台) →在票交所提示 • 追索權:請求付款遭拒時,得向前手行使。
權利的行使 • 前述釋例中,票據有經背書轉讓時,由執票人丁向付款銀行提示票據請求付款 • 若付款銀行不付, 執票人得向前手(甲、乙、丙)行使追索權。 p.s 追索權順序不限:丙→乙→甲
4. 票據權利的時效 • 付款請求權 →支票:發票日起算,一年內未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未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
5. 付款提示期限 • 本票(定日付款者):到期日 or 其後兩日內要提示 • 支票:視發票地與付款地(付款銀行所在地)而定 1. 在同一省(市)區內,發票日 後7日內 2.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發票 日後15日內 3.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 內,發票日後2個月內
6. 若未於提示期限之內行使,不利之處 • 依法律規定:持票人於提示期限之後行使,付款人(付款銀行)審核票據沒問題,仍得付款 • 情況一:持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時,付款人(付款銀行)有付款。 • 情況二:持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遭退票(例如發票人存款不足):喪失對發票人以外的前手之追索權
7. 撤銷付款委託 • 本票:發票人可隨時(包括於提示期限之前)對所開的某一票據撤銷付款委託,由發票人自己付款 p.s 若1年內有3次於提示期限前撤銷付款委託, 且未清償,金融業將「終止為其擔當付款人 之契約」。 • 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之後,才得撤銷付款委託,以防止傷害支票之信用。
1.票信管理 • 票信:過去開支票等票據時,是否有信用。 • 票據交換所:會將存戶過去使用票據是否有退票以及退票後有沒有解決等一切資料充分揭露供查詢。票信不佳到一定程度時還會對發票人有所處罰(通報拒絕往來)。 • 註記:票據交換所將上述資料予以記錄供人查詢,詳例子。
2.四種退票記錄 • 付款銀行不付款(審核票據後拒付)就是退票。 • 退票原因有30幾種,但歸屬發票人的責任的主要只有四種而已,故因這四種原因退票的話,會在票據交換所留下不良記錄。
四種退票記錄(續) • 存款不足(支票、本票) • 簽章不符(支票、本票) •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擔當付款人(本票) • 本票發票人對其所開之某一本票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委託(本票)(雖法律允許,仍列入退票記錄)
3.退票後發票人的補救方式(清償方式) • 清償贖回(針對前述四種退票原因) • 提存備付(針對存款不足退票原因) • 重提付訖(其他應付款)(針對存款不足退票原因) • 重提付訖(支票存款)(針對存款不足退票原因) 第一種是發票人直接還錢,後三種是請持票人再提示一次。 若發票人有以這些方式補救皆算有清償,會列在退票記錄中予以註記。
4.發票人若有退票卻未清償之結果 • 前三種退票原因,一年之中若達到三張且未清償者,拒絕往來。 • 第四種退票原因,一年之中若達到三張且未清償者,金融業將「終止為其擔當付款人之契約」。 • 一年怎麼計算,三張怎麼算?
5.拒絕往來之期間及如何恢復往來 • 拒絕往來之期間為三年 • 恢復往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