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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行政與法規. 老師 製作. 第一篇 觀光組織與政策.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二章 觀光政策.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第六節 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一、 觀光行政組織建置與發展 ( 一 ) 民國 45 年台灣省政府設立「台灣省觀光事業 委員會」;民國 55 年 6 月改組成立「觀光事業管 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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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老師製作

  2. 第一篇 觀光組織與政策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二章 觀光政策

  3. 第一章 觀光組織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第六節 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4.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一、觀光行政組織建置與發展 (一)民國45年台灣省政府設立「台灣省觀光事業 委員會」;民國55年6月改組成立「觀光事業管 理局」。 (二)民國49年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小組」;民國 55年10月1日擴大成立「觀光事業委員會」。 (三)民國60年6月24日,交通部將「觀光事業委員 會」與台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裁併,成立 「交通部觀光事業局」,民國62年3月1日更名為 「交通部觀光局」。 (四)民國74年3月,台灣省政府將原交通處觀光組編 制擴大,成立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

  5.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五)民國85年11月,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的「行政院 觀光發展推動小組」,負責觀光政策之擬定與 跨部會業務之協調。 (六)民國88年7月1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旅遊事業管理局」裁撤併入交通部觀 光局,成為「交通部觀光局霧峰辦公室」,負 責原有業務。 (七)民國90年8月1日,交通部觀光局增設國民旅遊 組,由原霧峰辦公室人員移撥,霧峰辦公室裁 撤。 (八)民國91年7月24日行政院為有效整合觀光事業 之發展與推動,提升「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 組」為「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6.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二、觀光行政體系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條規定: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復依同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 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 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 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7.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二)目前觀光行政體系,在中央係於交通部下設路 政司觀光科及觀光局;在直轄市、縣(市)政 府則分別由下列單位予以掌理。 1.觀光傳播局:台北市政府 2.觀光旅遊局: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政府 3.觀光局:高雄市、連江縣政府 4.工商旅遊處:宜蘭縣政府 5.交通旅遊處:基隆市、新竹縣政府 6.觀光行銷局:桃園縣政府 7.觀光處:新竹市、南投縣、金門縣政府

  8.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9.國際文化觀光局:苗栗縣政府 10.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彰化縣政府 11.文化處:雲林縣政府 12.文化觀光局:嘉義縣政府 13.交通處:嘉義市政府 14.觀光傳播處:屏東縣政府 15.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花蓮縣政府 16.觀光旅遊處:台東縣政府 17.旅遊處:澎湖縣政府

  9.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四) 在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方面,除觀光行政體系 所屬及督導之風景特定區、民營遊樂區外,與 觀光遊憩區管理有關之單位,尚有行政院農委 會(森林遊樂區、休閒農業)、行政院退輔會 (國家農場、國家林場)、教育部(大學實驗 林、高爾夫球場)、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 園、國家自然公園)、經濟部(水庫及國營事 業附屬觀光遊憩區)等。

  10.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三、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一)任務:行政院為協調各相關機關,整合觀光資 源,改善整體觀光發展環境,促進旅遊設施之 充分利用,以提昇國人在國內旅遊之意願,並 吸引國外人士來臺觀光,特設置「行政院觀光 發展推動委員會」。 (二)組成:目前由行政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擔任召 集人,交通部觀光局局長為執行長,行政院副 秘書長、各部會副首長、直轄市副市長及業 者、學者為委員(委員26~32人,其中專家學者 7~13人),交通部觀光局(企劃組)負責幕僚 作業。

  11.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四、交通部路政司(觀光科) (一)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 進事項。 (二)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12.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五、交通部觀光局職掌 交通部觀光局下設:①企劃、業務、技術、國 際、國民旅遊五組。②「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 服務中心」及「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並於台北設立「旅遊服務中心」及台中、台南、高 雄服務處。③東北角暨宜蘭海岸、東部海岸、澎 湖、大鵬灣、花東縱谷、馬祖、日月潭、參山、 阿里山、茂林、北海岸及觀音山、雲嘉南濱海、 西拉雅等13處國家風景區管理處。④「旅館業查 報督導中心」。⑤舊金山、東京、法蘭克福、紐 約、新加坡、吉隆坡、洛杉磯、首爾、香港、大 阪、北京、上海12處駐外辦事處。

  13.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交通部觀光局各業務單位主要職掌 1.企劃組:觀光事業法規之審訂、整理、編纂事 項;觀光市場之調查及分析事項。 2.業務組: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及領隊 人員之管理輔導事項。 3.技術組: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之 督導事項。 4.國際組: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及展覽之參加與聯 繫事項。 5.國民旅遊組:觀光遊樂業及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及 輔導事項。 6.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旅館業、民宿管理與輔導 工作。

  14. 第一節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六、縣(市)政府觀光單位職掌 (一)觀光資源規劃開發及管理。 (二)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核。 (三)公、民營風景遊樂區旅遊安全督導。 (四)旅館輔導及管理。 (五)海水浴場、遊樂區申請設立之核轉及管理。 (六)各項觀光工程興辦計畫。 (七)風景特定區管理。 (八)觀光巿場資料之調查研析、蒐集編譯及出版。 (九)旅遊服務中心資訊建置。 (十)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 (十一)國民旅遊推廣、宣導。 (十二)民俗節慶活動推動。

  15.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一、觀光遊憩區 (一)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 由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並設置管理處 專責經營管理,目前設有陽明山、玉山、雪霸、 太魯閣、墾丁、金門、東沙環礁、台江等8處國家 公園及壽山國家自然公園。 (二)國家農場 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由各專責農場單位管 理,計有武陵、福壽山、清境、嘉義、屏東、台 東、彰化及花蓮等8處國家農場。

  16.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三)國家森林遊樂區 依據森林法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其管理權 責分屬教育部、行政院退輔會及農委會,現已 劃設22處森林遊樂區。 1.大學實驗林:溪頭及惠蓀等2處。 2.會屬農林機構:明池及棲蘭等2處。 3.國家森林遊樂區:太平山、觀霧、東眼山、滿 月圓、內洞、八仙山、大雪山、合歡山、武 陵、奧萬大、阿里山、藤枝、雙流、墾丁、池 南、富源、知本及向陽等18處。

  17.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四)風景特定區 1.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由交通部觀光局所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規 劃經管,目前13處。 2.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經管,目前 直轄市級7處、縣(市)定4處、縣(市)級11 處、完成特定區計畫尚未辦理評鑑等級16處。 (五) 海水浴場 由交通部觀光局與縣(市)政府主管,目前計 有馬沙溝、三條崙、大安、崎頂、通霄、翡翠 灣、萬里、新金山、福隆、杉原、磯崎、旗 津、溪邊及頭城等14處。

  18.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六) 溫泉 溫泉之觀光業務由交通部觀光局與縣市政府主 管。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自民國95年7月15日 發布實施之後,迄民國102年4月底止,據交通 部觀光局統計資料,業輔導131家公民營溫泉業 者取得溫泉標章。 (七)高爾夫球場 高爾夫球場,由教育部(體育署)與縣(市) 政府主管,截至民國102年5月,業經主管機關 核准開放使用52家,許可籌設中12家,合計64 家。

  19. 第二節 我國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 (八)休閒農業 休閒農業指農政機關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 辦法」,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輔導設置經營休 閒農業之場地,截至民國102年5月,劃定休閒 農業區74處,累計輔導288家休閒農場取得許可 登記證,其中38家已通過認證取得「休閒農場 服務品質認證標章」。

  20.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一、 觀光遊樂業 由民間投資建設,交通部觀光局與縣(市)政府主管,截至民國102年5月,業經主管機關核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計有八仙海岸、野柳海洋世界、雲仙樂園、小人國主題樂園、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小叮噹科學遊樂區、萬瑞森林樂園、神去村、西湖渡假村、香格里拉樂園、火炎山遊樂區、麗寶樂園、東勢林場、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泰雅渡假村、九族文化村、劍湖山世界、尖山埤江南渡假村、頑皮世界、8大森林樂園、大路觀主題樂園、小墾丁渡假村、遠雄海洋公園等23家。

  21.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二、旅館業與民宿 (一)旅館 1. 觀光旅館 (1)國際觀光旅館:其受理審查機關為交通部 觀光局,迄民國102年5月,有71家國際觀 光旅館。 (2)一般觀光旅館:其受理審查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非位於直轄市地區為交通 部觀光局,迄民國102年5月,有39家一般 觀光旅館。

  22.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2.一般旅館 經營旅館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 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後, 始得營業,據交通部觀光局民國102年3月統計資 料,合法旅館2,758家,未合法旅館458家,合計 3,216家。 3.星級旅館 交通部觀光局自民國98年起辦理星級旅館評鑑, 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領有旅館 業登記證之旅館均可報名參加評鑑。迄102年3月 27日,第1次至第9次星級旅館評鑑完成376家旅館 評鑑,其中1星級旅館20家,2星級旅館132家,3 星級旅館134家,4星級旅館27家,5星級旅館63家

  23.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二)民宿 經營民宿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 營。迄民國102年3月底止,據交通部觀光局統 計資料,各縣市政府函報民宿4,246家,業輔導 3,830家民宿(15,236房間)合法登記。

  24.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三、旅行業 (一)旅行社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旅行社依經營業務分為 綜合旅行社、甲種旅行社、乙種旅行社等3種。 截至民國102年4月交通部觀光局之統計,綜合 旅行社102家、甲種旅行社2,151家、乙種旅行社 194家、合計2,447家(另分公司分別為368家、 363家、12家,合計743家)。

  25. 第三節 我國觀光產業管理體系 (二) 導遊人員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截至民國102年4月交通部 觀光局之統計,甄訓合格32,764名,領取執照 30,531名。 (三)領隊人員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管,截至民國102年4月交通部 觀光局之統計,甄訓合格57,825名,領取執照 46,950名。

  26.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一、人民團體種類 (一)職業團體: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 業之從業人員組織之團體。 (二)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 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 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 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 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27.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二、觀光團體 (一)主要任務 觀光團體,多屬社會團體,但亦有職業團體, 其主要任務如下: 1. 有關觀光事業之調查、研究及宣傳。 2. 有關政府政策、政令之協助推行。 3. 向政府建議有關觀光事業之改進與發展事項 4. 配合政府發展觀光事業。 5.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6.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 題。 7. 其他有關觀光事業之促進事項。

  28. 第四節 我國相關觀光團體 (二)台灣主要觀光團體 1.職業團體: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 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旅行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展覽暨會議商業同業公會。 2.社會團體 (1)協會: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中華 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臺灣觀光協 會、縣(市)觀光協會、台灣觀光遊樂區 協會、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民宿協會 及其他全國性觀光社會團體。 (2)學會:與觀光有關學會有中華觀光管理學 會、中華民國戶外遊憩學會、台灣華亞旅 遊學會、中華國際觀光教育學會、中華民 國觀光學會、臺灣觀光休閒健康管理學會

  29.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據統計,全世界的國際性觀光組織接近80個,惟我國實際參與的只有下列幾個。 一、美洲旅遊協會(ASTA) 二、亞太經濟合作觀光工作小組(APEC-TWG) 三、拉丁美洲觀光組織聯盟(COTAL) 四、國際會議與觀光局協會(IACVB) 五、國際領隊協會(I.A.T.M.) 六、國際會議協會(ICCA)

  30. 第五節 國際觀光團體 七、國際會議籌組人協會(IAPCO) 八、亞太旅行協會(PATA) 九、旅遊暨觀光研究協會(TTRA) 十、美國旅遊產業協會(TIA) 十一、美國旅遊業協會(USTOA) 十二、世界觀光組織(UNWTO) 十三、國際青年旅遊組織聯盟(FIYTO)

  31. 第六節 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一、外國駐台觀光代表聯誼會 (一)外國駐台觀光代表聯誼會(ANTOR),是由世 界各國國家或州政府觀光組織在台觀光代表處 所組成之聯誼會。 (二)聯誼會成立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所屬會員觀 光資訊之交流,進而提昇旅遊品質與台灣海外 旅遊之便利性。 二、外國駐台觀光推廣單位 目前計有35國國家或州政府觀光組織在台設有 觀光代表處。

  32. 第二章 觀光政策 第一節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之意義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第四節 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 第五節 推行2008~2009旅行台灣年工作計畫 第六節 推行「旅行台灣.感動一百」工作計畫 第七節 執行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第八節 旅行台灣.就是現在

  33. 第一節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之意義 壹、觀光政策 指政府在現存之限制條件與預判未來可能變遷 之情況下,為因應觀光需求與發展所提出之 「指導綱領」。 貳、行政與觀光行政 一、行政:指依據法令施行國家的事務。 二、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 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 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 內,視為行政機關。 三、觀光行政: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令施行並完 成政府觀光政策的任務。

  34. 第一節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之意義 參、法規與觀光法規 一、法規:指法律與行政命令之總稱。 (一) 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二) 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指法律授權訂定命 令,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 之要件者。 (三)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二、觀光法規:指觀光主管機關負責之法律與各級 觀光主管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

  35.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壹、發展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自民國6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歷經國內外環境重大變遷,為符合時代需求,經於民國90年11月14日大幅修正,復於民國92年6月11日、96年3月12日、98年11月18日及100年4月13日四次小幅修正公布施行,條文修正後,由現行49條增訂至71條,重點如下: 一、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民宿、旅館業、 觀光遊樂業等經營管理之法源。 二、增列「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並置專 業導覽人員,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36.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三、增列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 廣,得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增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源,以維護水上活動 安全。 五、對於重大投資案設置單一窗口,統一辦理相關 事宜,並就土地取得、土地變更、金融貸款、 聯外道路、稅捐減免等事宜,訂有多項輔導及 優惠措施。 六、增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得申請退還營業稅 七、增訂旅行業者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 險之法律依據。 八、提高違反條例之觀光業者及行為人之罰鍰額 度,以收事前預防事後懲戒之效。

  37.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貳、發展觀光條例暨溫泉法相關子法 為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暨溫泉法訂定,經修正 暨訂定之相關子法計27種。 1.發展觀光條例子法23種。 2.溫泉法子法4種。

  38.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 一、名詞定義 (一)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者。 (二)特定營業人:指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 記,並發給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營業 人。 (三)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 人購買特定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到新臺幣 3,000元以上者。

  39.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四)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 但不包括未隨行貨物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 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五)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 特定貨物出口之日止,未逾30日之期間。 (六)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稽徵機關核准得辦 理現場退稅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 其累計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由該 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

  40.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二、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 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Tax Refund Shopping,TRS):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 鍰者。 (三)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 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41.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三、特定營業人由專人辦理退稅,且其專責退稅人 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並取得核准銷售 特定貨物現場退稅之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 (一)具備高中、高職或專科以上相當學歷並具基本 電腦操作概念。 (二)至少1人以上具有經稽徵機關授與11小時以上之 專業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資格。 四、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 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42.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五、外籍旅客攜帶特定貨物出境,除已於特定營業 人處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者外,符合退稅情形 者,得出示護照、該等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 請表及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 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 物之營業稅。其於購物後首次出境時未提出申 請者,不得於事後申請退還營業稅。 六、國庫經辦行或特定營業人依規定辦理退還特定 貨物之營業稅時,應以新臺幣支付之。 七、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之外籍旅客,不適用小 額退稅之規定,且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出 境,始得向出境海關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之 營業稅。

  43. 第二節 健全觀光發展相關法令 八、特定營業人1年內未依規定開立退稅明細申請 表或記載不實,造成溢退或誤退營業稅達新臺 幣5萬元以上,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該 特定營業人之核准。 九、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未依 規定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或記載不 實,造成溢退或誤退稅款之件數占各該期開立 該表單總件數達千分之三,1年內經查獲達3期 且誤(溢)退稅款金額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 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現場辦理退稅之核 准。

  44.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壹、 國內旅遊發展方案 一、本方案發展策略主要為: (一)整體發展觀光資源,全面提昇軟硬體設施品質 與數量。 (二)依各類資源特性,妥善規劃利用,推動文化與 生態旅遊。 (三)加強觀光旅遊之包裝、行銷及推廣,強化資訊 科技之運用,並針對目標市場,研擬配套行銷 措施。 (四)配合各項優惠及獎勵措施,誘導國人利用非假 日旅遊,增加離峰時段之旅遊人次。

  45.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台灣地區主要大型地方節慶活動計有彰化花卉博覽會、墾丁風鈴季、台灣燈會、台北燈節、高雄燈會、平溪天燈節、鹽水烽炮、東港燒王船(王船祭)、內門宋江陣、三義木雕藝術節、台灣慶端陽龍舟賽、台灣美食節、台東南島文化節、台東炸寒單、基隆中元祭、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花蓮原住民聯合豐年祭、鶯歌國際陶瓷藝術節、屏東黑鮪魚文化觀光季、貢寮國際海洋搖滾音樂祭、台北石門國際風箏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桐花祭、苗栗國際假面藝術節、大甲媽祖國際觀光文化節、嘉義市國際管樂節、太魯閣國家馬拉松賽

  46.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新竹竹塹國際玻璃藝術節、台南七夕國際藝術節、白河蓮花節、日月潭萬人泳渡、秀姑巒溪國際泛舟賽、宜蘭國際童玩節、宜蘭綠色博覽會、宜蘭國際名校划船邀請賽、宜蘭縣三星鄉蔥蒜節、頭城搶孤、達悟族飛魚祭、布農族打耳祭(射耳祭)、雲林縣古坑鄉咖啡節、客家三山國王祭典等。

  47.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貳、生態旅遊年工作計畫 一、依據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配合聯合國將公元 2002年訂為「國際生態旅遊年」之國際潮流, 邀集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研擬本工作計畫。 二、目標與策略 (一)目標 1. 建立生態旅遊管理規範,減少生態環境傷 害,倡導優質深度旅遊,使台灣成為國際知 名的「觀光之島」。 2. 藉由生態旅遊,使台灣走上國際舞台,在觀 光版圖上具有一席之地。

  48.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二)策略 1. 策略一:訂定生態旅遊政策與管理機制。 2. 策略二:營造生態旅遊環境。 3. 策略三:加強生態旅遊教育訓練。 4. 策略四:辦理生態旅遊宣傳活動。 5. 策略五:辦理生態旅遊推廣活動。 6. 策略六:持續推動生態旅遊。

  49.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三、預期效益 (一)生態旅遊與社區居民、民宿業者結合,創造基層 民眾就業機會,提高產業附加價值。 (二)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吸納農村閒置 人力。 (三)保護台灣生態資源,避免觀光發展造成環境衝 擊。 (四)推動健康旅遊,提昇國人對本土資源、人文、社 會之認知與認同。

  50. 第三節 我國近年重要觀光政策 參、溫泉觀光年工作計畫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推動溫泉旅遊,於民國88年辦 理「溫泉觀光年」系列活動,帶動「泡溫泉」 風氣,促成業者投資新建,改建溫泉旅館,提 昇整體服務品質。 二、交通部觀光局及亞太基金會於「溫泉觀光 年」,歷經半年之全島探勘,對67處溫泉泉質 分析,編著「台灣地區溫泉旅館手冊」,介紹 全國114間合法溫泉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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