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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行政法原則 (二) - 6.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原則 6-1. 信賴原則. 信賴行政作為應受保護. 不當連結原則. 手段與目的應合宜. 行政法原則. 法律明確原則. 法律內容可知悉. 授權明確原則. 法律授權應明確. 行政法原則 6-2. 意義. 信賴保護. 信賴公權力的保護. 信賴原則. 法源. 行政程序法. (憲法)法律位階. 審查要件. 司法審查. 大法官審查標準. 行政法原則 6-3. 意義: 人民信賴公權力行為,不受國家侵害。 原屬於行政法原則,漸成為憲法原則。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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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原則(二)-6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 信賴原則 信賴行政作為應受保護 不當連結原則 手段與目的應合宜 行政法原則 法律明確原則 法律內容可知悉 授權明確原則 法律授權應明確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2 意義 信賴保護 信賴公權力的保護 信賴原則 法源 行政程序法 (憲法)法律位階 審查要件 司法審查 大法官審查標準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3 • 意義: • 人民信賴公權力行為,不受國家侵害。 • 原屬於行政法原則,漸成為憲法原則。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8: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4 • 審查: • 信賴基礎:國家行為,如命令或處分。 • 信賴表現:信賴所為的具體行為。 • 值得保護:非詐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提供不正確資訊。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5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9號 •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 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 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6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9號 • 為貫徹任期保障之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 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職權,始不違背憲法對該職位特設任期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7 • 效果: • 存續保障。如行政程序法§116: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但…不得撤銷:一、…。二、受益人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損失補償。如行政程序法§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8 最高行政法院 83年判字第151號 • 被告機關對原告申請在土地上建造住宅,發給建造執照,乃對原告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因該系爭土地係坐落於軍事禁建管制區,依法不得申請建築,故上該發給建造執照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顯係違法。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9 最高行政法院 83年判字第151號 • 被告機關於發現違誤,依職權裁量後認為如經准予建築,將影響軍事機關執行作業以及軍事 設施安全」之公益,遠較原告之信賴利益為重,通知原告暫停施工興建,自無不合;原告如 認其權利己因該暫停施工建築之處分致受損失時,純屬原告得否依信賴保 護補償法理,得請求損失補償。 信賴原則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0 意義 公權力行使不得不具事理聯結 不當聯結 法源 行政程序法§94、136 案例 繳清罰款否則不發駕駛執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1 • 意義: • 公權力行為不得不具事理關聯,與所採取的措施互相結合。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94:(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不當聯結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2 最高行政法院 90年判字第1704號 • 行政法所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 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 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不當聯結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3 最高行政法院 90年判字第1604號 • 而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 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 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 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不當聯結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4 意義 法令規定之內容必須明確 法律明確性 法源 行政程序法§6 案例 行政懲戒規定 內容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5 • 意義: • 行政法令要件、界限與範圍,應該明確。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5: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判斷原則: • 法律內容應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法律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6 大法官釋字第432號 •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 法律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7 大法官釋字第432號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 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 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 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法律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8 大法官釋字第491號 • 懲 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 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 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 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 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 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法律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19 意義 法律授權內容、範圍、目的應具體明確 授權明確性 法源 行政程序法§6 案例 行政罰鍰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20 • 意義: • 法律授權內容、範圍、目的應具體明確。 • 法源: • 行政程序法§5: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判斷原則: • 法律授權內容應具體、範圍應明確。 授權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21 大法官釋字第660號 •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 授權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原則6-22 大法官釋字第660號 •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 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授權明確性 行政法-6
行政法-行政法原則-6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