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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行動主義. 指導教授:陳曉蓉 班 級:商業管理學院 (AMBA) 碩一甲 學 生:余建明 報告日期: 99 年 06 月 19 日. 參考書籍. 透視上市公司:聰明選股,遠離地雷 ( 作者葉銀華 )-- 讀後心得報告 第 11 章 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第 12 章 如何在台灣實施股東行動主義. 第 11 章 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一、股東行動主義的意涵 二、小股東權利意識的抬頭 — 韓國的實施經驗 三、機構投資者的功能 — 美國的實施經驗. 股東行動主義的意涵. 1 、選股投資前將公司治理納入考量 2 、積極介入改善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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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行動主義 指導教授:陳曉蓉 班 級:商業管理學院(AMBA) 碩一甲 學 生:余建明 報告日期:99年06月19日
參考書籍 透視上市公司:聰明選股,遠離地雷 (作者葉銀華)-- 讀後心得報告 第11章 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第12章 如何在台灣實施股東行動主義
第11章 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 一、股東行動主義的意涵 • 二、小股東權利意識的抬頭 —韓國的實施經驗 • 三、機構投資者的功能 —美國的實施經驗
股東行動主義的意涵 1、選股投資前將公司治理納入考量 2、積極介入改善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 3、運用各種措施保護股東權益
何謂股東行動主義 • 以投資事前的觀點,就是投資者能體驗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將公司治理納入投資組合考量,避免投資控制股東之負侵占效果較強的股票。 • 再者,藉由與公司管理當局溝通和股東大會的提案等方式表達意見,希望改變公司的現況,驅使績效不佳的公司強化體質,特別是增強公司治理。更積極的作法是由小股東組織一個大團體,透過法院訴訟,表達對該公司控制股東之關係人交易、錯誤決策等,要求鉅額賠償,以維護股東權益。(本文P244)
選股投資前將公司治理納入考量 自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1998年後台灣陸續發生地雷股事件與2001年美國大型公司財報不實案之後,各國證券主管機關皆以保護投資人權益為主要任務,積極鼓勵投資者發起監督公司管理者的風潮,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本文P243)
積極介入改善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 • 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與機構投資者透過股東大會提案以及與高階管理者溝通,改善其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 • 韓國的小股東組織(PSPD的經濟參與委員會)透過訴訟與股東大會提案等手段,促使大財團檢討傷害股東權益的決策和作為。 • 台灣外資扮演積極的股東行動主義,例:民國91年下半年大賣高員工分紅配股的公司,引發證期會注意員工分紅資訊揭露的重要性。 (本文P244-245)
公司治理的緣由 國際因素 台灣因素 亞洲金融風暴期間 台灣爆發本土型金融風暴,部分企業相繼陷入經營危機 2001年 美國安隆公司破產、全錄、世界通訊等財務醜聞 1997年至1999年 亞洲金融風暴 暴露亞洲國家公司治理的嚴 重缺失 先進國家也存在 公司治理問題 暴露台灣 公司治理問題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服務部
公司治理之目的:建立共利的價值 公司經營者 公司共利價值 股東 公司董事 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服務部
降低決策風險 降低資金成本 健全公司 治理制度 提升股東價值 提升公司價值 實施公司治理之效益--對公司內部而言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服務部
受到投資人青睞及 願意支付溢酬 健全公司 治理制度 受到評鑑機構好評 提升公司形象 促進市場之公正透明 實施公司治理之效益--對公司外部而言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服務部
運用各種措施保護股東權益 • 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所採行的措施,包括: 1、代表訴訟 2、團體訴訟 3、股東大會提案 4、管理者直接溝通協商 同時透過傳播媒體讓社會大眾知曉,爭求 認同也是提高股東行動主義成功的機會。(本文P245)
運用各種措施保護股東權益案例 • 例如一家非金融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股數為10億股,提起代表訴訟的持股比率門檻為10萬股(100張),只要集合股東持股超過100張,即可提起代表訴訟對公司管理當局的不當決策,請求賠償損失。 • 案例:韓國法院分別在1998年、2001年判決這兩家公司的董事會需賠償股東損失,韓國的第一銀行400億韓圜(約11億台幣) 、三星電子980億韓圜(約26億台幣) (本文P246)
台灣運用保護股東權益的措施 • 公司法在90年底降低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訴訟的門檻,修正為繼續一年以上持股率3%以上之股東(原先5 %) 。 • 證交法方面並未針對上市、上櫃公司有較寬鬆的規定。 • 台灣目前法規還未允許股東提案權的行使。 • 92年2月依法成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投資人最大的保障是增加請求賠償的新重大管道。 (本文P246-247)
小股東權利意識的抬頭—韓國的實施經驗 • 一、誕生在民主化浪潮中的PSPD • 二、「小股東運動」催生韓國股東行動主義 • 三、成功迫使三星電子賠償股東鉅額損失 • 四、捍衛股東權益,成績斐然
韓國小股東權利意識的抬頭 • 韓國的股東行動主義並非由機構投資者扮演積極角色,而是由非官方組織—民主參與的人民團結聯盟(PSPD,韓文譯為參與連帶)所主導。 (本文P247)
誕生在民主化浪潮中的PSPD • 韓國首次民選總統在1993年舉行,結束三十年威權軍政統治之後,嚐到民主果實的民眾,強烈地覺得需要一個窗口,來讓他們參與監督政府與改革不適當的法律和政策,因此有志之士登高一呼,創建PSPD。 • 創設於1994年的PSPD,透過人民自發性捐贈與會費收入而成立,致力於促進公理與人民權利的純民間組織。 (本文P248)
「小股東運動」催生韓國股東行動主義 • PSPD的股東行動主義是在1997年初,以「小股東運動」的名義開始。 • 代表人物屬高麗大學張夏成教授領導PSPD旗下的經濟參與委員會。 • 該委員會採用手段包括:一般訴訟、代表訴訟、股東大會提案、要求政府特別調查等措施。(本文P249)
PSPD重大改革成功事件(一) • 1997年初PSPD透過集合小股東,並接受委託,參加韓國第一銀行的股東大會,希望驅使其管理當局為過度放款給Hanbo鋼鐵(1997年1月破產) ,造成鉅額不良債權,侵蝕銀行根基而負責。 • 股東大會中當局取消股東發言權,沒依投票程序進行會議。(本文P249-250)
PSPD重大改革成功事件(二) • PSPD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會決議無效,同年(1997)底法院判定股東會未尊重小股東投票權,其決議無效。此在韓國股市是一項創歷史事件。 • 1998年7月法院判決韓國第一銀行的管理者接受賄賂與違法放款給Hanbo鋼鐵,其總經理與董事會需賠償股東400億韓圜(約11億台幣)的損失。(本文P250)
成功迫使三星電子賠償股東鉅額損失 事件陳述: 三星電子於1997年3月以私募方式發行600億韓圜(約18.4億台幣)的可轉換公司債,其中三星領導人李健熙之子(李在鎔)購買450億韓圜,相關企業購買150億韓圜,同時轉換價格也低於當時的市價。 PSPD相信這種安排下,將會膨脹控制股東的投票權,稀釋外部股東的權益。 (本文P251)
成功迫使三星電子賠償股東鉅額損失 事件經過: 一、PSPD向法院控告三星電子 PSPD於1997年6月向法院控告三星電子此次可轉債的發 行無效,並要求可轉債暫時禁此轉換、出售與其他處置。 二、三星電子不尊重司法行為 法院9月30日判決暫時禁止的前一天,三星電子居然迅速 讓可轉債換成股票。 三、PSPD要求轉換的股票不能上市 PSPD於1997年10月向法院要求這些轉換的股票不能上市, 法院於同年12月判決李在鎔所轉換的股票暫時不能處份與 上市交易。 (本文P251)
成功迫使三星電子賠償股東鉅額損失 四、三星電子轉投資三星汽車失敗 1997年三星集團領導人李健熙利用三星電子 的資金,在1997年投資三星汽車1700億韓圜並且與一家外國公司簽訂共同投資三星汽車。 三星電子針對合資契約提供給此外國公司一個賣出選擇權,亦即三星電子有義務買回此外國公司持有之三星汽車的股權,買回價格為原始投資金額加上特定比率的報酬率。 因承諾與三星汽車的失敗,此外國公司執行此項賣出選擇權,使得三星汽車有著鉅額的損失。 (本文P252)
成功迫使三星電子賠償股東鉅額損失 事件結論: 一、1998年4月PSPD以三星電子的財務報表未尊照韓國的會 計原則來編列,向證監會提出特別調查的要求。 二、1998年10月PSPD以22位股東的委託,向11位董事提起代 表訴訟。控訴的議題:透過不正當的集團內交易移轉公 司的資金,對關係企業提供資金挹注與債務擔保,傷害 公司價值的收購與賄賂前總統盧泰愚。 三、2001年12月PSPD在此代表訴訟獲得勝訴,法院命令11位 董事必須償付980億韓圜(約台幣26億),補償股東損失。 (本文P252-253)
捍衛股東權益,成績斐然 事件陳述: SK電信(鮮京財團)方面,透過支付過高的服務費用與設備價格,控制股東將SK電信的資金輸送給其持股超過90%的他公司。(本文P253)
捍衛股東權益,成績斐然 事件經過: PSPD 於1998年2月正式向SK電信提出小股東的訴求,準備在股東大會提案,並預計進行代表訴訟。(本文P253)
捍衛股東權益,成績斐然 事件結論: 一、在股東大會前一天,SK電信通知PSPD 願意接受小股東的訴求。 二、在股東大會當天(3月27日),SK電信正式道歉,並且取消利潤移轉,並在10月收回所有對子公司援助的資金,並接受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人員的提名。(本文P254)
捍衛股東權益,成績斐然 在1999年到2001年,PSPD成功採用股東提案與股東大會表決方式,讓SK電信、 DaCom引進審計委員會;同時讓SK電信、現代重工、 DaCom、大宇公司(1999年)接受獨立董事的提名。 (本文P254)
機構投資者的功能—美國的實施經驗 一、機構投資者扮演實踐股東行動主義 的重要角色 二、機構投資者宜聯合提升影響力
機構投資者扮演實踐股東行動主義的重要角色 1、在美國,機構投資者在實踐股東行動主義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美國機構投資者的股東行動主義大約從1980年代開始發展。 2、某公司股價表現不佳而將之出售,導致股價重挫而遭受損失,不如認真參與公司治理,由內部著手提昇公司績效,藉以增加投資組合的價值。 (本文P257)
機構投資者扮演實踐股東行動主義的重要角色 3、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該基金自己從事公司治理評量,透過股東提案權、與高階管理者溝通,要求評量不佳的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機制。 4、美國機構投資者,除了透過股東提案權要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機制之外,也提出團體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與不當管理的公司董事、經理人賠償股東所遭受的損失。 (本文P257-258)
機構投資者宜聯合提升影響力 • 影響機構投資者無法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要的原因,首先,若公開責難公司管理者可能會傷及股價,而影響管理者不如直接拋售該公司股票。 • 「積極參與」仍要付出成本,而若有獲利的話也不可能獨享,必須和全體股東「眾樂樂」;其次:許多機構投資者使用動能投資策略,對投資的股票屬短期投資,較缺乏誘因改善公司治理。 • 大型基金經理人也同時操作該公司的退休基金,若對董事會有異議者,則基金經理人操作該公司退休基金的權力可能會被收回。 (本文P258-259)
機構投資者宜聯合提升影響力 • 機構投資者聯合時,將有更強的力量影響所投資公司的轉變,而他們的焦點將著重於資訊的透明度、董事會的獨立性與運作,以及虛報營收之會計原則改變等重大事件上。 • 美國政府在恩龍、世界通訊、全錄等公司財務報表醜聞持續爆發以來,參眾兩院不到一年的期間迅速通過企業責任法案,藉以嚴懲公司最高主管的財報弊端與強化會計師管理,希望恢復投資大眾對美國資本市場的信心。 • 新設立一個會計監督理事會負責監督和懲戒會計師,同時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對他們所查帳之公司提供各種顧問的服務。 (本文P259-260)
第12章 如何在台灣實施股東行動主義 • 一、實施股東行動主義的三關鍵 • 二、投資者自覺:SARS與地雷股 • 三、保障股東的基本權利 • 四、台灣的投資人保護制度 • 五、實施股東行動主義的建議
實施股東行動主義的三關鍵 • 一、投資者的自覺與權利意識的抬頭 • 二、保障股東的基本權利 • 三、設計並有效執行投資者保護制度
投資者的自覺與權利意識的抬頭 • 投資人必須學會以公司治理的標準來選擇股票,亦即避免購買控制股東負侵佔效果較強的公司,藉以直接內化股東行動主義的表現。 • 投資者應避免被表象的財務數據迷昏,並重視公司治理分析,透徹瞭解公司的本質,機構投資者要站在他們代表資金提供者的立場。 • 如果投資者權利意識抬頭,透過組織式的運作與合法手段(代表訴訟、團體訴訟、股東提案權),形成社會注目的焦點,更能達到保障自身權益的目標。 (本文P264)
保障股東的基本權利 • 資訊透明與及時揭露:台灣目前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資訊的透明度需要加強,使得投資人仍缺乏較充分的資訊來作為大股東誠信的判斷依據。 • 給予股東提案權:藉以要求公司強化治理機制與質疑管理當局以不當決策,乃是股東行動主義的抬頭。 • 實施通訊投票:讓股東更容易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行使,並且降低大股東與管理者透過委託書的爭奪,達到不增加出資仍可控制董事會、監察人的人選。 (本文P264)
設計並有效執行投資者保護制度 • 降低外部股東行使代表訴訟的門檻,或是積極推廣團體訴訟。 • 台灣之團體訴訟制度的創立,亦可提供保護投資的管道。 • 實現公理與正義的股市,須強化金融犯罪審判速度,讓大股東與管理當局儘快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文P265)
投資者自覺:SARS與地雷股 • 我們無法立即判斷誰已經感染、感染源頭追溯的困難與目前缺乏特效藥,而地雷股的恐怖與SARS相似,投資者無法事前從財務報表判斷那些公司是地雷股,等地雷股引爆,投資者已經造成資產傷害。 • 華倫巴菲特:「如果我看不懂某家企業的財務報表,就表示該企業的管理階層不希望我看懂;如果管理階層不希望我看懂,那其中可能就有甚麼不對勁。」(本文P267)
掌握地雷股源頭避免公司治理不佳的股票 • 最大股東成員及其所控制他公司法人代表擔任董事、監察人的席位超過一半,而且董事長與總經理皆由同一家族成員擔任,則最大股東應可充分掌握公司的重大決策,實缺乏制衡與監督機制,提高公司治理風險。 • 公司關係人交易金額明顯比同業高出許多,而其中又包含重大之證券買賣、土地交易、資金往來與背書保證金額,則投資人必須小心財務報表的透明度與公司資產是否受到不當移轉。 • 轉投資明細表,若公司成立許多與本業無關的投資公司,且它們有買回母公司股票時,最大股東可掌握更多的投票權與其投入股市較深,亦加大公司治理的風險。 (本文P268)
保障股東的基本權利 • 一、財務資訊透明化與公司治理資訊的即時揭露。 • 二、開放股東大會通信投票與電子投票,提高股東參與。 • 三、賦予提案權,強化股東參與決策功能。
財務資訊透明化與公司治理資訊的即時揭露 • 要保障股東的基本權利,最重要的當屬資訊透明度與及時揭露。資訊揭露並非僅為財務報表的資訊而已,尚須包括公司治理。 • 本文建議要提升股權結構的透明度,可要求當十大股東為法人時,應揭露此法人股東的主要股東,而且要揭露到最終控制的層次(例如:自然人與政府)。另一種作法是參考新加坡的作法,要求揭露公司董事與最大股東之直接、間接控制的股權比率。 • 以久津公司為例:郭姓控制股東個人名下持股僅有1.9%,但卻控制近80%的董事席位。根據資料,發現持股在100萬股以上者,有36個股東,持股比率和為33.29%,可見郭姓控制股東利用很多的名目投資公司,交叉持股來掌握久津的控制權。 (本文P270)
財務資訊透明化與公司治理資訊的即時揭露 • 針對上市上櫃公司年報所做的調查,發現兩大問題: • 一、幾乎所有公司均未設有審計委員會,或是審計委員會,但董事會無獨立董事的設置;甚至有些公司視監察人為為審計委員會的錯誤觀念。 • 二、民國90年報,有27家上市公司與12家上櫃公司的董事間具有二等親以內的關係,卻仍勾選為獨立董事。(本文P271)
開放股東大會通信投票與電子投票,提高股東參與開放股東大會通信投票與電子投票,提高股東參與 • 近年來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日期有逐漸集中化情形,且有些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無法有可以容納如此多人的會場,此種集中召開策略運用,可分散外部股東的參與,甚至降低媒體參與股東會的機率,此乃是違背股東基本權利。 • 現行法規定是規定股東可用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為了保障股東在許多公司同一天召開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應允許通訊、電子投票,不但可降低成本,還可以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之議決。(本文P272)
賦予提案權,強化股東參與決策功能 • 現行規定若股東欲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許多不得不在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然而其他股東事前無法有機會了解此議題的資訊,無法提出具體同意與否的意見,所以股東意見較難被公司管理階層所重視。 • 根據韓國PSPD及美國機構投資者之股東行動主義的經驗,股東提案權是最經常使用的措施,然而目前台灣還未給予股東提案權(事先制度化) ,應儘速研擬,以利股東權益之保障。 • 主管機構應修法讓小股東也可以在股東大會提案質疑管理當局決策與監督管理當局,而且唯有提案權制度化,才不會有職業股東的弊端。 (本文P273-274)
台灣的投資人保護制度 • 我國原本是由證基會來擔負保護投資者的工作,其投資人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針對87年以來的地雷股之求償申請,求償人數總計為9808人,求償金額為50億4000萬左右。 • 92年元月起正式實施「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同年二月二十日依法設立(簡稱投資人保護中心),接掌證基會之投資人保護工作,提供公平及安全的交易環境。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值逾新台幣一億元部分,免繳裁判費。提起團體訴訟,而且大大降低打官司的成本,藉以提昇保護投資人的功效。 • 鑑於過去多起掏空資產案件的經驗,投資人保護法為避免加害者輕易脫產而造成大眾求償落空的問題,規定投資人保護中心所提起體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法院就所聲請之原因,為免擔保品之裁定。 (本文P276)
實施投資人保護法,設立投資人保護中心 • 證基會與投資人保護中心皆是(證期會)依法規與相關辦法,協調台灣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期貨商一起捐贈與由手續費提撥為基金來源,因此台灣的投資人保護制度具有官方色彩,與韓國PSPD純粹由民間發起有顯著的差異。 • 當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喪失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投資人保護中心可動用保護基金,償付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所未能取得之有價證券與款項,每人以一百萬元為上限。另針對受損害之同一事件,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予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知名義,起訴或提付仲裁(團體訴訟)。 (本文P275-276)
實施股東行動主義的建議 • 一、投資者自覺與權利意識投頭 • 二、保障股東基本權利 • 三、投資者保護制度的設計與執行 • 四、機構投資者應扮演監督公司管理 當局的角色
投資者自覺與權利意識投頭 • 針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宣導,提倡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並將公司管理當局的各種可能的弊案與可疑決策,做成個案,有利於機構投資者規避購買這些股票。 • 讓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機構,提供上市上櫃公司有關公司治理良窳的衡量的指標與評分,亦有助於股東行動主義推廣。 • 政府的四大基金可投資一定比率於股市,並可委外操作,並能要求購買公司治理評分一定程度以上的股票,則有助於市場力量驅使上市上櫃公司健全公司治理機制,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本文P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