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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 獎懲辦法 範例 簡介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 獎懲辦法 範例 簡介. 松山高中 陳俊男主任. 一份最具前瞻性的獎懲範例?. 因時因地制宜的校規. 符合各校需求的獎懲辦法. 個人主義. 集體主義. - 5. - 4. - 3. - 2. - 1. 0. 1. 2. 3. 4. 教育部. 教育局. 學務處. 教師. 社區居民. 家長. 傳統文化. 人權團體. 學生. 學者. 左右為難的學務處. 媒體. 名稱、依據.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 辦法 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 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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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 獎懲辦法 範例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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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範例簡介 松山高中 陳俊男主任

  2. 一份最具前瞻性的獎懲範例?

  3. 因時因地制宜的校規 符合各校需求的獎懲辦法

  4. 個人主義 集體主義 -5 -4 -3 -2 -1 0 1 2 3 4 教育部 教育局 學務處 教師 社區居民 家長 傳統文化 人權團體 學生 學者 左右為難的學務處 媒體

  5. 名稱、依據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定之。

  6.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 •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說明:臺北市高中學務工作小組已分於4月21日、4月28日二度研商「學生獎懲辦法」草案(範例供各校參考)

  7.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輔導安置、輔導轉學、退學均不應列為懲處事項)

  8.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中華民國103 年1 月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 號 第二十一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9. 臺北市獎懲辦法範例原則

  10.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修訂原則

  11. 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修訂原則說明

  12. 明確性原則

  13. 懲處事由應明確 • 不明確案例,例如: • 類似以上各款之其他偏差行為(無法預見及理解) •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行為不檢的種類及要件?) • 不聽師長指導(例如部分言論、思想與老師意見相左) • 禮貌不週(無法預見及理解)

  14. 獎懲規定法制化 • 未經師長同意→改為「未依規定」 • 例如: • 未經師長同意擅自飲食 • 未經師長同意使用電子產品 • 未經老師許可使用手機 • 未經老師許可上網打電動 • 未經師長同意閱讀課外書報、雜誌 • 未經師長同意購買外食 • ……

  15. 「態度」問題不宜列為懲處要件 • 教育理由:態度的問題,不宜以強制方式,會造成反效果,製造更高的對立,不利輔導與導正之後續作為,且淪為偽善之反教育(可能表裡不一)。 • 法律理由:態度或意見,不能強制(釋567)(釋656) • 例如: •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 • 愛校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 • 參加各項集會態度不嚴肅 • 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態度惡劣者 • ……

  16. 「誹謗」應由法院認定 • 例如 • 以言語或文字誹謗他人,屢勸不聽者。 • 修正為→侵害他人名譽

  17. 比例原則

  18. 警告 • 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微者。 • 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 • ……

  19. 小過 • 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 • 騎(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 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 學生互毆情節輕微者。 •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 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較貴重者。 •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嚴重者。 • ……

  20. 大過 • 欺侮、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21. 正當程序原則

  22. 給予學生改過機會 • 例如 • 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 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

  23.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 • 嘉獎、小功:學務主任核定 • 大功:校長核定 • 警告、小過:學務主任核定 •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送獎懲委員會→校長核定

  24. 陳述與申辯 • 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 獎懲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25. 救濟 • 獎懲通知書送達後20日內提申訴。

  26. 「管」、「教」分離原則 學習事項,應以成績來考核

  27. 遲到、曠課不宜另加懲處 • 例如: • 無故經常遲到,累計達10次者。 • 無故經常曠課,累計達7次者。

  28. 上課常規應以教育方式輔導改善 • 例如 • 上課閱讀課外書籍、雜誌、報紙 • 上課任意飲食 • 上課使用手機 • 上課未關閉手機聲響

  29. 作業繳交問題以成績處理 • 不按時繳交作業 • 不按時繳交週記 • 成績單或各類回條經催繳仍不繳回者

  30. 其他宜用教育方式改變,不宜懲處 • 例如 • 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 • 服務公勤不盡職 • 清潔工作不盡職 • ……

  31. 其他學習事項 • 範例仍保留者 • 不遵守請假規則 • 違反考試規則

  32. 教育局希望各校配合事項

  33. 各校重要期程

  34. 函報配合事項 • 與臺北市獎懲範例不同者請以紅字標明 • 請以「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類似格式撰寫

  35.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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