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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達人. ˙ 單元三 ˙ 郵購與訪問買賣.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泰國 QVC 渡假村俱樂部入會案. (台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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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達人 ˙單元三˙ 郵購與訪問買賣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泰國QVC渡假村俱樂部入會案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 【原告主張】羅先生在台北統領廣場遇到歡樂假期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業者)進行問卷調查,業者請羅先生隨機由手中抽取獎券一張,恭喜他抽中電影票兩張,但須到公司地址領獎。羅先生到達業者公司後,業者採取數小時之遊說,半強迫方式留下羅先生,甚至專人跟監盥洗室以防他離開現場之法,讓羅先生於93年3月購買「泰國QVC渡假村旅遊卡」,並簽訂「泰國QVC渡假村俱樂部入會合約書」,業者隨即發給臨時會員卡。羅先生93年6月使用該卡渡假回國後認為業者誇大不實,立即向業者解除契約但業者拒絕,10月向台北市政府申訴,但業者仍拒絕。羅先生認為此為訪問買賣當有7天猶豫期,他在使用商品返國後7天內以口頭向業者解除契約但遭拒,故上訴請求業者退還價款。
案例判決之討論(續) 【被告主張】歡樂假期股份有限公司舉證合約第2條有言明:「甲方(消費者)已收臨會員卡,憑卡可立即行使會員權利,俟收到正式會員卡後,臨時卡即自動作廢。甲方於收到臨時會員卡7日內,得以書面解除本合約」,已給羅先生猶豫期,羅先生3月拿到臨時旅遊卡之隔日起7日內可以解約,但羅先生6月使用商品後才提出解約,已逾法定解除契約之時間。
案例判決之討論(續) 【爭點】 業者此種商品行銷方式是否屬於「訪問買賣」? 7日猶豫期之起算,應是領到臨時旅遊卡為起算點,還是開始使用旅遊商品才起算?
法院判決 • 業者之行銷方式是在消費者不備之下,設法引誘消費者到業者公司,採取半強迫方式,在消費者無從比較商品下完成消費交易,故屬於消保法之「訪問」買賣定義,因此羅先生應享有7天猶豫期。 • 然而消保法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猶豫期,其立法意旨為保障消費者使其有充分了解產品內容之機會,以決定締約與否。依此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所謂 7日之猶豫期間應以何時起算,應解釋為自消費者已收受商品而得使用或得接受業者提供服務之狀態而言,始為合理。
法院判決(續) • 至於消費者何時使用或時要求業者提供服務,只要是契約期限之內,均為消費者之自由,企業經營者無法催促或勉強。故若將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起算點,繫於消費者實際接受業者提供服務之時,不僅徒使雙方契約狀態久懸未決,且影響契約之安定性,非消保法之本意。 • 故羅先生敗訴,7日由領到臨時旅遊卡隔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