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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建设展望.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司国建 2008 、 11. 核安全法规建设展望.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 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美国、法国等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法规质量探讨. 1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 法律概念简介: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条例、规章等;相当于我们常说的法规。狭义的法律是指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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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建设展望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司国建 2008、11
核安全法规建设展望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 • 核安全法规体系 • 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美国、法国等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 法规质量探讨
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 • 法律概念简介: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条例、规章等;相当于我们常说的法规。狭义的法律是指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分为两大类: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经国家以立法形式颁布实施后,成为法律规范,即法规。
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 1、 核电、核燃料产业、核技术应用已成为我国核工业的三大支柱产业。核电是核工业的龙头产业。到2020年,国家规划核电装机容量发展到4000万千瓦左右,另外在建1800万千瓦。 2、 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已进入退役阶段,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3、 核技术应用方面,放射源使用量大,应用面广。给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 4、 随着放射性废物的增加,放射性废物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5、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乱堆放放射性废矿渣问题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也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核安全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管。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 纵向上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等不同层次; 横向上由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等法规体系。
2、核安全法规体系 法律1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发布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法规5项: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2、核安全法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5、《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20多项,相关的导则70多项,法规技术文件、综合报告和核安全法规译文等200多项。
2、核安全法规体系 以上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备制造商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选址、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定期试验以及维修的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会遭受过量放射性照射、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核安全法规体系 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控制,多年来辐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 随着核工业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历史遗留问题日渐突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难度越来越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抓紧编制、修订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核安全法规体系 现行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导则大部分是1990年前后发布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国际上80年代的水平,近年来,核工业的规模、技术水平以及管理体制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现行法规在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可操作性差等不尽人意之处。 大规模发展的核电的技术路线,其目标是国际先进的核电技术,核安全法规的不适应性更是日渐突出。加快修订现行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是当前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2、核安全法规体系 • 另外,在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材料管制和核废物管理、核物质运输以及辐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标准虽然都有一定基础,但未形成体系。
2、核安全法规体系 总之, 随着核能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核安全与辐射防护逐步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强化对核事故和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以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修订现行的法规,编制新的法规,加快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建设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环保法 放污法 核安全法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核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核安全规定,实施细则 指导性文件 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 2、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法规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核安全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监管条例 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研究堆设计和运行安全规定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址选 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实施细则之三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辐射防护方面的部门规章 辐射防护方面导则 2.原生材料开采和加工中工人的辐射防护 3.γ射线和电子辐照装置的取证和辐射安全要求 4.辐射源持有的取证和辐射安全要求 5.放射性同位素测井作业取证及辐射安全要求 6.射线装置的取证及运行中的辐射安全 1.条例的实施细则 1.运行辐射防护:最优化导则 2.职业辐射防护 3.医疗照射中的辐射防护 4.由于吸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业照射的评价 5.由于外部辐射源引起的职业照射的评价 6.放射性材料非法运输的防止、探测和响应 7.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培训 8.辐射源的安全 9.消费产品中包容的放射性物质 10.工业射线照相用密封源和装置许可证申请的准备导则 13.对免检和非特批含有副产品物项的可接受取样程序 12.非医用密封源的安装安全标准 11.含有副产品材料密封源的辐射安全估算与登记的准备导则 14.为申请放射性核素产物豁免提供证据的环境影响报告编写要求 15.短距离运输放射性源的泄漏检查 16.不可恢复性测井源的标志 17.辐射监测管理实施导则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应急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有关导则 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5.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6.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应急准备 3.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4.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7.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8.核事故的分级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核材料衡算导则 核材料实物保护导则 16.电视监视系统 5.核动力厂核材料控制系统 6.铀和钚燃料制造厂材料保护的应急措施 7.厂区保安部队的职责 8.周界报警系统 10.运输核材料的应急保安计划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11.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保安计划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14.短途运输核材料的实物保护 15.要害区进出口的控制、实物保护设备及锁和钥匙的管理 1.核动力堆核燃料衡算管理 2.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管理 3.研究单位设施核材料衡算管理 4.核动力堆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管理 1.核材料就地盘存指南 2.保护区、要害区与核材料通道的进、出口控制 3.核材料进出区的目视监督 4.警卫和看守人员的培训、装备和考核 9.核动力厂应急保安计划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12.许可证持有者对具有中、低等战略意义特种核材料制定实物保护计划所采用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13.安全保卫设施的事件报告
1.放射性废物向环境排放的管理 2.对公众的辐射防护监测 3.限制放射性废物排放原则在放射性矿物采矿及冶炼中的应用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在沾污区域的恢复中辐射防护原理的应用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废物向环境排放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安全规定 沾污区恢复 的安全规定 3.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安全评价 4.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环境报告标准格式和内容 5.放射性废物库场区特性鉴定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1.低中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 2.高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 3.小用户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 4.核电站及研究堆的退役 5.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退役 6.医用、工业及研究用设施的退役 7.放射性废物的贮存 8.处置前废物管理的安全评价 2.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的设计、建造、运行及关闭 3.地质处置的安全评价 1.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 2.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设计、建造运行及关闭 1.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 4.铀/钍矿物采矿及冶炼中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在干预状态下被事故及过去活动沾污的区域的恢复
7.受放射性污染的生物体的包装与运输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B型货包和裂变物质货包设计运输批准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条例的实施细则 1.检测和接收含有放射性物质包装物的程序 2.装运放射性物质时对包装的泄漏检验 3.放射性物质运输获得免检的管理导则 4.验证符合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要求的管理导则 6.放射性物质运输用的包装质量保证大纲制度的规定 5.申请批准B型、大批量和易裂变物质包装的标准格式 和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HAF601 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2 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 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HAF604 5.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第一批) 6 7 8
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管理条例 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18号局令) 2.对不同时间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限值的规定 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3.微波和超短波通讯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4.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与仪器 5.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6.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7.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8.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无线电广播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 微波通讯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 电视电磁辐射防护导则 雷达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 工科医应用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 高压输电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 行业标准,环保局参与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现有 法律1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2003年6月28日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立法的指导思想: • 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立法的原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利用; • 从实际出发,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第一章总则(1~8条) •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9~17条) •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8~27条) •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28~33条) •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34~38条) •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39~47条) • 第七章法律责任(48~59条) • 第八章附则(60~63条)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总 则 (1~8条) • 立法目的 •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 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污染防治工作方针 •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 国家政策 •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环保规划和宣传教育职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 检举、控告权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奖励政策 •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管理体制 •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9~17条) • 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权限 • 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 污染监测制度 •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要求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业主的职责、义务 •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安全防护措施 •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资格与资质管理 •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原则规定 •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设置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 对产品、建材的要求 • 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18~27条) • 核设施选址的核安全与环评管理程序 •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 “三同时”制度 •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对进口设施的要求 •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 设立规划限制区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安全保卫制度、场内应急准备 •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28~33条) • 许可证和登记制度 •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环境影响评价和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 •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三同时”要求和验收规定 •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存放要求 •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废物、废源处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单位的责任、政府的义务 •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34~38条) • 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 “三同时”要求和验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