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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的侦查监督工作. 2013. 8. 一 、 进一步提升 审查逮捕 案件质量. (一)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 1. 新刑诉法分三个层次规定了逮捕条件: 一是“应当”逮捕的一般条件( 79 条一款); 二是 " 应当 " 逮捕的特殊条件( 79 条二款); 三是 " 可以 " 转为逮捕的条件( 79 条三款) : ---- 诉讼规则第 100 条和 121 条分别明确了应当转捕和可以转捕的条件 ; ----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不能转捕; ---- 未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是否可以转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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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的侦查监督工作 2013.8.
一、进一步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一)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 1.新刑诉法分三个层次规定了逮捕条件: 一是“应当”逮捕的一般条件(79条一款); 二是"应当"逮捕的特殊条件(79条二款); 三是"可以"转为逮捕的条件(79条三款): ----诉讼规则第100条和121条分别明确了应当转捕和可以转捕的条件;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不能转捕; ----未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是否可以转捕?
2.不符合上述“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条件的, 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逮捕。---无兜底条款(规则143条) 3.符合上述逮捕条件,但具备可以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并说明理由,提出监视居住建议。(规则145条) 4.定期分析不捕案件原因、特点,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统一办案尺度和证据标准,共同提高案件质量。
(二)加强对证据条件的审查把关 1.对证据条件应从严把握 ----一般应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为把握标准(是从实际出发提出的一种高标准,但仍与起诉标准有区别) 2.强化证据审查 ----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疑证据暂不作为依据, 加强捕诉衔接) ----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自侦案件要全部随案移送,不移送要退回; 公安案件重大复杂的或有疑问的可调取、审查)
3.规范运用附条件逮捕 • ----附条件逮捕未突破法定条件 • ----重大案件(可能判10年以上;六类案件可能判5年以上的) • ----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有一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基本上能认定,但较为薄弱) • ----经过进一步侦查能收集到定罪必需的证据 • ----有社会危险性 • ----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备案(3日内报、10日内审查)、抄送公诉 • ----跟踪审查(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第一个月届满前5日;二个月届满前10日) • ----延押、撤销逮捕、办案责任
4.明确办案标准,坚守防错底线 • (1)坚守法律底线与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 (2)明确案件质量的内涵:冤案是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但被追诉人不是犯罪人;假案是客观上不一定有刑事案件存在,进入诉讼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二者共同点是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来追究,即“把人搞错了”。狭义的错案与冤案假案相同;广义的错案,还包括将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 • (3)批捕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标准:应根据审查批捕当时(而非诉讼结果)在案(而非在卷)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衡量办案质量的错捕不同于衡量赔偿的错捕。
(三)更加重视和把握刑罚条件,减少对轻罪的批捕(三)更加重视和把握刑罚条件,减少对轻罪的批捕 ----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适用逮捕(仅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曾经故意犯罪的,不一定都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缓刑的尽可能不使用逮捕措施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轻微犯罪案件,减少逮捕的适用 ----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逮捕适用。
(四)客观认定社会危险性,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具备下列5种“社会危险性” 之一: (1)可能实施新罪(如多次、连续、流窜作案,恶性、习性大; 或有证据证明已开始策划、预备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现实危险(证据或迹象表明,案发前、后正策划、组织或预备)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证据或迹象表明,归案前已着手实施或归案后企图实施)(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证据或迹象表明,归案前已着手实施或归案后企图实施)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证据证明或迹象表明) (5)企图自杀或逃跑(归案前、后曾自杀,或证据证明或迹象表明试图自杀、逃跑)。 ▲应建立完善对上述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双向说理制度。
(五)落实和深化审查逮捕程序改革 1.构建"侦、辩、检"三方诉讼构造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是授权性规定:可以讯问。 二是义务性规定:6种情形应当讯问(是否符合条件有疑问; 可能存在重大违法; 嫌疑人要求; 未成年人; 重大疑难复杂;盲聋哑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 ▲注意事项: 讯问已拘留者,应在看守所进行; 对已拘留者不讯问的,应送达听取意见书; 讯问未拘留者,要征求意见、做好风险评估。
----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聘请律师的,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律师要求的,或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听取) ----探索公开性审查方式改革(听审或听证) 2.“上提一级”的完善 (不再同级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 特殊情况下,上级院决定逮捕时间可延长1-3日; 捕后释放、变更不用事先审批,但应事后审查; 指定管辖由省级院批准) 3.完善对敏感案件的审查、审批程序 (人大代表的批捕; 律师、记者等敏感人物的批捕;加强对各类敏感案件的审批和指导)
(六)核准追诉与批捕 ----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为嫌疑人实施; 应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 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稳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而必须追诉; 能及时到案) ----核准前可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批捕(在报请追诉的同时报捕的)和延押,但不得停止侦查。 ----同级受理,逐级审查(各在10日内),层报高检(1个半月内决定),逐级下达,同级监督。 ----必要时可退查
二、不断强化两项监督 • (一)两项监督的特点和要求 • ----是救济式的监督,而非跟班作业式的监督 • ----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 • ----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统一 • ----监督与支持相统一 • ----对外监督与对内监督相统一 • ----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统一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和程序 ----监督重点:规则第567条列举了20项违法; 防止片面追求数量; 追捕; 延押。 ----发现违法的途径:信息通报与共享;介入侦查(有限介入而非联合办案或指挥侦查); 审查案件;受理申诉控告; 调查违法。 ----纠正违法:个案纠正与类案监督;口头纠正、书面纠正、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 注意督促回复、监督落实 ----复查:公安不服纠正可书面提出,应于7日内复查,正确的报上级院通知同级公安进行纠正,错误的及时撤销。
(三)履行好四项新增监督职责 1.对违法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 (刑诉法115条) ----适用对象(1.强制措施期满不释放、解除或变更;2.不退还保证金;3.查封、扣押、冻结无关财物;4.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当事人向侦查机关申诉或控告,是开展监督的前置程序; 但主动审查发现的不受此限。 ----监督程序(对侦查机关的处理不服或逾期未处理,当事人可分别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控告部门受理、审查后分流; 应在15日内提出意见; 对第3-5项违法,应先要求说明理由; 有违法要纠正; 无违法的由控告部门进行答复)
2.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73条第四款) 2.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73条第四款) ----监视居住改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以符合逮捕条件为前提,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居)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的监督: (1)指定居所监居的条件:符合监居条件;无固定住所;或涉嫌三类严重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能妨害证据、自杀逃跑、同案犯逃避、有人身危险、家属等与犯罪有牵连、打击报复; (2)决定机关:无固定住所由同级决定,三类案件由上一级决定; (3)监督:由决定机关同级侦监部门实行监督: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决定书和案件材料,认为违法的应通知纠正。
3.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和监督纠正(第55条)3.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和监督纠正(第55条) ----启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 或自行发现) ----调查核实(1.侦查阶段由侦监负责调查,必要时可请渎检派人参加; 2.报检察长批准,通知侦查机关; 3.方式:讯问,询问,听取律师意见,调取笔录、录音录像,调取查阅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检查伤、病情和鉴定等; 并可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4.制作调查报告,报检察长决定; 排除非法证据的要写入报告并随案移交) ----纠正违法(可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涉罪的移送立案侦查
4.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93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与撤捕、延押的关系) ----分工(侦监负责侦查阶段的审查) ----启动(一般依申请启动; 有重点地主动启动) ----审查方式(必要性评估,了解取证情况,听取办案人、当事人等的意见,核实健康状况,审查有关材料等) ----建议释放或变更(诉讼规则列举8项情形: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量刑情节变化,社会危险性排除,案情查清、证据固定而可以变更措施,可能超过刑期,羁押期限届满,根据案情和需要变更更加适宜,其他; 建议应书面提出并说理) ----要求侦查机关在1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如不采纳,应要求说明理由)
(四)继续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1.依法规范开展监督 ----不再强调必须以不立案决定为监督前提 ----监督违法立案的重点(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报复陷害,敲诈勒索,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尚未提请批捕或移送起诉; 一般应已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核实,要求说明理由 ----纠正违法及催办(通知在15日内立案, 或立即撤案; 逾期不执行的应通知纠正, 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院商同级公安处理; 3个月未侦查终结的可发函催办; 行使机动侦查权) ----不服通知撤案的复议、复核 ----立案监督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监督立案后判处重刑的,应深究有案不立的原因)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规则第553条明确了此项监督职责;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积极促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应用; 将监督移送犯罪案件情况纳入统计报表 (四)依法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监督 ----既防止无所作为,又避免包办代替,探索建立符合中国检警关系特点和侦监资源配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工作机制。
三、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 1.转变执法观念(特别注意克服和转变"够罪即捕"、重打击轻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制约、重监督数量轻质量和实效等片面的执法观、监督观;同时,也不能放松打击严重犯罪。) 2.着力提高7项基本业务能力(1.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2.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3.发现、调查和依法纠正违法的能力;4.案件汇报和文书制作能力;5.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6.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和群众工作的能力;7.参与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 3.改革办案组织(减少行政审批层级,凸显批捕工作的司法属性) 4.加强物质、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