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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理重點

保險監理重點. 一、 保險業資金運用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 三、國際保險會計之現況與發展 四、保險業退場機制 五、預警系統現況與未來發展 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 七、保險契約宣告書制度規劃情形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 九、優體保單監理配套措施準備情形 十、保險單示範條款之修正與訂定. 十一、強化市場行為規範及紀律 十二、 加強金融保險知識宣導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 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 十六、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十七、推動新制勞退年金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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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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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監理重點

  2.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 三、國際保險會計之現況與發展 四、保險業退場機制 五、預警系統現況與未來發展 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 七、保險契約宣告書制度規劃情形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 九、優體保單監理配套措施準備情形 十、保險單示範條款之修正與訂定

  3. 十一、強化市場行為規範及紀律 十二、加強金融保險知識宣導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 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 十六、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十七、推動新制勞退年金保險制度 十八、庚續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十九、規劃推動「颱風洪水保險制度」辦理情形 二十、本局參與國際保險組織及各項業務活動辦理情形

  4.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項目及95.12月底實際配置比例)(1)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有價證券 產:45.17%,壽:45.08% 國外投資 產:13.73%,壽:30.02% 國外投資 產:13.73%,壽:30.02% 不動產 產:12.85%,壽:4.39% 放款 產:2.3%,壽:14.9% 經主管機關核准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產:3.63%,壽:0.37% 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資金運用 存款 產:16.91% 壽:4.27%

  5.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2) 五年來保險業資金運用結構之變化 2.7兆元 6.7兆元 增加: 國外投資 30%  31%銀行存款 3%  4% 減少: 壽險貸款 8%  7%不動產投資 8%  7%

  6.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3)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外界關切問題 保險業資金為何不多投入股市? 如何避免保險業資金不當投資? 如何有效提高保險業投資效益? 對保險業國外投資之相關監理

  7.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1)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1) (一)法定準備金為主管機關所訂之最低要求標準 (二)準備金適足性 :我國自92年起實施簽證精算人員制度,準備金適足性係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精算學會訂有「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實務處理原則」 (三)準備金適足性之評估方式 壽險業-採分階段漸進 92至94年至少需以總保費準備(GPR)法評估 95至98年採非隨機(Deterministic)現金流量測試,95年除最適估計外,至少應進行8組利率走勢測試 自99年起皆採用隨機(Stochastic)現金流量測試 產險業 95年起以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提賠款準備金

  8.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2)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2) (四)未來規劃與努力方向 1.透過現金流量測試評估準備金適足性,督促壽險業審慎檢視準備金之適足性並採行應有之強化措施(如逐年增提準備金或增資等)。 2.與精算學會等機構研究並推動採用隨機模型分析之配套措施或方式。 3.瞭解美國由準則制改為原則制,歐洲SolvencyⅡ及國際會計準則之最新發展,研議我國未來發展方向,俾與國際接軌。

  9.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1)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1) (一)法定準備金為主管機關所訂之最低要求標準 (二)準備金適足性 :我國自92年起實施簽證精算人員制度,準備金適足性係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精算學會訂有「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實務處理原則」 (三)準備金適足性之評估方式 壽險業-採分階段漸進 92至94年至少需以總保費準備(GPR)法評估 95至98年採非隨機(Deterministic)現金流量測試,95年除最適估計外,至少應進行9組利率走勢測試,96年至少50組利率走勢測試 自99年起皆採用至少1000組隨機(Stochastic)利率模擬之現金流量測試 產險業 95年起以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提賠款準備金

  10.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2)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2) (四)國際趨勢 1.歐盟SolvencyⅡ:法定資本計算由formula base改為principle base;採用市價評估清償能力;允許業者採internal model計算應計提資本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比照baselⅡ 建構三支柱之監管模式。 2.IAIS及美國正研究比照歐盟方式訂定相關規範。

  11. 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3)二、我國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現況與發展(3) (五)未來規劃與努力方向 1.透過現金流量測試評估準備金適足性,督促壽險業審慎檢視準備金之適足性並採行應有之強化措施(如逐年增提準備金或增資等)。 2.與精算學會等機構研究並推動採用隨機模型分析之配套措施或方式。 3.瞭解美國由準則制改為原則制,歐洲SolvencyⅡ及國際會計準則之最新發展,研議我國未來發展方向,俾與國際接軌。

  12. 三、保險業退場機制 (一)為避免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時,保戶大眾之權益受損,已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1至之3規定設置產險安定基金及壽險安定基金。 (二)截至96年1月,壽險安定基金累積金額計新台幣116億元,產險安定基金累積金額計新台幣15億元(已扣除國華產險之墊付及補助款14億餘萬元)。 (三)本會已提出保險法修正案,強化安定基金功能,保障保戶權益並調整退場機制處理程序,以增加退場處理時效與彈性。 (四)配合經續會決議,請安定基金研議建置專責機構執行退場機制。

  13. 四、國際保險會計之現況與發展 (一)國際保險會計現況與發展: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分兩階段推動保險會計 -第一階段於2004年3月31日發布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2005年1月1日生效 -第二階段預計於2009年6月發布,2010年生效。 (二)我國現況與發展: -34號公報實施後金融資產已按市價評價 -已完成IFRS 4草案預計於今年底發布 -成立IFRS 4推動專案小組進行相關配套措施

  14. 五、預警系統現況與未來發展 (一)現況 -報表申報 1.月報系統:各保險公司每月傳送保發中心共20餘張表報 2.年報系統:包括風險資本﹙RBC﹚共90餘張表報 -預警分析 1.線上即時查詢、每月書面彙整分析 2.每季預警簡報 3.例外重點管理:針對特定公司採取重點監理措施。 (二)未來發展 -加強集團監理,發揮預警監理分析

  15. 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1)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1) (一)緣起: -歐洲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及部分壽險公司 等,紛向中央銀行及本會提出開放建言 -94年二度與央行洽商開放傳統型外幣保單可 行性 (二)預期效益: -提供國內保戶不同外幣資產配置選擇 -促使保險商品多元化發展 -有利於壽險業資產負債管理

  16. 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2)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2) (三)相關配套措施準備情形 1.95年12月函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 務建議方案」予央行表示意見 2.96年1月致函央行就預告之保險業辦理外匯業 務管理辦法研提修正建議 3.準備金提存及風險資本額(RBC)計算 4.研擬保險業辦理是項業務應遵循事項 -開放險種、幣別、收付方式及匯兌風險揭露等 5.招攬行為規範 -加強業務員匯兌教育及銷售適合性

  17. 六、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業務相關配套 措施準備情形(3) • 準備金規範草案已初步研議完成,預計96.2.15召開會議研商。另將外幣傳統保單RBC計算列入96年檢討議題。 準備金提存及RBC計算 應遵循事項 • 草案已初步研議完成,預計96年2月下旬召開會議研商。 • 已函請壽險公會將匯兌知識納入業務員資格測驗及教育訓練並預為規劃銷售適合性規範。 招攬行為規範

  18. 七、保險契約宣告書制度規劃情形(1) (一)緣起: -行政院消保會「93-94年中央各主管部會消 費者服務工作績效考評」對於力求保險契約 條款字句淺顯易懂、設計保險契約宣告書之 建議意見 (二)預期效益: -提醒保戶注意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以減 少理賠爭議

  19. 七、保險契約宣告書制度規劃情形(2) (三)歷程 • 95年7月及10月函請壽險公會研議我國實施保險契約宣告書制度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 • 96年1月邀請英國保誠集團代表至本局簡報英國金融監理局對於消費者保護及保險商品資訊揭露相關規範 • 96年2月壽險公會已函報相關建議方案,將就其可行性研議簽報

  20. 七、保險契約宣告書制度規劃情形(3) (四)規劃重點 • 依各險種特性將保險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列為宣告書內容(例如:告知義務、契約撤銷權、除外責任等) • 參酌保險業過去五年理賠及非理賠爭議案統計資料,將易引致爭議之保險契約約定事項納入宣告書內容 • 保戶簽訂契約前需詳讀宣告書內容,並確認招攬人員已就宣告書所列事項詳予說明 • 為利各項資訊統整,避免疊床架屋,將整合各公司目前使用之招攬文書,研訂契約宣告書制度。

  21.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1) (一)背景: • 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本質 • 防患保險給付稅賦優惠遭濫用 (二)效益: • 促使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 與其他投資產品建立明確之市場區隔 • 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22.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2) (三)何謂門檻法則 • 門檻(Corridor)之意義:確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應具備之保險保障比重。 • 門檻計算方法: Corridor=(淨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 × 100% Ex:如果某甲的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是100萬元,而某甲當 年所對應的Corridor是130%,則他的淨危險保額(Net Amount at Risk)不得低於30萬元

  23. 淨危險保額須配合門檻增加 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需有最低的淨危險保額 (Corridor) 壽險保單投保時須有最低的淨危險保額 淨危險保額 實施門檻法則前的死亡給付 實施門檻法則後的死亡給付 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年度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3) • 投資型人壽保險A型(或甲型):死亡給付 = Max{保險金額 , 保單帳戶價值}

  24. 淨危險保額須配合門檻增加 給付金額 實施門檻法則前的死亡給付 實施門檻法則後的死亡給付 淨危險保險 保險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年度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4) • 投資型人壽保險B型(或乙型):死亡給付 = 保險金額 + 保單帳戶價值

  25. 八、建立投資型保險門檻法則(5) (四)適用年齡級距及門檻比例 • 門檻法則建議之適用年齡級距及門檻比例 • 投資型人壽保險A型(或甲型)及B型 (或乙型)均適用相同門檻比例

  26. 九、優體保單監理配套措施準備情形(1) (一)緣起: -部分壽險公司有意發展優體保單,促進國內保險商品多元化 -國外發展優體保單已有多年經驗,可供我國規劃監理配套措施之借鏡 (二)定義: -非吸煙族群 -無高血壓、膽固醇等心血管病史 -無家族病史 -有良好生活習慣

  27. 九、優體保單監理配套措施準備情形(2) (三)預期效益: 1.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之商品選擇 2.促使壽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 3.提升整體壽險市場競爭力 (四)可能之問題: 1.核保實務 2.保費定價 3.準備金提存要求 4.銷售行為

  28. 保險商品審查規範 • 檢討新型態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 研議優體保單送審文件要求 費率、準備金提存規範 • 研議優體保單提存準備金所適用之生命表死亡率要求 銷售及市場紀律規範 • 研訂優體保單招攬及契約轉換行為規範 九、優體保單監理配套措施準備情形(3)

  29. 十、保險單示範條款之修正與訂定 (一)為使保險公司於保險商品設計時有所遵循,進而維護消費 者權益,持續訂定或修正相關示範條款與參考條款。 (二)效益: -對消費者:將理賠上常見之糾紛予以明確規範,減少消費爭議(如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與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除外責任之修正),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對保險公司:保險單條款之相關用語標準化,加速保險商品之設計時程。 (三)95年完成2項財產保險單參考條款及9項人身保險單示範條款之 修訂與訂定。 (四)預計於96年訂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 款」、「索賠基礎制責任保險參考條款」、「履約保證保險參 考條款」等5項示範條款,修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非投資型)」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 型)」等2項示範條款。

  30. 十一、強化市場行為規範及紀律 (一)加強對保險業負責人溝通並要求重視市場行為及紀律。 (二)修訂多元行銷法規。 1.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3.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4.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三)落實監理法令之執行。如有犯罪嫌疑者即移送法辦,如違反行政法令者,則即時予以嚴處。

  31. 十二、加強金融保險知識宣導 (一)目的:宣導保險功能、提供消費者正確之保險資訊、避免造成保戶與保險公司間糾紛。 (二)具體措施: 1.推動「大專志工培訓計畫」及舉辦「小小金融家」成長營,將優質金融及消費的基本認知向下扎根。 2.編撰國中、國小學生適用之金融保險教材及舉辦教師研習營。 3.編撰保險消費者手冊及建置「保險概念網路互動遊戲網站」,以有獎徵答方式提供民眾學習保險知識。 4.參與消保會等各部會每年舉辦之大規模園遊會或博覽會,進行金融保險知識宣導。 5.擬撰保險申訴案例新聞稿,藉由媒體提醒民眾注意保險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

  32.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1) (一)緣起: • 市場競爭激烈產險業者承保業務保險費偏低 • 財政部自91年4月1日起推動「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 (二)目的: • 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之管制 • 建立有秩序之自由競爭市場 • 最終目標是提昇產險業競爭力、維護消費者權益

  33.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2) (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實施方式: 1.分三階段採漸進方式辦理 2.每一階段實施期間原則上為三年 (1)第一階段 91年4月1日起 (2)第二階段 94年4月1日起 (3)第三階段 預定97年4月1日起

  34.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3) (四)進行中之配套工作(第二階段) 1.加強再保險經紀人之管理規範及市場紀律之監督 —因再保險經紀人得同時為直接簽單與再保公司之經紀人,進而可主導國內市場之再保費率,致影響保險業的發展,故有對其加強管理規範之必要。 2.建立具有公信力之精算統計機構,且定期提供各險之參考危險保費 —已請保發中心及產險公會研議各公司釐定保費之費率因子彙送保發中心資料庫之機制,以供業者釐定危險保費及主管機關據以檢測費率適足性之參考。

  35.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4) (五)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實施內容: 1.第一階段: (1)附加費用—除政策保險商品如住宅火險及地震保險外,鬆綁其他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的相關規定 (2)危險保費—仍應依核定的費率規章簽單 (3)高保額或國外有主保單的跨國外資企業商業火災保險業務,保險業者自行釐訂費率

  36.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5) (五)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實施內容: 2.第二階段: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產險業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危險保費的一定範圍內,調整規章費率之危險保費 (1)第一年—核定十四家產險公司保單生效日95年間之商業火災保險得於5%範圍內,調整規章費率之危險保費 (2)第二年—保單生效日96年間之兩家產險公司之任意車險得於5%範圍內、十二家產險公司之商業火災保險得於5%或10%範圍內,調整規章費率之危險保費

  37. 十三、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6) (五)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實施內容: 3.第三階段:除政策性保險商品仍維持第二階段規定(即純保費仍依核定的危險保費簽單),其他保險商品都可由業者自行釐訂費率

  38.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1) (一)保險爭議之特性 1.保險契約內容及性質複雜度高,可能衍生相關爭議性質亦較為繁複。 2.保險金額通常較大,契約若撤銷或解約,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

  39.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2) (二)保險爭議主要類型

  40.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3) (三)英、美、日等國之保險申訴調處制度現況

  41.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4) (四)具體採行措施 1.責成保險業者成立保戶服務中心及保戶申訴部門,並指定副總經理為督導之主管。 2.保戶申訴處理效率具體指標,列入商品審查優良要件之一。 3.每半年提供申訴案件統計分析。 4.督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設置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協助理賠爭議案件之調處。 5.建立保險消費爭議案件溝通聯繫平台,提供保險專業諮詢與協助,落實地方消保官調處功能。

  42.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5) (五)保險申訴處理流程 1.保戶先向保險公司申訴單位提出申請。 2.保戶未能接受保險公司申訴單位處理後,可檢具案關資料向保險局(非理賠爭議)或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理賠爭議)。 3.保險局或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協商或調處結論如仍未獲保戶認同,得徇訴訟或仲裁程序主張權益。

  43. 十四、建構保險申訴制度(6) (六)保險申訴業務面臨問題 1.保險糾紛係屬私權契約爭議,行政機關可協助兩造協商或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惟尚無司法機關之調查(如簽名筆跡鑑定)及審判權。 2.保險事故發生經過或爭議事項係事實認定問題,尚需其他調查程序或其他專業認定(如:交通事故認定、醫療專業判斷等)。

  44. 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1) 1.詐取保險理賠所衍生之犯罪行為,除危害社會安寧及民眾生命或財產安全外,亦將造成屬於所有保戶權益之保險資源因而不當流失。 2.鑑於保險犯罪將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及保險業的合理經營,國外先進國家均有設立犯罪防制機構,協助司法、調查機關偵辦保險犯罪行為,如:美國國家保險犯罪局( 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 NICB)、英國縱火防制局(Arson-Prevention Bureau)及法國反詐欺委員會等。

  45. 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2)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主要功能 1.建立與檢警消單位之聯繫網路 2.整合保險相關通報系統及資料庫,提供檢、警及消防機關查詢所需保險相關資訊 3.提供保險犯罪專業諮詢及協助 4.辦理教育訓練及防制宣導,推廣保險犯罪防制觀念

  46. 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3)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通報系統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3)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通報系統 檢審機關 (查詢) 消防機關 (查詢) 警察機關 (查詢) 保險公司 (通報) 監理單位 (註記) 保險通報系統 失竊車 理賠通報 系統 人身險 通報系統 車輛強制險 通報系統 火災保險 通報系統 壽險公會 人身險 資料庫 產險公會 人身險 資料庫 保發中心 車險 資料庫 防制中心 火險 資料庫 高風險 失竊車 資料庫

  47. 十五、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4) •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現階段面臨經費及人員問題 • 目前主要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不足支應所需業務費用 • 專職人員不足,主要業務由兼任之保險業代表組成業務推動小組執行 • 經費來源及人員配置問題解決方向: • 加強辦理保險業委託案件,增加該中心委託案件服務收入。 • 研議有效減低保險犯罪之專案業務計畫,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申請專案補助 。 • 配合業務需求,增聘專職人力。

  48. 十六、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推動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各項工作: (一)強化本保險內部與外部稽核機制:除督導保險公司落實內稽內控外,並責成保發中心、產險公會及特補基金等三個機構,藉資料分析與實地稽核以達成外部稽核目的。 (二)推動本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就財務、管理與業務等三個層面,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專案小組,執行評量保險業經營品質,以達到健全本保險之經營,並激勵優良保險人。 (三)加強準備金(含財務面)控管:建立檢測與控管機制,藉由定期檢測各保險人之整體營運指標分析,篩選出異常之保險人作本保險之進階營運分析,並對於可能有問題之保險人,實施外部稽核或由主管機關進行必要之管控行動。 (四)防制理賠黃牛:已責成特補基金與產險公會經由各種教育宣導、對民眾免費服務電話諮詢及經由警政人員提供車禍受害者諮詢服務,以及督促保險業者簡化理賠手續等,以防制發生理賠黃牛案例 ,保障社會大眾之權益。 (五)加強教育宣導:除以電視與平面媒體宣導外,並向各縣市政府民政單位、調解單位、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會 、學校進行宣導 ,俾使全國民眾瞭解本保險制度及保障車禍受害人權益。

  49. 十七、推動新制勞退年金保險制度(1) (一)94.7.1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分為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勞保局經營)及年金保險制(保險業經營) (二)年金保險制辦理現況:目前勞委會核准得經營勞退年金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共12家,本會已核准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保單共計12張,並已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95年度分別於北、中、南區舉辦4場對保險從業人員之教育宣導外,並協助勞委會對各縣市勞保局人員之教育宣導活動。 (三)保險業潛在商機: • 200人以上事業單位符合法令規定者,得投保年金保險 • 舊制勞退結清併入新制退休金,可以投保年金保險方式 • 保險人提供具保證收益性質之固定收益商品納入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資金運用範圍 • 延壽年金

  50. 十七、推動新制勞退年金保險制度(2) (四)保險業所面臨之主要問題及本會建議之結果 1.稅賦問題: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個人專戶制(有6%所得稅扣抵額之優惠)與年金保險制(無6%所得稅扣抵額之優惠)不一致 →本會已向財政部建議修正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同意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2.人數限制:選擇年金保險制之事業單位雇用勞工人數至少200人以上 →本會已向勞委會提出刪除人數限制之修法建議,已獲勞委會函覆同意於本次母法修正草案納入考量 3.最低保證利率規定:造成政府財政及保險人資金成本重大負擔,且降低資金運用效率 →本會建議刪除以提高經營效率,唯基於目前多數勞工反對,故勞委會將於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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