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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证券.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概述. 一、证券 二、证券市场 三、证券法. 一、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证券的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法律上所称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入场券、车船票、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民商法上所称的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指有价证券,包括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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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证券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概述 一、证券 二、证券市场 三、证券法
一、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证券的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 一般法律上所称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入场券、车船票、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 民商法上所称的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指有价证券,包括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则是民商法所界定的证券范围的一部分,通常特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是筹资者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并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证券的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5)证券是投资性权利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证券法》第2条明文列举了五类证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
股票 •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的书面凭证。 •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 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要式性和流通性。
公司债券 • 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筹资者为筹集资金向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 • 债券具有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 债券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资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工具。 • 投资基金本质上是证券组合,其作用在于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衍生证券 • 衍生证券是指由基本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其价值由其原有证券价值决定。 • 衍生证券是一种独立的证券,可以离开基本证券而单独流通。 • 最典型的衍生证券是股票期权。
二、证券市场 •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证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 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组成。 •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发行者、投资者。
三、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多指狭义的证券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 公认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 公开原则主要是对证券发行者而言,本质上就是指信息公开,即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依法公开相关财务、经营信息等,以消除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让投资者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 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要充分、真实、完整、及时。
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针对证券市场中的所有主体,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 公平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交易机会的平等,交易规则的平等。
公正原则 公正主要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而言,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而且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适用统一的行为规则,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使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 三、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 五、证券承销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1、依证券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发行。 2、依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增资发行。
3、依发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4、依发行价格不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5、依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公募)、非公开发行(私募)。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 •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 保荐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三、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制度。 •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证券主管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公诸于众,且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否则,证券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制度。 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任何价值判断,证券投资者是否获得投资回报,证券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
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可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 根据证券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核制度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 一是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又称原始发行; 二是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又称新股发行。
1、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代售股款协议等。
2、新股发行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五、证券承销制度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三)证券承销协议 (四)证券承销商的法律义务 (五)代销发行失败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承销机构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公开销售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 • 证券承销机构也称证券承销商,通常是证券公司,也有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 证券发行人称为被承销人。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通常有四种方式:证券代销、证券包销、证券助销、承销团承销。 •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或部分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销售,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销售,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 我国《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三)证券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协议是指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订立的书面协议,又称为承销合同。
(四)证券承销商的法律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五)代销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一、证券上市 二、证券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 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有价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发行该上市证券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使其所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此要件也是证券市场选择上市公司的标准,也是选择上市证券的标准。
1、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是上市证券的退出机制,是证券上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