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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意義

憲法的意義. 憲法的意義. 形式意義的憲法 實質意義的憲法. 形式意義的憲法. 一般所稱憲法,多指形式意義憲法,即明確的指名為「憲法」的法律。 如美國於一七八七年所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我國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是。. 實質意義的憲法. 國家的基本法制,係由形式意義的憲法「憲法」,及由其引申制定的法律、命令,乃至判例、習慣、法理等所綜合形成 它是有系統的、活的憲法,稱為實質意義的憲法。. 由此一涵義,可以了解憲法的整體內涵,也可以理解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憲法,而得以推動憲政,即依賴不輕易更動的法典、習慣及法理之故。. 運作意義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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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的意義

  2. 憲法的意義 • 形式意義的憲法 • 實質意義的憲法

  3. 形式意義的憲法 • 一般所稱憲法,多指形式意義憲法,即明確的指名為「憲法」的法律。 • 如美國於一七八七年所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我國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是。

  4. 實質意義的憲法 • 國家的基本法制,係由形式意義的憲法「憲法」,及由其引申制定的法律、命令,乃至判例、習慣、法理等所綜合形成 • 它是有系統的、活的憲法,稱為實質意義的憲法。

  5. 由此一涵義,可以了解憲法的整體內涵,也可以理解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憲法,而得以推動憲政,即依賴不輕易更動的法典、習慣及法理之故。由此一涵義,可以了解憲法的整體內涵,也可以理解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憲法,而得以推動憲政,即依賴不輕易更動的法典、習慣及法理之故。

  6. 運作意義的憲法 • 運作意義的憲法:憲法之內容要為國家之構成、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等。從而可以了解制憲的目的乃在於為這些重要事項定下規範。 • 是以憲法為「立國底根本大法」,而現今論者仍然指出,憲法不僅勾畫國家基本法則,並且是為將來的世代立下指針。

  7. 憲法具有四項重要功能: • (1)建立國家的政府組織 • (2)控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 (3)界定並維護人民基本權利 • (4)確保政府得以持久運作

  8. 憲法的傳統分類 •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 and unwritten constitution •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9. 成文憲法 • 成文憲法:自美國於1787年制定近代國家第一部憲法以來,一般即以名為「憲法」的法律為憲法,因其具體的表現為單一法典,故稱為成文憲法。 • 成文憲法的優點是規定清楚,政府與人民易於信守,便於累積共識。

  10. Around a written constitution will evolve a wide variety of customary rules and practices which adjust the oper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o changing conditions.

  11. 不成文憲法 • 不成文憲法:因歷史發展(崇尚習慣、自然正義及國會至上觀念)的背景所致,以英國為規範的極少數國家,則欠缺一部稱為「憲法」的大法,稱為「不成文憲法」國家。 • 雖然如此,這些國家仍然有重要的典則可資規範,以英國為例,大憲章、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律、權利宣言等重要文獻,已形成憲法常規,垂為英國「憲典」。

  12.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 成文憲法國家除了「憲法」的法典外,仍然必須依據法律、命令、法理乃至習慣,方得以使憲法順利運用,故成文憲法國家,仍存在極為重要的不成文憲法成分。因此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是相對的,兩者非絕對殊異。

  13.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 傳統憲法學,以憲法修改之手續為指標,將憲法區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 剛性憲法:指憲法的修改手續及權責機關不同於普通法律;或是修憲機關與修改法律的機關雖然相同,但手續上較為困難。如我國憲法之修改方式,屬於剛性憲法。

  14. 柔性憲法:指修憲之手續與修法之手續相同,憲法之地位或效力與法律相較並無特殊性。通常,不成文憲法即是柔性憲法,而成文憲法也有可能是柔性憲法,但大多數成文憲法屬於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指修憲之手續與修法之手續相同,憲法之地位或效力與法律相較並無特殊性。通常,不成文憲法即是柔性憲法,而成文憲法也有可能是柔性憲法,但大多數成文憲法屬於剛性憲法。

  15.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1) • 剛性憲法具有穩定性,不輕易被修改更動,能促進政局安定;反之,柔性憲法較容易修訂,適應社會變遷。如運用不當,剛性憲法將流於保守,阻撓進步改革;柔性憲法則可能輕啟變盪風潮,不易建立政治秩序。 • 故除非是民主政治發展成熟,人民具有高度憲政認知與修養,不應採行柔性憲政。

  16.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2) • 剛性憲法,如適時於必要時,仍可經由修改手續而調適於社會之進步變遷。亦可透過立法、解釋、判例及法理之運用,使憲法與時俱進,歷久彌新,故剛性憲法仍可以常保適應性。

  17. 憲法的性質 • 最高性 • 政治性 • 成長性(適應性) • 固定性(恆久性)

  18. 一、最高性 •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當具有最高性或稱優越性,凡國家之一般法律、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否則無效。

  19. 二、政治性 • 憲法原為規定國家之政府組織及其職掌,並設定人民的權利義務,實為規範政治生活的大法。 • 舉如憲法各章節內容,皆為政治要項,憲法之為政治性法律明矣。論者指出「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政治規範,以可以說是一套政治上的典章制度」。

  20. 成長性 • 三、成長性(適應性) • (一)憲法成長的必然與必要 憲法雖為根本大法,應具穩定性,不宜輕易更動,俾使人民明瞭、遵行,並逐漸成為其生活習慣,塑造厚實的憲政文化,唯憲法畢竟是法制,成之於社會需要,亦需因應社會之需要而調適於社會。

  21. 成長性 • (二)憲法成長的條件 憲法為根本大法,規定事項廣泛,運作上的影響因素頗為繁多。整體上,憲法受政治、經濟與社會各面向之因素影響;細目上,尤受政黨體制、選舉制度以及人民的民主思想及態度直接影響。

  22. (二)憲法成長的條件 • 然而如政府與人民能遵守法律,具有憲政精神或立憲主義,則政黨政治能上軌道,選舉制度運用落實,憲法成長的條件自然完備。因此可以說,憲政精神的具備是憲法成長最基本的條件。

  23. 成長性 • (三)憲法成長方法 1.政治傳統與習慣的補充 2.詮釋與解釋的引申 (1)行政機關的政策制定、行政措施,對憲法之行政權規定,常作相當程度的詮釋。 (2)立法機關的立法,使憲法之重要理念成為具體可行的法制,是憲法成長最重要而經常性的方法。 (3)司法機關的解釋,固然是以化解疑義為主,如美國憲法在必須而適當條款中,增加法官解釋的機會與空間。

  24. 成長性(續前頁) (4)輿論與政黨的見解,經由報端披露、政見發表,甚或街談巷議,對於憲法意涵及發展方向,恆有其「草根性」的影響,社會基層角落的憲政文化於焉形成。

  25. 3.修憲的調適 憲法之修改,固為憲法成長的非常手段,但也是最明確的方法。我國自民國80年起,經81年至94年六月計達七次修憲,期間固有爭議,然憲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基本國策之規定因之更新充實,適應時代發展趨勢。

  26. 固定性(恆久性) • 憲法之基本原理,如國體、主權、人民之自由權利之保障原則,則被認為有不得修改的恆久性,如遭修改,已非憲法之正當修改,而是憲法之破壞,超越憲法之所允可範圍,無異是重新制憲的憲法革命。

  27.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 絕對主權的限制 • 政局穩定之設計 • 司法審查制的採行 • 政黨地位之承認

  28. 一、絕對主權的限制 • 主權絕對,原為近代國家所堅持,然如今國際社會互動頻繁,各國同處一日漸縮小的「地球村」,受聯合國公約及各國條約拘束,主權絕對說勢必有所調適。又如今在全球化趨勢下,國家與各種國際組織、集團處於競爭局面,國家主義或絕對主義必然會收到約制。

  29. 二、政局穩定之設計 • 各國為求安定政局,往往於制憲或修憲時,制定頗為特殊之條文。如我國於八十六年修憲後,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時,「不信任案提出後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即出於穩定政局之考量。

  30. 三、司法審查制的採行 • 美國首創的司法審查制度(Judicial review),如今普遍為憲政國家所採行,蔚為維持政府權力之互動、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的法寶。如我國,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即掌理解釋憲法及違憲法令之審查事務。

  31. 四、政黨地位之承認 • 現代各國憲法皆重視政黨之功能與地位,蓋民主政治有賴於政黨推動,民主政治即政黨政治。經由政黨之提名與,民主國家得以有效舉行選舉,並從選舉中任命官吏與議員,政黨與民主政治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32.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Constitutional Law • The starting point for studying constitutional law should ideally the same starting point as for the role of law and government. • How is individual freedom to be reconciled with the claims of social justice? • Is society founded upon a reciprocal network of right and duties?

  33. Sources and nature of the constitution • The formal sources of constitutional law1. Legislation (or enacted law)2. Judicial precedent (or case law)3. The law and custom of Parliament

  34.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 •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2495&ctNode=904&mp=1 • http://www.gio.gov.tw/info/news/constitution.htm • http://www.gio.gov.tw/info/news/additional.htm

  35. National Assembly • President • Administration: The Executive Yuan shall be the highest administrative organ of the state. • Legislation : the Legislative Yuan • Judiciary: the Judicial Yuan • Examination: the Examination Yuan • Control: the Control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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