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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文件解读. 昆山国税六分局 2014-02-20. 提纲.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 2013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财税( 2013 年) 70 号 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本文主要 进一步确定研发费用归集项目 ,是对 国税发 【 2008 】 第 116 号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 的重要补充。 新旧文件主要变化如下表:. 二、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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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文件解读 昆山国税六分局 2014-02-20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 • 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年)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主要进一步确定研发费用归集项目,是对国税发【2008】第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重要补充。 • 新旧文件主要变化如下表:
二、技术转让所得 •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 2013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62号公告《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三、出口退税政策 • (一)申报期限问题 • 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 解读:2013年出口的货物,最迟应在2014年4月18日之前申报退税。4月19日之后,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5月20日之前适用免税政策,5月21日之后适用征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政策 • (二)收汇关注问题 • 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 1、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2、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政策 • (二)收汇关注问题 • 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 解读: • 1、收汇适用免抵退政策,不能收汇则做免税。一般企业申报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相关凭证。收汇关注企业,需要提供收汇资料和报送电子数据。 • 2、收汇关注企业应在2014年4月18日之前先申报单证不齐、单证齐全等数据,这时免抵退计算不被激活,暂不退税;待合同约定期内收汇时,提交《收汇申报表》和收汇凭证,即可退税;若超期仍未收汇,合同约定期限次月适用免税政策,否则适用征税政策。
三、出口退税政策 • (三)手册核销新政 • 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三、出口退税政策 • (三)手册核销新政 • 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解读: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由以往的按本核销转为按年度核销,核销模式也由财务人员依据关务提供数据核销转为直接提取海关联网数据核销。 • 1、核销范围:截止2013年12月31日海关已核销,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 • 2、时间要求: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将应核销手册项下的单证齐全全部申报退税后,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三、出口退税政策 • (四)入区人民币收汇问题 • 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 解读:自2014年1月1日起,销售给特殊区域以人民币结算可以享受免抵退税优惠。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 • 一、汇缴对象: • 企业汇缴申报面应达到100%,即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需参加。 • 对于总机构在江苏省的省内分支机构不需要参加汇算清缴,仍维持原来的做法。 • 对于不在同一省内的总分支机构,根据2012年57号公告,均需进行年度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应先主表申报,再出具分配表,各分支机构也应及时向总机构取得分配表进行申报。 • 汇缴应补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 汇缴应退税款,也分别办理退税。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缴申报时间: • 核定征收企业在3月底前完成申报; • 查账征收企业原则上在4月底前完成; • 涉及备案(专项申报)的企业和其他有复杂事项的企业在5月底前完成。 • 请尽早申报:今年所有的备案项目,只要资料齐全,窗口将直接加盖备案受理章后反馈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减少征前审核,因此备案项目的审核原则上均在5月31日申报结束后再进行,请各企业不要再等审核结果出来后申报。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注意事项: • 1、企业申报结束后发现有多缴,应及时办理,要求5月31日之前全部办理结束。 • 退税结束后,将组织专项评审,因此请各企业务必分析清楚确属于多缴税金,还是属于申报差错,如属于申报差错而导致误退的,后续再补税,从6月1日起会被加收滞纳金。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注意事项: • 2、备案项目的审核原则上均在5月31日申报结束后再进行。 • 请各企业在备案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如研发费加计扣除,对于不能扣除的项目请不要归集在内,否则审核后再调整的,自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 其他项目也是如此。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注意事项: • 3、今年新增项目是汇缴申报评审,待企业申报完毕后,将对亏损企业、提供鉴证报告企业、优惠项目等等,进行逐户申报评审,对规模企业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风险应对。 • 因此请各纳税人务必提高申报质量,减少发现问题被补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五、稽查案件提醒 发票案件频发,你警觉了吗? 2012年和2013年,市国税稽查局查处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涉税发票案件。 发票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呈现大幅增长。
五、稽查案件提醒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开展正常的财务管理,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无可厚非,但万万不可把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是税收、司法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点。纳税人务必提高法治观念,提高对增值税发票虚开严重性的认识,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无论是否做到票货款一致,虚假的永远不会变成真实的。触碰“高压线”,触犯法律,不仅受到经济惩罚,更无法逃避刑事责任。 涉税案件教训
五、稽查案件提醒 • 一、以购买1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 • 一般手续费是6%-10%,按中间数8%计算,需支付手续费8万元。 • 因购买发票而少缴增值税是100*17%为17万元。 • 上述合计是少支出:17-8=9万元 • 二、查处结果: • 一是补缴所购买发票抵扣的税款计17万 • 二是按税法规定处以偷逃税款0.5-5倍的罚款,现按2倍罚款计算计34万 • 三是购买的发票不能作为正式凭证,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计25万(100*25%) • 四是处应补所得税0.5倍-5倍的罚款 ,现按处0.5倍罚款计12.5万 • 在不计算滞纳金的情况下,购买百万元的发票, • 直接经济损失近90万元。 算算账
五、稽查案件提醒 一方面企业不可虚开发票,从事非法发票买卖业务; 另一方面,企业在接受发票时也要留意发票的真伪,加强内部管理,谨防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 提醒一:某些商贸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尚未从供应商处购进货物,未收到进项发票,直接开具销项发票的行为也存在较大风险,可能涉及到开票当月缴纳大额税款,以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提醒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并不代表这张发票就没有问题。受票方必须严格核对发票开具方和卖家是否相符,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