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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花蓮縣公務統計報表研討會

100 年花蓮縣公務統計報表研討會. 花蓮縣政府主計處 報告人 : 李美諭.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 ( 有獎徵答 ). 法源依據. 統計法 統計法施行細則 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 公務統計 ---- 統計法. 統計法第三條:政府應辦統計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 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統計 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 公務統計主要精神. 各機關所辦公務,凡可 以數據表現施政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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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花蓮縣公務統計報表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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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0年花蓮縣公務統計報表研討會 花蓮縣政府主計處 報告人:李美諭

  2.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有獎徵答)

  3. 法源依據 • 統計法 • 統計法施行細則 • 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

  4. 公務統計----統計法 統計法第三條:政府應辦統計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 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統計 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

  5. 公務統計主要精神 各機關所辦公務,凡可以數據表現施政計畫: • 推行之成績與程度 • 工作之效率 • 每單位公務成本 • 經費收支狀況者 均應納入公務統計範圍。

  6. 法源依據-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 各機關應定期檢討公務統計方案; 衡酌實際需要檢討公務統計工作, 以提高統計品質,增進統計效能。

  7. 公務統計----統計法 • 各機關之統計檔案,由該機關辦理統計人員掌管之。公務統計原始表冊至少保存五年。 • 統計報告資料之起訖時期: 月報:每月一日開始 季報:每年1-4-7-10各月一日開始 半年報:每年1-7各月一日開始 年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 其他有特殊期間(學年度)依其規定

  8.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

  9. 公務統計報表報送流程 報送 上級主管機關 • 紙本 業務單位 依限編報 逐級核章 會送主計處 統計科 抽存一份 (修正表) 返回 業務單位 報送修正表

  10. 公務統計報表報送流程 電子傳輸 電子報送 上級機關 通知主計處 統計科 電腦核章 業務單位 列印紙本 業務單位 依限編報 電子報表 直接 電子傳輸 上級機關 會送主計處 統計科 抽存一份 (修正表) 上級機關 通知修正 報表數字 電腦修正後列印紙本修正表

  11.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

  12.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之增刪修訂應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各機關於接獲報表需用機關函請配合增刪修訂報表程式時,應即辦理,不得無故拖延。

  13.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1) 報表表末之核章: • 「填表」欄由編製單位之承辦人員蓋章; • 「審核」欄由編製單位之科(股)長及審查單位之 承辦人員、科(股)長蓋章 未置科(股)長者由實際負責審核人員蓋章; • 「主辦業務人員」欄由主辦業務單位之主管蓋章。 • 「機關長官」欄由主辦業務單位之長管蓋章。 • 報表資料應填完備,不得缺漏 • 業務單位應給予公務統計報表正本

  14.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1) • 如無事實之欄位以 • 「-」表示無事實之欄位 • 「…」表示未詳者 • 「0」表示數字不及半單位者 見範例一

  15.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2) • 無事實可編報之報表,仍應填送空白表,並於表末註明「無事實可填」字樣,不得缺報,以利查核 如下表範例二

  16.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3) • 各機關報表資料以電子計算機產生者,以媒體傳輸或電腦通訊線路等方式報送,為展現機關施政成果,資料報送前仍應列表並依規定逐級核章後陳機關長官核閱。以明編報責任。 • 內政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 http://statis.moi.gov.tw (範例三)

  17.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4) • 編表遇有筆誤,應用紅筆在錯處劃一橫線後書寫正確數字,並核蓋填表人職名章(校對章),以示負責。如下表範例四 • 各機關應編之報表於完成會核程序並經機關長官核章後,編製單位應將報表送各審查單位登記並抽存一份。

  18.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5) • 為使各受表機關所持資料正確一致,各報表編報機關資料修正,應重新編表,並於表名後註明「修正表」字樣及表末詳細註明修正原因,按原報表遞送機關分送修正表如下表範例五 • 業務單位報表編製人員異動時,請務必將業務相關公務報表移交。

  19.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注意事項(續8) •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   • 年報不得逾二個月, • 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 • 季報不得逾二十日, • 月報不得逾十五日。 

  20.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

  21. 未寫總和 編製報表與中央的資料不符 中央給的資料

  22.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

  23. 公務報表統計運用(續2)

  24. 報告大綱 法源依據 報送流程 編製注意事項 常見問題 公務統計運用 意見交流

  25. 有獎徵答 • Q1:統計報表上,若無事實的欄位怎麼填? • Q2:統計報表上,若未詳者的欄位怎麼填? • Q3 :統計報表上,數字不及辦單位的欄位怎 麼填? • Q4 :公務統計報表,數字若有更正,是否要 蓋職章? • Q5 :無事實可編報之報表,是否應填送空白 表,並於表末註明「 ? 」字樣

  26. 有獎徵答 • Q6:公務統計原始表冊至少要保存幾年? • Q7:統計報表上, 有哪些欄位在送審前, 業務單位需逐層核章? • Q8 :公務統計報表(紙本)的報送流程? • Q9 :公務統計報表(電子檔)的報送流程? • Q10:舉一個你負責編製的報表,在施政上 的應用情形?

  27. 報告結束 祝大家工作 順利

  28. 範例一

  29. 範例二

  30. 範例三

  31. 範例三 4 3 2 1

  32. 範例四 1,234,567 1,234,576 職名章(校對章)

  33. 範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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