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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逮捕 偵查機關鎖定特定對象的宣示
日本式「逮捕」—TV各局「逮捕」特番 • ライブドア社長の堀江貴文容疑者逮捕を受け、テレビ各局は23日夜、放送予定を変更するなどしてニュースを大々的に伝えた。ニッポン放送株を巡るライブドアとの対立で“遺恨”の残るフジテレビは23日午後6時30分過ぎ、ニュースの中で「今夜中に逮捕へ」と、いち早く速報。NHKは、「逮捕」を受けて同7時56分からドキュメンタリー番組を、急きょ報道特別番組に切り替えた。 また、テレビ朝日は、午後8時台のバラエティー番組をニュースに差し替えて放送。同9時以降も特別番組を流した。TBSも、同8時からの時代劇「水戸黄門」の開始を10分間遅らせ、同9時10分から放送予定だったドラマを特別番組に差し替えた。日本テレビも同10時から特集を組んだ。(060124読売新聞)
拘捕於程序之定位 §71之1 §75 §93 228Ⅳ 偵查開端 通知 傳喚 拘‧捕 留置 羈押 現行犯逮捕 通緝 偵訊 羈押訊問 100之2 101 未經拘捕不得解送( 229 Ⅲ) 警調等 檢察官
逮捕訴訟程序中的意義 • 體系性意義 • 審判中的意義: • 被告到庭乃必要條件(281) • 證據裁判主義下,避免證據破壞(154Ⅱ) • 偵查中的意義:因為「盜跑警追」 • 即時訊問(93) • 有需要獲知意見或辯解(96)
拘捕概觀 • 意義:短期間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 對象:主要犯罪嫌疑人 • 搜索、扣押的對象範圍並不限犯罪嫌疑人。 • 方式:分成通常、現行犯、緊急等三種 • 執行: §89、90; §79、§80(時限起點) • 逮捕後:§91-92(解送路徑)、§93-93之1 (留置時間)
拘捕與令狀主義的關係 • 原則:需經「法官」審核(對第三者之說服) • 「憲法第八條制定之目的既在保障人身自由,則就其規定之整體予以觀察,當以由法官構成之法院決定(羈押)與否,較能達成此一目的」(釋字392)。 • 日本憲法33:「任何人除現行犯逮捕外,非有權限之司法官憲核發且明示犯罪事由之令狀不得逮捕。」 • 例外: • 現行犯:考量「捉錯」的機率低 • 緊急逮捕:顧及犯罪重大的情況 • 羈押:則無例外(因犯嫌已經拘束人身自由)
通常逮捕(拘提) • 意義: 事先申請令狀之短期間限制人身自由 • 要件:參76立法理由「恐或有倖逃法網者」 • 逮捕理由:犯嫌、逃亡或湮滅證據(76各款) • 逮捕必要:比例原則(條文未明訂但應當考量) • 輕罪:無一定住居所、或經通知而不到場(日199Ⅰ但書) • 「必要性」:「犯嫌之年齡、條件、犯罪輕重態樣等諸情形,並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日訴訟規則143之3)
逮捕之執行 • 執行機關:「僅」司法警察?(79) • 從偵查的效率言,似有不當。檢察官,亦可。 • 逮捕注意事項: • 執行程序應備書面交家屬等(79) • 使相關人瞭解罪名、事由,以及解送處所 • 註明時間(80) • 24小時的時限計算 • 注意名譽及強制力的行使(89、90)
逮捕後之處置 • Ⅰ解受指定處所(91) 【但不計入憲法24小時之時限(第93之1Ⅰ② ) 】 • Ⅱ偵訊(93)(偵訊乃任意處分) • Ⅲ205之2(但容留有疑問??)
案例:帶手銬 • 奉命執行拘提邱立委的官警,要邱結束電視節目時被拘,雙方已有默契,邱也乖乖就範,在幾十名官警包圍下,他會抗拒嗎?他想脫逃嗎?手銬實在沒有必要,顯然沒有注意被告的身體及名譽。陳先生文謅謅,在許多法警戒護下,也不像會抗拒、脫逃,何以也要上手銬呢?這兩位「大尾」的都被欺凌,如是小尾的更不必談了。執法先生,務請守法!【06/04/09 聯合民意論壇】
問題:拘捕與偵訊的關係 • 拘捕的目的在於訊問?? • 參考法條: 228Ⅲ、93Ⅰ條規定。 然若將偵訊作為傳‧拘之目的,則偵查人員等將對於接受傳喚到案者充滿高度說明案情的期望。到案者不免有必須說明案情的心理壓力。 緘默之權利保障將無法彰顯。 • 因此,避免偵查機關「過度期待」,以及到案者「被迫放棄緘默權」,似不宜將偵訊用作到案的目的,方可杜絕「押人取供」之情形發生。93條規定。應解釋為有利辯解
通緝 • 通緝:乃囑託拘捕的擴大、延長﹡ • 囑託拘捕:囑託代拘(82),異於轄區外拘捕(81) • 通緝:以公告周知方式,執行逮捕。 • 方式(86):通知檢警、刊載報紙 • 效力(87ⅠⅡ):含利害關係人逕行拘捕 • 逮捕後(87Ⅱ)
現行法拘捕規定之矛盾 • 參照釋字392號解釋。 • 強制處分法規範的不均衡 • 令狀原則的觀點。 • 搜查構造論的觀點。
現行犯逮捕 • 論據: • 考量誤認犯人而造成錯誤逮捕的可能性低(明確性) • 犯嫌逃亡或滅證可能恐不及申請令狀(緊急性) • 有認為:可及時阻止正在發生,但國家力量卻不及介入之犯罪行為。(林鈺雄P300)但此似偏重實體法阻卻違法之考量。 • 類型:現行、準現行 • 要件: 現行犯:犯罪‧犯人之明確性(§88Ⅱ前段)、處於接近犯罪後之時點明確(後段) 準現行犯:除前述條件外,犯罪發生接近之明確性(以場所的鄰近為指標)
案例解析 • 日昨,苗栗縣育達商業技術學院附近某學生公寓頻遭小偷光顧,受害學生因向當地警局報案未獲積極偵辦,乃自力救濟追查竊嫌。雙方經過一番飛車追逐,終因「碰巧」遇上高速公路值勤員警,方得將對方制伏逮獲。雖然,對照本案警察偵查的顢頇,受害學生表現的積極與機智,媒體報導多所讚賞。然而,筆者對於學生的「僥勝」,不禁捏把冷汗。 (061016/聯合報 )
判斷的基準 •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41.4.14判例 • 「不應以事後所謂基於客觀立場所為之評價,而應依行為當時狀況,而為客觀、合理之判斷。」(即不能「馬後砲」) • 京都地方裁判所昭和44.1.15(百選15) • 「因被害人向110報案,警察於現場附近搜尋。在距案發後10分左右離被害人20餘公尺的地點,發現與報案內容相似犯人外觀、年齡、及裝扮者。經實施臨檢後,將該人帶往給被害人指認。稍後,獲被害人指證即現行犯逮捕」
我國類似案例的檢討 • 甲持偽造之貨幣向某商店購買飲料之後,隨即駕車離去,商店老闆察覺有異,經檢視鈔票,發現係屬偽鈔,立即將甲所駕車輛之車牌號碼記下,報警處理,警局接獲報案後,立即通報各巡邏警網,警員乙於接獲通報三十分鐘後,發現甲所駕車輛停放在路邊,甲並坐在車上,警員乙身著制服上前盤查,並要求甲出示身分證件,甲將皮包取出後,警員乙即要求檢查甲身上所攜帶之皮包,甲將皮包交給警員乙後,乙即翻開皮包,赫然搜得偽鈔五張,試問該五張偽鈔可否為甲犯罪之證據?
解析(英雄所見略同) • (一)本題甲於犯罪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但未即時被依現行犯逮捕,而係離開現場並隔一段時間後,始被警察依線索查獲,與現行犯之規定不合。若謂甲係現行犯,似不可採。 • (二)警員乙係上前「盤查」甲,並非「逮捕」甲,似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附帶搜索之要件不合。又依題示情形,亦與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逕行搜索之情形迥異。 • (三)依題示「甲將皮包交給警員乙」,可認為甲有同意警員乙搜索其皮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同意搜索之規定。 • (四)結論:本案查獲之五張偽鈔有證據能力,可為甲犯罪之證據。
注意:案情修正 • 法律問題第四、五行「甲將皮包取出後,警員乙即要求檢查甲身上所攜帶之皮包,甲將皮包‥‥」修正為「甲將身上所攜皮包取出後,警員乙即要求檢查,甲將該皮包‥‥」;第六行首「為甲犯罪之據?」修正為「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2年7月) 第 457-459 頁)
緊急逮捕 • 「合憲性」的論據: • 緊急處分說(平野):為排除重大犯罪,偵查機關所採之緊急措施。 • 事後令狀說(團藤):將事後令狀補發,視為逮捕程序之一部。 • 競合說(田宮、三井):綜合前兩項 • 要件(88之1) • 嫌疑重大 + 緊急性+ 重罪 ∴論理上三者均該當,而非擇一 (我國後者) • 事後隨即聲請令狀補發
現行、緊急逮捕後 • 一、無偵查權者:92Ⅰ • 二、有偵查權者: • 權利告知:88之1Ⅳ(但應比照緘默權保障) • 解送: • 原則:解送檢察官92Ⅱ前段 • 例外:不予解送92Ⅱ後段
現行犯逮捕VS.緊急逮捕 • 緊急逮捕並不受制於與犯罪發生時間的接近。 • 另外,緊急逮捕乃將令狀請求與逮捕行為當作一體行為。 • 惟與普通逮捕不同在於令狀乃於逮捕後迅聲請補發。
一罪一逮捕 • 前天才因檢方偵訊時間過長、被法官當庭開釋的大陸漁工仲介業者胡世冠等5人,昨天再度被檢方拘提到案,並以發現新事證,指控他們涉嫌行賄等罪,且有串供、逃亡之虞,昨晚二度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晚間法官再度以罪證不足為由,全部飭回。 • 眾人議論紛紛: 「怎麼人回來不到一天,又要帶走?」 06-09-30/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