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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 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一、 单位计划生育 工 作 流 程.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属地管理 单位负责 居民自治 社区服务. 单 位 负 责. 1 、法人单位普遍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证。 2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正常开展。 3 、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落实的奖励优惠政策、处分规定得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 总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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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属地管理 单位负责 居民自治 社区服务
单 位 负 责 • 1、法人单位普遍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证。 • 2、人口与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正常开展。 • 3、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落实的奖励优惠政策、处分规定得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4、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
总 流 程 • 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年初) • 做好责任书内容的落实工作;(全年) • 做好责任书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年终)
关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1、内容上应包括: 指标要求;工作要求;评估兑现。 2、签订对象: 各局、总公司 所属各单位法定代表
目标责任书的落实 1、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变更。 2、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3、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维护职工权益。 4、做好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一)做好新婚职工 服务与管理流程 1、做到能够及时掌握结婚信息,了解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 2、区分情况,做好优生优育、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3、掌握晚婚的有关规定。(晚婚的概念、晚婚的奖励)
关于晚婚的有关规定 • 1、关于晚婚的规定: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条例》15条 • 2、对晚婚的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条例》 23条
(二)做好对怀孕第一孩职工的 管理与服务流程 1、做到能够及时掌握怀孕信息,包括孕妇的年龄、预产期、领取生育服务证情况; (掌握生育服务证领取的规定) 2、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出具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 3、做好优生知识宣传; 4、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
关于生育服务证的领取 •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基本途径为: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凭5项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 凭《一孩生育服务证》 进行孕期监测和服务。此《 一孩生育服务证》 只对本次妊娠有效,如怀孕期间中途流产,需到领证部门退还此证,待再次怀孕后,重新办理《 一孩生育服务证》。
(三)做好对生育第一孩职工的 管理与服务流程 • 1、做到能够及时掌握生育信息,包括生产日期、分娩方式、子女性别及健康状况; • 2、掌握晚育的有关规定;掌握产假的有关规定;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情况,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3、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数据的变更; • 4、做好优育知识宣传;
关于晚育的有关规定 • 1、晚育的概念: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15条) • 2、晚育的奖励: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护理假; 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或给予工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保险规定执行。(23条)
关于产假的规定 • 1、正常产假:90天 • 2、晚育:增加产假30天 • 3、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下列夫妻: •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的。
不能领证的情况: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申领地点: 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居住地)申领。 申领程序: 1、申请。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再婚夫妻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 2、审查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 3、领证。 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发放对象的范围扩大了: 1)收养子女的; 2)离婚后,未带子女一方; 3)双方原为独生子女父母,各带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两个子女。 吸收了其它奖励办法中的精神,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主体和金额 •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四)做好对能够生育二孩 职工的管理与服务的流程 1、了解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2、为办理生育二孩职工出具相关证明; 3、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登记工作。
我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 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掌握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况: •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程序 • 具体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出证;初审;拟批;公示;发证;换证等环节。[《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津计生委[2004]40号)] • 涉及病残申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本人申请、村初审、乡再次核实、区县批准并组织鉴定。[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7号令)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68号)]
生育间隔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跨省市婚姻生育规定的适用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五)做好流动人口(外用工) 的服务与管理流程 原则:1、做到谁用工,谁负责。 2、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六)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全年) 倡导先进人口文化,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以创建幸福文明家庭为主要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新型婚育文明发展; 加强独生子女素质教育工作; 建全和完善人口文化阵地,建立人口文化屋或图书角,传播新型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做好避孕药具的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药具发放制度、保管制度和药具领取发放登记簿; 二是掌握本单位使用药具人员情况,填写避孕药具发放登记册,做好免费发放工作; 三是做好药具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常用药具知识,做到会选择、会使用。
2、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1)做好生殖健康查体的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对查出有疾病人员的跟踪服务; (2)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指导; (3)掌握相关政策。(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的规定、流产假期的规定)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的规定 原则上: •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后休息2天; • 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流产假期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责任书的验收评估 1、验收组织:各局、总公司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参与部分单位的验收工作。 2、验收方式:实地考察;分片汇报。采用分片汇报方式的单位,采取多媒体课件方式展示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3、对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了解法律救济途径;了解对违法生育的处理。
法律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违法生育的处理 1、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 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结合具体情节,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为本人子女数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1)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 (2)不够间隔,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2) (3)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2—5倍) (4)非婚生育的 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1/4)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1/2) 其他非婚生育(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一孩1—3倍,二孩3—5倍) (5)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6—10倍) (6)违法收养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或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社会抚养费的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 出具统一收据并于三日内缴入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送达执行 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处理 滞纳金(每月千分之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1、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生育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中央《决定》) 3、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十一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6、我市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问: 我单位有一职工,他的第一个孩子有残疾,有医院的证明,是否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问: 我单位有一男职工,离婚了,曾经有一个女孩,判归前妻抚养。现其再婚,女方也为离婚,有一个孩子由她抚养,是否可以再生育?
问: 我单位有一男职工,为丧偶,曾经有一个女孩,现孩子和她的姥姥一起生活。现其再婚,女方为离婚,有一个孩子由其前夫抚养,问是否可以再生育?
问:我单位有一个职工,是少数民族,问在我市少数民族职工是否有特殊的生育政策?问:我单位有一个职工,是少数民族,问在我市少数民族职工是否有特殊的生育政策?
问: • 我单位有一女职工,有一男孩,其爱人为独生子女,但她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后其父再婚又生育了一个男孩,现他们咨询是否符合我市规定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问:我单位一女职工,系初婚,和一个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男同志结婚,问其要生育是否符合我市的生育政策?问:我单位一女职工,系初婚,和一个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男同志结婚,问其要生育是否符合我市的生育政策?
问:我单位一女职工,有一个孩子,系离婚,现与一个在天津工作的香港人结婚,这个香港人也是离婚,其二个子女都在香港,问我单位职工是否符合我市的再生育条件?问:我单位一女职工,有一个孩子,系离婚,现与一个在天津工作的香港人结婚,这个香港人也是离婚,其二个子女都在香港,问我单位职工是否符合我市的再生育条件?
问: 我单位一名男职工,其爱人为农业户口,现在他咨询《条例》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具体指什么情况?
问:我单位有一名男职工,为独生子女,其爱人为农业户籍,不是独生子女。现他们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吗?问:我单位有一名男职工,为独生子女,其爱人为农业户籍,不是独生子女。现他们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