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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记美容记》第三组 1.案例回顾 2.案例要点 3.如何主张
案例回顾 二十岁刚出头的小文同所有爱美的女性一样,十分在意自己的容貌.5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文看到一则广告,说是一种超高频的高新技术可以对类似自己这样的皮肤进行整形美容,而且术后不留瘢痕,与正常皮肤一样。小文找到了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经过中心赵主任的介绍后在中心做了第一次手术。在以后的5年中,小文先后在这里做了8次手术,每次她都期待着美好效果的出现,可一次次手术却又打破了她的幻想。2003年12月30日,小文第8次在这里做手术,准备修整好后与男友结婚。可是术后的的她脸上依然还是有疤痕,而且左眼下眼睑还外翻。痛苦之下,小文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案例要点 一.新华整形中心的医疗广告是什么样的性质? 二.新华整形中心和小文是否订立了合同? 三.他们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广告是什么性质?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广告是新华整形中心提出的要约。 显而易见,中心在广告中明显是希望患者到其医院就医,与其订立合同。 此外,该广告已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该广告中,医院作出治愈的承诺,明确具体地表达运用该高新技术医疗器械的效果,价格条款一般认为在医院的收费项目中已有具体的标价,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约定好,满足要约的构成条件,因此是一种要约。
二.合同是否成立? • 新华整形中心提出了要约,患者小文前往就医是一种承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第二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我们认为小文与医院的合同已经成立。
三.合同是否有效? • 但是,我们并不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否则合同无效。中心的超频高新技术广告用语上有此类内容:“一定**”,“治愈率达99.28%”之类语句,已经违反了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第三条 :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因此,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 返回
如何主张 • 作为受害者,小文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选择权完全掌握在受害人手中。
1.小文和中心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在本案中,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小文和中心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在本案中,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但是,小文在新华整形中心手术后,面部胎记不但没有消除或者改善,反而出现颜色变深、皮肤鼓起等加重现象,特别是皮肤鼓起导致其左眼下眼睑外翻,使眼部变形。小文可以通过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法律规定寻求侵权损害赔偿。2.但是,小文在新华整形中心手术后,面部胎记不但没有消除或者改善,反而出现颜色变深、皮肤鼓起等加重现象,特别是皮肤鼓起导致其左眼下眼睑外翻,使眼部变形。小文可以通过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法律规定寻求侵权损害赔偿。
选择的利弊在于: 1、获偿的程度不同。合同无效造成的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比较小的,而且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不能主张精神赔偿,所造成的影响是,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完全得到弥补。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比较全面的,既可以要求物质上的损失赔偿,也可以进一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 2、举证方面的难度(依据合同无效的举证原则是“主张方负有举证义务”,依据侵权的话本案是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方在医院)。
我们的建议: 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小文应该以医疗事故纠纷起诉新华整形美容中心。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