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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 ” 税收政策解析. 2012 年 9 月 20 日. 201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 10 个省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 2012 年 7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 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2]71 号),明确江苏省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 营改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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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 2012年9月20日
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江苏省在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江苏省在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 (一)、定义不同 • 1、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 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比如餐饮、宾馆、旅游等),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计税依据不同 •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增值税时应将含税收入转换成不含税收入再乘以相应税率。而营业税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相应税率。 • 举例: • 1、某公司用80元购进一个杯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杯子金额68.38元,增值税11.62元),以100元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杯子金额85.47元,增值税14.53元),公司为这笔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11.62=2.91元。 • 2、某饭店取得100元的餐饮收入,为这笔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为100*5%=5元。 • (三)、中央、地方分成不同 • 增值税是国税,中央拿75%,地方拿25%。营业税是地税,100%归地方。
从上表可以看出,增值税是“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营业税是“道道征税、全额纳税”。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从上表可以看出,增值税是“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营业税是“道道征税、全额纳税”。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 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上海“营改增”实施情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印发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基本原则: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考虑到公交企业因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超过50%以上,经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税务部门同意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线路客运业务收入可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按线路运营收入/1.03*3%缴纳增值税;特约车、旅游包车纯交通业务收入原则上可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所属11家单位中,有6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有4家按11%缴纳增值税,有1家特约车业务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旅游包车按11%缴纳增值税。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或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燃料消耗占燃料总消耗的比例来核算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燃料、材料消耗金额,进而核算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燃料、材料消耗的进项税金。公交企业中的特约车、旅游包车纯交通业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后比原征收营业税增加部分由财政返还。考虑到公交企业因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超过50%以上,经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税务部门同意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线路客运业务收入可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按线路运营收入/1.03*3%缴纳增值税;特约车、旅游包车纯交通业务收入原则上可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所属11家单位中,有6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有4家按11%缴纳增值税,有1家特约车业务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旅游包车按11%缴纳增值税。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或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燃料消耗占燃料总消耗的比例来核算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燃料、材料消耗金额,进而核算特约车、旅游包车业务燃料、材料消耗的进项税金。公交企业中的特约车、旅游包车纯交通业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后比原征收营业税增加部分由财政返还。 •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三年不得变更。 • 公交企业广告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
四、江苏“营改增”方案 • 江苏几乎照搬上海的政策,区别是:1、江苏允许公交线路客运业务选择11%和3%两种税率。2、江苏规定特约车、旅游包车纯交通业务只能选择11%税率。3、江苏至今未出台“交通运输业务收入按11%缴纳增值税后比原征收营业税增加部分由财政返还”政策。
五、“营改增”对常州公交的影响分析 • (一)对公交客运业务的影响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可抵扣物资采购进价占收入的比重为48.16%时达到均衡点,按3%的简易征收率和11%的税率的税负相同,比重下降则按3%的简易征收率更划算;比重上升则按11%的税率更划算;当比重上升到68.20%优惠程度达到最大化。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可抵扣物资采购进价占收入的比重为48.16%时达到均衡点,按3%的简易征收率和11%的税率的税负相同,比重下降则按3%的简易征收率更划算;比重上升则按11%的税率更划算;当比重上升到68.20%优惠程度达到最大化。
(二)对广告业务的影响分析 •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第8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各环节作出了列举,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其营业税按“广告业”申报征收。因此,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 由于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按一年1500万元测算,营改增后增加税金支出=1500/1.06*0.06-1500*0.05=9.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