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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方式申报规范. 苏州工业园区报关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特殊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 --4561 租赁货物 --1523 、 9800 、 1500 暂时进出境货物 --4600 直接退运货物 --4500. 特殊贸易方式 - 退运货物. 代码 4561 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规范: 1 、备注栏注明退运原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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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方式申报规范 苏州工业园区报关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
特殊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4561 租赁货物--1523、9800、1500 暂时进出境货物--4600 直接退运货物--4500
特殊贸易方式-退运货物 • 代码4561 • 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 规范: 1、备注栏注明退运原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 2、视退运原因及时间间隔征免性质可对应“一般贸易”或“其他法定”。 3、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4、涉及法检,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特殊贸易方式-退运货物 5、几种易与“退运货物”混淆的监管方式: (1)加工贸易货物,退运报“来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成品退换“ 、”进料成品退换“; (2)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报”加工设备退运“; (3)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报”区内设备退运“; (4)租赁不满一年和免税品退运报”其他“; (5)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出境报”其他“;
特殊贸易方式-退运货物 6、依据 监管函[2007]218号《监管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 当事人在指运地海关办结货物放行手续后申请退运的,申报”退运货物“。 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 “其他(9900)”
特殊贸易方式-租赁贸易 • 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的进出境货物。 • 包括三个贸易方式: 1、租赁贸易(152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 2、租赁征税(9800)——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 期 、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申报该监管方式; 3、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特殊贸易方式-租赁贸易 • 规范: 1、租赁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总价栏申报租金,备注栏注明货物总值,征税栏 “照章”,征免性质 “其他法定”。 海关以租金征收税款。通常对货物总值进行布控。 2、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口或进口时监管方式报“租赁不满一年”,退运出境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期满复出(进)口,报“退运货物”。
特殊贸易方式-租赁贸易 • 要点: 1、留意租赁期满时间、分次支付租金时间和申报时间。 2、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清税款;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租期届满后需留购、续租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办理,否则自第30日起加征滞纳金。
特殊贸易方式-暂时进出境货物 • 代码4600 •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暂时进出口范围。 •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特殊贸易方式-暂时进出境货物 • 规范: 1、暂时进出口货物首次申报时,备注栏应填报行政许可审批号,征免方式为保金或保函,出口全免;复出口或复进口时关联报关单号栏应填报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征免方式全免;征免性质多为其他法定。 2、暂时进出境货物属免于商品检验的商品。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3、留在境内或境外不再复出或复进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特殊贸易方式-暂时进出境货物 • 要点: 1、暂时进出口期限一般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6个月经直属海关批准可最多延期3次,每次延长期限最多6个月。 2、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正常使用产生的折旧和损耗可忽略。 3、暂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的最终出口国,如未能返回到原进口国而是最终出口到第三方,不应申报该监管方式。
特殊贸易方式-直接退运 • 代码4500 •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审核无走私违规嫌疑后,批准其退运的货物。 • 依据不同情形可分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和海关责令直接退运。
特殊贸易方式-直接退运 • 可由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的直接退运的情形有: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溢误卸货物,且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件的; 3、经收发货人协商同意且能提供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件的; 4、贸易发生纠纷,且能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货物残损或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且能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检验证明文书;
特殊贸易方式-直接退运 • 规范: 1、备注栏注明海关直接退运审批号,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号码。 2、进出口报关单均申报“直接退运货物”,先报出、后报进,、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出口直接退运报关单号。 3、征免性质栏为空,免滞报金、许可证及其他监管证件。 4、进口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按直接退运申报,应为“退运货物”。不适用直接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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