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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參與大陸工程採購可行性分析. 主講人: 廖宗盛 台灣區綜合 營造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台灣大學工學博士 2010.02.10. 大 綱. 壹、前言 貳、國內法令限制 參、大陸法令限制 肆、國內營造業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原因 伍、目前亟需爭取大陸當局解決問題 陸、結語 -- 亟待政府協助解決事項. 壹、前言. 1. 營造業赴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 政府並未禁止 ,但受制於諸多因素,營造業仍然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 2. 國內營造業赴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與投資房地產開發業之規範,主要係 國內、大陸要求條件過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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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參與大陸工程採購可行性分析 主講人:廖宗盛 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台灣大學工學博士 2010.02.10
大 綱 • 壹、前言 • 貳、國內法令限制 • 參、大陸法令限制 • 肆、國內營造業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原因 • 伍、目前亟需爭取大陸當局解決問題 • 陸、結語--亟待政府協助解決事項
壹、前言 • 1. 營造業赴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政府並未禁止,但受制於諸多因素,營造業仍然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 • 2. 國內營造業赴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與投資房地產開發業之規範,主要係國內、大陸要求條件過苛。 • 3. 政府應針對業者面臨之問題迫切性,期能優先研議鬆綁相關法規,並透過「江陳會談」協商大陸開放。
貳、國內法令限制 • 一、 關於不動產開發現行規定
二、關於營造業的相關規定 • 目前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項目相關規定: • 1. 台商赴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或以BOT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地區重大基礎建設之投資、興建及營運者。 • *項目包括公路、水利、鐵路、港灣、自來水、下水道、機場、捷運、焚化爐、發電、輸電、配電及工業區開發等。 • 2. 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必須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經營項目」規範。 • 3. 僅為在中國大陸地區單純從事工程承攬業務,非屬該法所稱之投資 (經濟部投審會94.3.11經審四字094003315號函)。
參、大陸法令限制 • 一、關於不動產開發限制 • 1. 大陸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房地產業屬限制類。 • 2.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從最低資質開發企業做起。 • 3. 外商設立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 二、關於營造業限制 • 1. 外商投資設立獨資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 • 2. 外資建築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外資工程、國際標專案工程及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等工程。
三、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從事建築活動的範圍 • 建築活動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 • 四、外資企業在大陸法定機構與投資方式 • (一) 機構 (二) 投資方式 • 1.辦事處 1.外商獨資 • 2.分公司 2.中外合資(外資不得少於25%) • 3.公司 3.中外合作
提出設立申請 未核准 報請主管單位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登記 長駐代表機構人員與家屬辦理居留手續 至指定銀行開立辦事處帳戶 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 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 • (三)設立辦事處流程
五、中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序列、類別和等級,其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註: 1.特級、一級由國務院建設之主管機關審核,二級以下由人民政府省級、直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 2.資質有年檢規定,年檢不合格或連續二年基本合格者(標準80%),重新核級。 3.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才可申請晉級。
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對象 • 1. 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建築業企業。(外商獨資) • 2. 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通過共同出資或合作方式設立的建築業企業。 (中外合資或合作) • 3. 已經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新設立建築業企業或購買其他建築業企業投資者股權後的企業。(借殼成立)
七、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核定 • 1. 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 2. 外國企業投資入股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 3. 外國企業收購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八、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工程承包業績的認定 • 1. 認可與中國業者國外聯合承攬之業績 • 2. 新設立時認可由外商提供境外證明審查核可之業績 • 九、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條件 • 1. 允許聘用境外相同技術與經濟管理條件人員。 • 2. 前述相同條件由大陸相關部門認定。 • 3. 外商聘用經理人員亦應由相關部門認可,人數不限,但應至少居住時間不少於3個月。
十、外資建築業企業的工程承包範圍 • 1.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 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專案。 • 3.外資大於或等於50%聯合建設案,或經各級人民政府認可技術困難,不能由大陸企業獨立實施者。 • 4.經各級人民政府核可之聯合承攬案。
十一、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業資質等級標準 • 以房屋建築承包業資質等級標準二級為例 • 1.企業資信能力 • (1)企業註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 • (2)企業淨資產2500萬元以上。 • (3)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8000萬元以上。 • 2.代表工程業績 • 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品質合格。 • (1)12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 • (3)單體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 (4)單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 (5)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社區或建築群體; • (6)單項建安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3.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 (1) 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 (2) 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建築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 • (3) 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 • (5)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專案經理不少於12人。 • 4.施工機具設備 • 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品質檢測設備
5.承包工程範圍 • 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 (1) 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 • (2) 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 (3) 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社區或建築群體。
肆、國內營造業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原因肆、國內營造業不能在大陸地區從事營造工程原因 • 1. 台商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建築企業(即台灣所稱之營造業),被視同外資。 • 2. 資質等級須按照最低等級核定。 • 3. 外資建築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資質範圍內承包外資工程、國際標專案工程及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工程等,惟不能承包大陸業主之工程案。
伍、目前亟需爭取大陸當局解決問題 • 1. 爭取大陸當局針對台灣營造業之特性對台商改為鼓勵類,訂定台商可依其需求最適合之規模與資質,訂定設立獨資建築企業,並得逕申請為第二級。 • 2. 認可台灣營造業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工程承包業績。 • 3. 同意聘用台灣技師及專業人員,擔任台資建築企業之工程技術與經濟管理人員。 • 4. 同意將台資建築企業視為「內資」企業,可以承包大陸政府公共工程及內資工程。 • 5. 就建築企業所列第二級資質標準所需人力,得由台灣對等專業人力支援,不限定須由大陸技術人員擔任。 • 6. 針對台商可依房地產開發進度繳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陸、結語—亟待政府協助解決事項 • 一、國內 • 1. 將國內企業前往大陸投資不動產由禁止類改為一般類。 • 2. 放寬赴大陸投資總額不超過為新台幣500億元、投資房地產開發業之個案投資金額不得逾5千萬元美元。 • 3. 投資人財務狀況調降:放寬營造業之負債比率達淨值70%以下、流動比率在100以上。 • 4. 投資計畫審查時得僅列綱要計畫。
二、大陸方面 • 建議將「建請大陸鬆綁台灣工程界在大陸投資限制」,納入兩岸「江陳會談」議題如下。 • 1. 建議爭取大陸當局針對台灣營造業之特性,訂定台商可依其需求最適合之規模與資質,訂定設立獨資建築企業,且允許認定台灣營造業在大陸地區以外工程承包業績,並同意聘用台灣技師及專業人員,擔任台資建築企業之工程技術與經濟管理人員。 • 2.建議大陸當局同意將台資建築企業視為「內資」企業,可以承包大陸政府公共工程及內資工程。 • 3.建議依大陸「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業資質等級標準」或「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業資質等級標準」所列第二級標準所需人力,得由台灣對等專業人力支援,不限定須由大陸技術人員擔任,使台資企業得逕申請第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