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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闸北区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 目 录.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四. 一. 课程背景. 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五. 二. 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六. 三.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一. 课程背景.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发布了 《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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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闸北区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

  2. 目 录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四 一 课程背景 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五 二 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六 三

  3. 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 课程背景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发布了《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发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③增值税普通发票、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 具体措施 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二 • 取消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 • 5月1日前纳税人领用发票,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 • 5月1日后,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5. 具体措施 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三 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将事前实地核查改为事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6. 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措施的简化 2、简并审批事项   对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专用发票数量为25份/月的纳税人,直接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专用发票数量为25份/月,纳税人不需另行办理发票限额、用量申请。如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月以上的,则需另行办理手续。 1、缩短审批时限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且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即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将事前实地核查改为事后事项。

  7. 流程简化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四 原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论是否已认证,都要经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新政策取消了上述程序,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纳税人可直接将销售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作为认证抵扣凭证,认证相符即可抵扣。

  8. 流程简化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四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9. 流程简化 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五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注意,购货方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21行填报 。

  10. 减少办税环节 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六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领取发票方法另行制定。

  11. 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六 2、 已办理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2年(24个月)内不再受理,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不适用的情形 1、如纳税人2年(24个月)内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12. 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税务机关将按照要求,利用报税信息,加强纳税人日常涉税评估及发票使用过程监控管理,打击恶意蓄票行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风险提示

  13. 闸北区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校”栏目: http://www.csj.sh.gov.cn/zbtax/ssxc/nsrxx/ 课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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