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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大连纳税人学校长兴岛分校. 二○ 一一年九月. 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及相关文件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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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大连纳税人学校长兴岛分校 二○ 一一年九月
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及相关文件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及相关文件 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涉及下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修订四项内容:1.工薪2000-3500;2.工薪最低税率及级次级距;3.经营所得税率级距;4.申报期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两项内容:1.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2.附加费用减除标准调整为1300元) •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提高到3500元)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两项内容:1.工薪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适用问题;2.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及相关文件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44号)(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2.5%下调为1.5%) • 六、《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统一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及相关文件 • 七、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及有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11﹞6号)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 (二)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问题※ • (四)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修改内容 • (五)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个所税计算方法 •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 • (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减除必要费用规定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
四、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九)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十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规定 (十三)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税法政策执行时间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 2011年9月1日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 (1980.9-800;2006.1.1-1600;2008.3.1-2000) • 举例说明:我市一纳税人2011年9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当月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6000-1400-3500)=1100元, •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3%=33元 • 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缘由: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 1.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 2.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 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问题 • 3.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 •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二)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 1.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2011年9月1日以后为3500元/月)基础上,再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2011年9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二)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3.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如下: •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 (五)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 即,2011年9月1日起,上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不变。 • 举例说明:某日籍人员,2011年7月15日来华并在我市企业任职受雇,2011年9月10日取得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该日籍人员当月无境外工作天数、无境外支付工资收入,该日籍人员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20000-4800)×25%-1005=2795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问题(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问题 •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是否能够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应取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时间而非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间。 • 具体来说,对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规定(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规定 • 例如,对于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情形,即,单位在2011年9月16日向某雇员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4000元,对于该雇员取得的4000元工资收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在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考虑到国庆节假期因素,我局10月份征期截至10月24日。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规定(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政策衔接规定 • ※对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补发工资,如何适用减除费用标准 • 对由于单位资金短缺,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纳税人有两种选择计算税款。一种方法是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回到纳税人工资收入的应发放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减除费用的适用,按应发放月份适用的减除费用确定。应发放月份为2011年9月1日前的,每月减除2000元,应发放月份为2011年9月1日后的,每月减除3500元。 • 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 • 对不符合单位资金短缺,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一律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
(四)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修改内容 •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 2.具体的税目税率表:
(四)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修改内容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五)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个所税计算方法 • (一)相关政策规定 • 1.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 2.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 3.对当月执行过远洋运输任务的远洋运输船员,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国税发〔1999〕202) • 4.对特定行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平时按照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即前8个月应纳税额=〔(月均收入-税法修改前减除费用标准)×税法修改前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即后4个月应纳税额=〔(月均收入-税法修改后减除费用标准)×税法修改前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平时预扣税额
(五)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个所税计算方法 • (二)举例说明 • 例1:一远洋捕捞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1.扣缴义务人每月应按照相关规定预扣税款 • 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 (3500-1400-2000)×5%×6=30(元) • 该纳税人2011年7-8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 〔(10000-1400-2000)×20%-375〕×2=1890(元) • 该纳税人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 〔(10000-1400-3500)×20%-555〕×4=1860(元) • 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1890+1860=3780(元)
(五)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个所税计算方法 • 2.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 • 全年收入:3500×6+10000×6-1400×12=64200(元) • 2011年度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 •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50-2000)×15%-125〕×8=302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5350-3500)×10%-105〕×4=320元 •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3020+320-3780=-440元 • 纳税人应申请退还税款440元。
(五)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个所税计算方法 • 例2:一远洋运输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该员工执行了远洋运输任务,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1.扣缴义务人每月应按照相关规定预扣税款 • 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 (3500-1400-2000)×5%×6=30(元) • 由于该纳税人2011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远洋运输业务,因此7月份、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税款合计: • 〔(10000-1400-4800)×15%-125〕×2=890(元) • 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 〔(10000-1400-4800)×10%-105〕×4=1100(元) • 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890+1100=2020(元)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 • 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减除必要费用规定(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减除必要费用规定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的必要费用,2011年9月1日起,从按月减除2000元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 • 1.调整原因: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扩大,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 •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 • 2.税目税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规定
(九)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问题(九)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新税法实施以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 (1)预缴申报。2011年9月1日后,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为简便计算,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暂不分段计算其应纳税额,适用修改后的5级累进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汇算清缴申报。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因此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2011年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2011年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分步计算应纳税额: • 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 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 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1年9月1日(含当日)以后开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则执行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举例说明: 我市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方式),2011年3月份开业经营,一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2.1万元;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6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万元;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6万元;四季度取得经营收入7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8万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 1.该纳税人每季度应预缴申报税款 • (1)一季度预缴税额 • ①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21000-2000=70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7000×12=84000元 • ③一季度应预缴税额 • (84000×35%-6750)÷12=1887.5元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2)二季度预缴税额 • ①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21000-40000-2000×4=210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1000÷4×12=63000元 • ③二季度应预缴税额 • (63000×35%-6750)÷12×4=5100元 • 5100-1887.5=3212.5元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3)三季度预缴税额 • ①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80000-21000-40000-60000-2000×6-3500=335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33500÷7×12=57428.57元 • ③三季度应预缴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分期计算,一律适用新税率表) • (57428.57×20%-3750)÷12×7=4512.5元 • 4512.5-1887.5-3212.5=-587.5元 • 三季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四季度预缴税额 • ①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80000+70000-21000-40000-60000-48000-2000×6-3500×4=450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45000÷10×12=54000元 • ③四季度应预缴税额 • 54000×20%-3750=7050元 • 7050-1887.5-3212.5=1950元 • 预缴税款合计:1887.5+3212.5+1950=7050元元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规定 • 2.年度终了,纳税人汇算清缴税款计算如下: • 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该纳税人3月份至12月份累计取得经营收入24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为16.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 • (3+6+8+7)-(2.1+4+6+4.8)-(2000×6+3500×4)=4.5(万元) • (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3月份-8月份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后4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 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3月份开业,实际经营期10个月): • 前6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6/10=5550元 •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0=2100元 • 全年应纳税额=5550+2100=7650元。 •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 7650-7050=600元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一、调整方法 • (一)关于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方法 • 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即3500元/月-2000元/月,下同);实行核定征收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1.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1)2011年8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开业的定率征收户 • 2011年预缴申报时,为简便计算,自2011年9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暂不分段计算,适用新税率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税款所属月份-8) • 在汇算清缴申报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首先确定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经营月份分别适用新旧税率表分段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年度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 1500×4 •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旧税率-旧速算扣除数)÷2011年度实际经营月份×(8-2011年开业月份+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2011年度实际经营月份×4。 • 2011年1月1日前开业的,公式中的“2011年开业月份”为1。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2)2011年9月1日后开业的定率征收户 • 2011年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扣减1500元/月,适用新税率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1500×当期实际经营月份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举例说明: • 我市某餐饮行业个体户,2011年3月份开业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12%,一季度取得经营收入3万元,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6万元,三季度取得经营收入8万元,四季度取得经营收入7万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1.该纳税人每季度应预缴申报税款 • (1)一季度预缴税额 • ①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12%=36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3600×12=43200元 • ③一季度应纳税额 • 〔43200×30%-4250〕÷12=725.83元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2)二季度预缴税额 • ①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12%=108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0800÷4×12=32400元 • ③二季度应纳税额 • 〔32400×30%-4250〕÷12×4=1823.33元 • 1823.33-725.83=1097.5元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3)三季度预缴税额(适用新税率) • ①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80000)×12%-1500=189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8900÷7×12=32400元 • ③三季度应纳税额 • 〔32400×20%-3750〕÷12×7=1592.5元 • 1592.5-725.83-1097.5=-230.83元 • 三季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4)四季度预缴税额 • ①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80000+70000)×12%-1500×4=22800元 • ②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800×12/10=27360元 • ③四季度应纳税额 • 27360×10%-750=1986元 • 1986-725.83-1097.5=162.67元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2.年度终了,纳税人汇算清缴税款计算如下: • (1)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30000+60000+80000+70000)×12%-1500×4=22800元 • (2)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后4个月适用新税率) • 3-8月份应纳税额=〔22800×20%-1250〕×6/10=1986元 • 9-12月份应纳税额=〔22800×10%-750〕×4/10=612元 • 全年应纳税额合计=1986+612=2598元 • 汇算清缴补退税额=2598-1986=612元 • 补缴税款612元
(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十)实行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 2.定期定额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1)2011年8月31日前开业的定期定额户 • 2011年9—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调整计算公式为: • 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1500×4]×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 (2)2011年9月1日后开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月定额调整计算公式为: • 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1500×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年度实际经营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