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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管理 》 课 件. 第九章 人力资源保护. 教学内容:.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及争议 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教学目标: 掌握与人力资源保护相关的概念、人力资源保护的内容,了解我国与人力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政府法规。要求从总体上对劳动关系、人力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教学重点: 劳动关系、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劳动者的权利和地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的内容。 教学难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劳动争议的解决。 教学时数: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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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力资源保护 • 教学内容: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及争议 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教学目标:掌握与人力资源保护相关的概念、人力资源保护的内容,了解我国与人力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政府法规。要求从总体上对劳动关系、人力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教学目标:掌握与人力资源保护相关的概念、人力资源保护的内容,了解我国与人力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政府法规。要求从总体上对劳动关系、人力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 教学重点:劳动关系、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劳动者的权利和地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的内容。 • 教学难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劳动争议的解决。 • 教学时数: •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劳动关系 •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建立原则 • 1.劳动关系的含义 • 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时它也是一个法学领域的概念。
法学领域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关系。力资源管理方面来看,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法人及其所有者与员工及其组织之间基于有偿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学领域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关系。力资源管理方面来看,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法人及其所有者与员工及其组织之间基于有偿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上述我们对劳动关系的定义来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报酬、工作时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职业培训、福利等方面形成的关系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关系等。根据上述我们对劳动关系的定义来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报酬、工作时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职业培训、福利等方面形成的关系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关系等。
2.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 •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当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凡具有劳动能力而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互选原则。互选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即劳动者有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而用人单位自主选择优录劳动者。(2)互选原则。互选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即劳动者有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而用人单位自主选择优录劳动者。 (3)公开竞争的就业原则。公开竞争的就业原则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招聘考核,对通过考核成绩合格的劳动者择优录取的原则。 (4)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国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5)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是指因特殊原因从而造成求职困难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在求职时给予特殊照顾。(5)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是指因特殊原因从而造成求职困难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在求职时给予特殊照顾。 (6)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和未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求职人员,以及需要转换职业的劳动者,应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就业训练。
二、我国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 • 我国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多,不同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护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关系。 •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所在。它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3.许多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各具体内容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劳动关系涉及环节多、内容广,现行法律针对劳动关系各环节及其具体内容相应的做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从而逐步完善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4.涉及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如,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受理、调解、仲裁、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则对劳动争议中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劳动者的地位和权益 • (一).劳动者的地位 • 劳动者在企业内处于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是由于其自身特性所决定的,不论其社会形态如何这种主体地位都很难变更。
(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平等就业一方面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对一些特殊群体我们还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特殊照顾。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目前我国在确立劳动关系上采取双向选择,即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作为企业来说,在劳动者选择企业的同时企业也在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劳动者,即从若干求职者中根据公开考核成绩择优录取。(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目前我国在确立劳动关系上采取双向选择,即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作为企业来说,在劳动者选择企业的同时企业也在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劳动者,即从若干求职者中根据公开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了我国公民依法享有休息及休假的权利,并对我国的休假制度做出了较详细的说明。如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4.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的安全权利是其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力之一,也是劳动者的一个基本需求层次,只有满足了劳动者的这个基本需求才有可能让其安心的努力工作,这就要求社会及用人单位要努力为动者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教工作环境。
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受教育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掌握劳动技能,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为了防止一些突发性因素或生老病死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就是为预防这些情况而设立的。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中所说的其他劳动权利并非是指具体的某一项权利而言,这里所说的权利必须结合具体的环境来考虑。
第二节 劳动合同及争议 • 一、劳动合同 •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 •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分为有效合同及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而有效劳动合同是指合乎法律、法规的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 劳动合同并具备以下条款: • ①劳动合同期限; • ②工作内容; •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 1.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原则及程序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签订必须平等自愿、并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这也是所有合约都应遵循的准则。
第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或组织公布招聘简章我们可视其为一种要约,劳动者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进而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视其为完成要约做出承诺的全过程。第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或组织公布招聘简章我们可视其为一种要约,劳动者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进而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视其为完成要约做出承诺的全过程。
2.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有打折扣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3.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称之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也应当遵循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
4.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出现以下情形时,企业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方可辞退员工: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或组织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企业或组织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
第三,出现以下情形时,企业不得辞退员工: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5.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含义。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是企业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
2.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其具体要求如下:2.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其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在签订前其草案应当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在签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劳动争议 •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在西方叫“劳资争议”。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引起的争议。正确的处理好劳动争议才能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及程序 1. 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发生争议的员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
(2)调查和调解:一般争议都需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第一手资料基础上,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听取双方陈述,并依法进行调解。(2)调查和调解:一般争议都需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第一手资料基础上,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听取双方陈述,并依法进行调解。 (3)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若任何一方不履行,即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做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4)调解期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限未调解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2.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3.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 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也就是能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三节 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 一、劳动保护 • (一)劳动保护的含义及内容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预防和消除工伤事故、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所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总称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的主要任务有:保证安全生产、实行女工保护、组织工伤救护、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日数,使其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劳动保护的主要任务有:保证安全生产、实行女工保护、组织工伤救护、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日数,使其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安全技术 所谓劳动安全技术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减轻劳动者劳动负担及保护生产设备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的总称。 2.劳动卫生 所谓劳动卫生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的总称。 3.劳动时间 劳动时间的规定是有利于调整、恢复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及水平,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发展,以确保其稳定的工作状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工作时间可分为:
(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一段时间内正常从事劳动工作的时间。(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一段时间内正常从事劳动工作的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它是指超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加班加点的时间。 (3)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 (4)法定假日、休息日。
4.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