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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贱金属与机电产品

第六部分:贱金属与机电产品. 包括两类十四章 第 15 类( 72-83 章):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 16 类( 84-85 章):机电产品及其零件、附件. 归类重点(一). 包括贱金属与金属陶瓷 贱金属合金 重量最大 本类贱金属含量不小于其他非本类金属含量 各类注释(铁合金与母合金) 复合材料制品 含量最大贱金属的制品 铁、钢视为一种材料 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也视为一种金属 金属陶瓷视为一种贱金属 各种型材. 归类重点(二). 通用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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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贱金属与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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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六部分:贱金属与机电产品 • 包括两类十四章 • 第15类(72-83章):贱金属及其制品 • 第16类(84-85章):机电产品及其零件、附件

  2. 归类重点(一) • 包括贱金属与金属陶瓷 • 贱金属合金 • 重量最大 • 本类贱金属含量不小于其他非本类金属含量 • 各类注释(铁合金与母合金) • 复合材料制品 • 含量最大贱金属的制品 • 铁、钢视为一种材料 • 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也视为一种金属 • 金属陶瓷视为一种贱金属 • 各种型材

  3. 归类重点(二) • 通用零件 • 本类类注释二中对“通用零件”的定义,适用于整个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即目录中涉及到的“通用零件”均必须符合本类类注释二的定义。 • 具体包括贱金属制管子附件(如接头、肘管、管套);非绝缘的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及类似品;链及其零件;钉、平头钉、图钉、波纹钉、U形钉等;弹簧及弹簧片;锁、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及其钥匙;用于家具等的附件及架座、帽架、帽钩、托架等;扣、钩、环、眼等;标志牌、铭牌、地名牌等;8306的框架及镜子。 • 单独进口或出口的“通用零件”,有些尽管其本身的用途尺寸有专用性,仍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税目,如汽车专用弹簧应归入税目号7320 项下,而不应按汽车零件归入税目号8708 项下。

  4. 归类重点(三) • 有关成套货品的归类 • 由税目号8205 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仍归入该品目内(即子目号8205 9000)) ; • 由税目号8202 -8205 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归入税目号8206; • 由税目号8211 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货品仍归入此品目内(即子目号82111000); • 由税目号8211 中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税目号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及由税目号8215中不同种类的贱金属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归入税目号8215。

  5. 示例(一) • 含碳0.6%、硅2.0%、锰1.5%的合金钢条 • 空心圆截面钢管,外直径40厘米,内直径15厘米,适合钻探用 • 非零售包装的氧气钢瓶 • 不锈钢制饭盒;不锈钢制餐匙;不锈钢制双层保温杯;不锈钢制水龙头;不锈钢制果皮桶;不锈钢制非电热烧水壶 • 搪瓷钢板浴缸;玻璃钢浴缸;陶瓷浴缸;按摩浴缸 • 铜制的门拉手 • 铜制戒指、表面镀金的贱金属制领带夹 • 铝制的易拉罐体;铝制的易拉罐盖 • 零售包装的成套工具,包括钳子、锤子、螺丝刀等 • 缝衣针;针灸用针;缝纫机用机针;铝织针(手工织毛衣用);针织机用钩针 • 景泰蓝花瓶 • 衬有铝箔的纸板

  6. 第十六类概述(一) • 84章 • 8401 :核反应堆;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和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 8402-8424:通用机器,按功能划分,包括锅炉、发动机、泵、气体压缩机等; • 8425 -8478:按机器所适用的行业排列; • 8479: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 • 8480:模具; • 8481 一8484:可作为零件的通用物品; • 8487: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7. 第十六类概述(二) • 85章 • 8501-8503:发电机、发电机组和电动机; • 8504:变压器、稳压电源、整流器、电感器; • 8506—8507:原电池及蓄电池; • 8505、8508—8531、8543:利用电特性或效应工作的机器; • 8532—8542、8545:在电气设备中作为有特定用途但一般不单独使用的元器件、集成电路,如电容器、电阻器、开关、继电器等,以及电气设备用的碳电极、碳刷、碳棒; • 8544、8546-8547:利用导电性或绝缘性的物品或材料

  8. 归类重点(四) • 84、85章零部件归类原则 (一)有具体列名的零件归入相应的列名税目号;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设备的零件应归入该设备整机税目号下相应的零件子目号,或8409、8431等零件税目,但同时用于8517、8525、8528的零件,优先归入8517; (三)其他零件应归入税目号8487 或8548 例如:(1)冰箱用压缩机 (2)冰箱用壳体

  9. 归类重点(五) • 组合机器 (一)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当不能确定机器主要功能,且其他条文没有特别规定时,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进行归类。 (二)运用“组合机器”概念进行归类时,机器必须符合“整体”的定义:一般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 例如: IP 可视电话,该商品由摄像头、5 英寸TFT 液晶显示屏和电话机组成,用户只需接入ADSL 、光缆等高速网络,按下对方IP 地址便可通过可视电话进行通话

  10. 归类重点(六) • 功能机组 • 是指由几个具有不同功能的机器(包括机组部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功能机器,这些机器或部件不论是分开或是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如果组合后明显只为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目号所列功能工作时,在归类时可将各机器视为一个整体,按其功能归入最合适的税目号 例如:(1)灌溉系统,包括由过滤器、喷射器、计量阀等组成的控制阀、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网络; (2)信件分拣系统,主要由编码台、预分拣信道、中间分拣机及最终分拣机所组成,整套设备由一台自动数据处理机控制

  11. 归类重点(七) • 优先归类原则 • 84章既可按功能归又可按用途归时,优先归功能; • 例如,农用水泵 • 84章的特种机床与普通机床,优先按特种归; • 当出现既可归入税目号8501 一8504 又可归入税目号8511 、8512 、8540 、8541 或8542 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五章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归入后者 • 内燃机用的永磁直流发电机

  12. 归类重点(八) • 家用电动器具(8509) • 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食品搅拌机或榨汁机等; • 84、85章其他品目是否有具体列明; • 电扇、排气扇、抽油烟机等 8414 • 离心式干衣机 8421 • 家用洗碟机 8422 • 家用洗衣机 8450 • 家用的电热器具 8516 •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用具 8510 • 归入8509重量不超过20千克的其他机器 • 绞肉机——8509、8438、8210

  13. 示例(二) • 重量为16千克的家用电动洗碟机 • 大型超市用自动扶梯 • 微电脑用主机板(无CPU);微电脑用主机板(有CPU);微电脑用声卡;微电脑用网卡 • 燃气快速热水器;电热快速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 • 家用(电动)豆浆机 • 家用电动按摩椅 • 家用电动榨汁机;非家用电动榨汁机;手动榨汁机(不超过10千克) • 手机用锂电池;石英表用锂电池;废的原电池;光电池 • 普通照明用日光灯管;医疗用红外线灯泡;闪光灯用灯泡;写字台灯;飞机用前灯;汽车内顶灯;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节日用的灯笼 • 电子音乐贺卡 • 储蓄用的牡丹卡

  14.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至第八十三章) • 本类共有12 章(第七十二章至第八十三章),主要包括贱金属材料及结构较简单的贱金属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 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是指铁、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铝、钽(tan)、镁、钴(gu)、铋(bi)、镉(ge)、钛、锆(gao)、锑(ti)、锰、铍(pi)、铬、锗(zhe)、钒、镓(jia)、铟(yin)、铌、铼及铊。 • 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15. 本类类注释二中对“通用零件”的定义,适用于整个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即目录中涉及到的“通用零件”均必须符合本类类注释二的定义。本类类注释二中对“通用零件”的定义,适用于整个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即目录中涉及到的“通用零件”均必须符合本类类注释二的定义。 • 具体包括贱金属制管子附件(如接头、肘管、管套);非绝缘的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及类似品;链及其零件;钉、平头钉、图钉、波纹钉、U形钉等;弹簧及弹簧片;锁、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及其钥匙;用于家具等的附件及架座、帽架、帽钩、托架等;扣、钩、环、眼等;标志牌、铭牌、地名牌等;8306的框架及镜子。 • 单独进口或出口的“通用零件”,有些尽管其本身的用途尺寸有专用性,仍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税目,如汽车专用弹簧应归入税目号7320 项下,而不应按汽车零件归入税目号8708 项下。

  16. 另外,贱金属合金应按照以下规则归类: (一)贱金属合金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除铁合金、铜母合金)。如铝镍合金,铝含量大于50 % ,则应按照铝归入第七十六章; (二)贱金属与非贱金属的合金,当贱金属总重量超过非贱金属时,按贱金属归类(否则归入3824)。含贵金属和包贵金属应按第七十一章的有关规定归类; (三)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炼的不均匀混合物,金属间化合物严格地讲不是合金,在本类也视为合金。

  17. 第七十二章 钢铁 • 本章包括钢铁冶炼的金属原料,钢铁的初级产品以及成品钢材。本章不包括钢铁管(73章)。 • 本章有4 个分章: • 第一分章:原料;粒状及粉状产品〔 税目号7201 一7205 」; • 第二分章:铁及非合金钢〔 税目号7206一7217 ] ; • 第三分章:不锈钢〔 税目号7218 一7223 〕 ; • 第四分章:其他合金钢;合金钢或非合金钢制的空心钻钢〔 税目号7224 一7229 〕 。

  18. 第二分章、第三分章、第四分章内,又根据加工程度,按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平板轧材、条、杆、角材、型材、异型材和丝的顺序排列。第二分章、第三分章、第四分章内,又根据加工程度,按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平板轧材、条、杆、角材、型材、异型材和丝的顺序排列。 • 本章不包括钢铁板桩、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税目号7301 〕 、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税目号7303」和钢铁管[税目号7303 一73m 」。 • 应注意,本章的“不锈钢”是指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 . 2 %及以下,含铬量在10 . 5 %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这与国内行业中所述的不锈钢在含铬量的标准方面有明显的不同。

  19. 为便于进一步理解钢材的归类,现将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的归类过程介绍如下:归类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规格(宽度、厚度)、轧制方式(热轧还是冷轧)、有无镀涂层和包覆层、报验状态(卷状、非卷状)等。

  20. 宽1米,厚2 毫米的非合金钢热轧卷板,表面涂有防锈漆 • 【 解析」钢板属于钢铁材料,应到第七十二章“钢铁”中查找。 • 根据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1 的规定,平板札材包括层叠的卷材。结合其他条件:非合金钢制、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并且表面经涂层处理的,故按品目条文归入品目72l0 '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札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然后由于题目中的钢板是涂有防锈漆的,故归入一级子目72107000“涂漆或涂塑的”。 • 所以正确的商品编码是72107000,其8 位数字之和为17 。

  21. 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 • 本章钢铁制品是用第七十二章产品加工而得的结构较为简单的制品,这些制品既未在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列名又未归入本目录其他章。

  22.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冶炼铜的中间产品、铜、铜母合金、铜粉、铜材及结构简单的铜制品。本章铜及其制品税目的设置方式与钢铁基本一致,但简化很多。 • 与钢材相比,板片、管、带、型材的定义不很一致,直接铸成或以粉末冶金法制得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铜条杆应按未锻轧铜归类,而同样方法制得的钢铁条杆,根据第七十二章章注三的规定,应按热轧产品归类。

  23.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镍冶炼的中间产品、镍、镍合金、镍材以及镍制品。

  24.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铝、铝合金、铝材及其制品。

  25. 表面镀铬的铜制浴缸用水龙头 • 龙头尽管属于贱金属(铜是贱金属)的制品,但是根据第十五类类注一的规定,“本类不包括:(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由于龙头符合品目8481 “用于管道、锅炉、罐、捅或类似品的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包括减压阀及恒温控制阀”,故不能按贱金属制品归入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而应归入品目8481 。 • 由于龙头未在一级子目中列名,故归入一级子目“其他器具”。 • 然后归入三级子目848180 如“其他”。 • 所以正确的商品编码是84818090,其8 位数字之和为38。 • [提示]本题关键是熟悉第八十四章的商品,不能按铜制品误归第七十四章。

  26. 铝壶铆钉(铝壶零件) • 铆钉属于通用零件,不能按铝壶零件归类 • 应按通用零件归入税号76161000。

  27. 第七十七章(空章) • 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铅、铅合金、铅材及其制品。 • 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锌、锌合金、锌材及其制品。 • 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锡、锡合金、锡材及其制品。

  28.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 本章包括钨、钼、镁、锆(包括冶炼锆的中间产品)、铋、锑、锰、铍、铬、锗、钒、镓、铅、铼、铌、铊等共21 种贱金属以及其制品。 • 金属陶瓷及其制品也列入本章。

  29. 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 本章包括下列贱金属制品: • (一)手工工具[税目号8201-8206〕 ; • (二)供手工工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机器或机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以及工具用板、杆、刀头及类似品〔 税目号8207 一8209」; • (三)利口器(供专业、个人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机械器具、餐匙、餐具和厨房用具[税目号8210 一8215 〕 ;

  30. 本章的手工工具可以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等简单结构。工具、利口器等只有在其刀片、工作刀、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贱金属、金属碳化物,或金属陶瓷制成的才归入本章。本章的手工工具可以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等简单结构。工具、利口器等只有在其刀片、工作刀、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贱金属、金属碳化物,或金属陶瓷制成的才归入本章。 • 关于机器用可互换性工具及刀具,如锻压、冲压用模具、机床上用的刀具,虽作为第十六类机器的零件,但仍要归入第八十二章。

  31. 有关成套货品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由税目号8205 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仍归入该品目内(即子目号8205 9000)) ; (二)由税目号8202 -8205 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归入税目号8206; (三)由税目号8211 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货品仍归入此品目内(即子目号82111000); (四)由税目号8211 中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税目号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及由税目号8215中不同种类的贱金属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归入税目号8215。

  32.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 本章包括贱金属制锁、铰链、小脚轮、建筑物及家具用配件及架座、保险箱、钱箱、档案柜、文件夹等办公用具和用品、铃、锣、雕塑像、相框、软管、扣、钩、盖、标志牌、焊条等特定类型的物品。

  33.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货品均按不同的金属归类。而本章则与第八十二章一样,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物品,不论其由何种贱金属构成。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货品均按不同的金属归类。而本章则与第八十二章一样,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物品,不论其由何种贱金属构成。

  34.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至第八十五章) • 第十六类可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第八十四章组成,包括各种机器及机械器具 • 第二部分由第八十五章组成,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等。

  35. 第八十四章包括各种机器及机械器具,它主要由下列3 种货品组成: (一)能量转换机器及其零件。例如,热能变成蒸汽能的锅炉,水能转变成机械能的水轮机,核能转变成热能进而转化为机械能的核反应堆,燃料能转变为机械能的各种汽油、柴油发动机等; (二)利用能量变化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如烘炒设备、消毒设备等; (三)利用能量(包括机械能、非机械能)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金属切削加工机床、激光加工机床等。 • 但有些机器例外,例如税目号8471 的电子计算机不归入第八十五章而列在第八十四章,其原因在于电子计算机是由机械式的手摇计算机发展而来,因此目录仍保留传统的分类方法。

  36. 第八十五章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等,由下列3 种货品组成: (一)利用电能作功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机械能变成电能的发电机,电能转为热能的电熨斗、电热快速热水器等; (二)利用电信号产生、变换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电视广播发送设备、脉冲编码调制设备等; (三)利用不同形式电信号进行工作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微波炉、电磁炉等。

  37. 本类类注二(零件归类规定)、类注三(组合机器)、类注四(功能机组)为本类最重要的注释规定。本类类注二(零件归类规定)、类注三(组合机器)、类注四(功能机组)为本类最重要的注释规定。 • 类注二所明确的机械、电气设备零部件的归类原则可概括为3 条: (一)有具体列名的零件归入相应的列名税目号;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设备的零件应归入该设备整机税目号下相应的零件子目号,或8409、8431等零件税目,但同时用于8517、8525、8528的零件,优先归入8517; (三)其他零件应归入税目号8487 或8548 。

  38. 冰箱用压缩机应根据类注二(一),归入列名税目号8414 • 冰箱用壳体应根据类注二(二),作为冰箱专用零件归入税目号8418 。

  39. 类注三所明确的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的归类原则为:类注三所明确的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的归类原则为: (一)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当不能确定机器主要功能,且其他条文没有特别规定时,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进行归类。 (二)运用“组合机器”概念进行归类时,机器必须符合“整体”的定义:一般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

  40. 如IP 可视电话,该商品由摄像头、5 英寸TFT 液晶显示屏和电话机组成,用户只需接入ADSL 、光缆等高速网络,按下对方IP 地址便可通过可视电话进行通话。该商品符合组合机器的定义,应按其主要功能归入税目8517 。

  41. 类注四 所明确的功能机组的定义及归类原则为: • 所谓“功能机组”,是指由几个具有不同功能的机器(包括机组部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功能机器,这些机器或部件不论是分开或是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如果组合后明显只为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目号所列功能工作时,在归类时可将各机器视为一个整体,按其功能归入最合适的税目号

  42. 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各机器在组合后,必须产生一个新的最终功能; (二)这个新的功能在《 税则》 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有具体列名。如灌溉系统,包括由过滤器、喷射器、计量阀等组成的控制阀、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网络,应根据其功能归入税目号8424 ; • 又如信件分拣系统,主要由编码台、预分拣信道、中间分拣机及最终分拣机所组成,整套设备由一台自动数据处理机控制,应根据其功能归入税目号8472 。

  43. 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号机器的优先归类原则 • 当出现既可按功能[归税目8401-8424 ]又可按用途[归税目号8425 -8480 〕 归入本章两个品目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四章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按功能列名归入税目号8401 ~8424 范围内。如农用水泵既可按液体泵归入税目号8413 ,又可按农用机器归入税目号8436 内,但根据本注释规定,应优先归入税目号8413,但8419、8422、8424除外 。

  44. 当出现既可按特种加工机床归类又可按普通机床归类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四章章注释三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按特种加工机床归入税目号8456 。如利用激光在各种材料上打孔的机床,既符合税目号8456 (激光加工机床)的描述,又符合税目号8459 (钻、铣、锉床)的描述,根据此注释,应将该机床归入税目号别8456。 • 优先归入8401~8424的规则仅适用于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机器,组合机器、多功能机器或功能机组应按类注释三、四的规定

  45. 当出现既可归入税目号8501 一8504 又可归入税目号8511 、8512 、8540 、8541 或8542 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五章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归入后者。如内燃机用的永磁直流发电机、起动电动机等根据本注释应归入税目号85 11 ,而不应作为一般的发电机、电动机归入税目号8501

  46. (二)家用电动器具的归类 • 家用电动器具的归类详见八十五章章注释三,特别应注意归入税目号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有些还要受重量的限制(小于20 千克)。如:食品用切片机、绞肉机、电动牙刷等; • 但也有部分货品不受重量限制,如: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 • 不同类型绞肉机的归类:对于小于20 千克的电动绞肉机应归入税目号8509 ,大于20 千克的电动绞肉机则要按工业上用的食品加工机器归入税目号8438 ,不超过10 千克的家用手摇绞肉机则应按手工工具归入税目号8210 。

  47. 有些虽在行业上称为家用电器,但已在其他品目具体列名而不归入税目号85 09的主要有: • 电扇、排气扇、抽油烟机等 8414 • 离心式干衣机 8421 • 家用洗碟机 8422 • 家用洗衣机 8450 • 家用的电热器具 8516 •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用具 8510

  48.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 本章是本目录中最大的一章,除第十六类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一另有规定外,本章包括能量转换、能量变化及利用机械能(还包括其他能量)作功的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主要分为两大类:通用机器和专用机器。但电能与机械能转换的机器不归入本章(应归入第八十五章)

  49. 本章大体可分为7 个组,具体如下: • (一)税目号8401 :核反应堆;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和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50. (二)税目号8402-8424 :该部分的机器、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具有较大的通用性,不论其用于哪种工业。具体可细分为: 1 .税目号8402 -8405 :主要为锅炉及其辅助装置; 2 .税目号8 406-8412 :动力机器,包括各种类型的发动机; 3 .税目号8413 -8414 :液体输送设备、气体压缩、抽真空设备及风扇、风机等; 4 .税目号8415-8419 :能量转换机器; 5 .税目号8420 -8424 :其他按功能列名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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