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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派工及計畫督導考核說明

推介派工及計畫督導考核說明. 簡報大綱. 一、推介派工作業 推介及進用對象 推介派工程序 專案管理人之推介或遴選 離職遞補之推介與派工. 二、計畫督導及考核 用人與差勤管理 考核作業 考核異常處理. 推介派工作業. 推介原則: 用人單位進用失業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社會型計畫每進用二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管理人一人。. 推介對象. 推介對象. 推介對象. 不得參加本方案之人員: 1.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特殊情形 , 經評估許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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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派工及計畫督導考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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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推介派工及計畫督導考核說明

  2. 簡報大綱 • 一、推介派工作業 • 推介及進用對象 • 推介派工程序 • 專案管理人之推介或遴選 • 離職遞補之推介與派工 • 二、計畫督導及考核 • 用人與差勤管理 • 考核作業 • 考核異常處理

  3. 推介派工作業

  4. 推介原則: • 用人單位進用失業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 社會型計畫每進用二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管理人一人。

  5. 推介對象

  6. 推介對象

  7. 推介對象

  8. 不得參加本方案之人員: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特殊情形,經評估許可除外) 惟~A.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B.有特殊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綜合評估,確有必 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9. 不得參加本方案之人員: 2.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介,並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備查,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10. 推介派工程序: 1.產生推介名冊 電腦篩選符合者電話聯繫確認意願及面試時間產生推介名冊 2.就服機構提供推介名冊予用人單位進行面試 社會型-核定人數的3倍 3.用人單位依據推介名冊1週內完成面試並回傳遴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進用人員數與資料,傳真文件上應加蓋單位章戳。

  11. 推介派工程序: 4.若未遴用足額時,可再請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最多以3次為原則 (含未足額遴用次數)。 5.公立就服機構得以傳真方式回覆用人單位核定派工函-傳真函(第2次以後)上須蓋用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章。 6.進用名冊:公立就服機構應核對用人單位之人員遴用結果、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並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存檔備查。

  12. 進用人員上工程序: • 自收悉核定派工函or完成一般面試遴用程序後,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 • 將實際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服機構。 • 進用人員應於上工當日由用人單位申報參加勞、健保 • 用人單位之計畫,自勞委會核定函發文日起2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介、遴用、報備及核定派工,並於核定派工之上工期限內完成上工。

  13. 專案管理人之推介或遴用: • 專案管理人可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由彙整單位或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不受本方案進用對象之限制,惟不得由該單位之任一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兼任。 • 專案管理人之遴選應以具有所提計畫執行相關學經歷,並以有助於計畫執行為考量,並在計畫書中明定其任務與權責。

  14. 離職遞補之推介與派工作業: 1.如遇人員離職,應於進用人員異動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服構通報,辦理進用人員更換、遞補。 2.公立就服機構依通報之離職員額,辦理離職遞補人員推介及派工。 3.如有人員離職1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公立就服機構不得繼續就該名額進行推介,並即終止該名額補助。

  15. 其他注意事項: 1.進用人員每期計畫結束後均應重新辦理推介,不適用延用規定。未依規定執行單位除列為下一層級考核訪查重點並將作為下一年度計畫審查重要參據。 2.錄取者-遴選結果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建檔。 3.未錄取者-置回候用名冊繼續辦理推介。 4.進用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單位工作。

  16. 推介派工作業流程

  17. 計畫督導考核

  18. 計畫督導考核 用人及差勤管理(1): 1.於決定遴用之際,應明確告知進用人員計畫起訖日、工作時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 2.應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多元就業發方案意願書」。 3.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進用人員辦理勞保及健保(進用人員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4.須指派專人管理進用人員出勤表(是否需確實簽到(退)或確實打卡、刷卡)。

  19. 計畫督導考核 用人及差勤管理(2): 5.為鼓勵進用人員返回正常職場,進用人員如透過就服站推介,可給予半天(四小時)為一次,最多四次求職假。 6.須指派專人辦理工作指派及督導管理,進用人員工作內容項目與配置地點須與計畫相符。 7.工作津貼之補助,每一核定名額累計工作達六個月為上限,遞補人員補助應扣除該員額應進用之累計工作時間。

  20. 計畫督導考核 用人及差勤管理(3): 8. 工作津貼應依核定計畫辦理,並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工作津貼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進用人員。 9.若地處偏遠或受金融機構限制而無法轉帳者,應備齊相關資料交由所屬之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後,採特例核定並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10.進用人員因計畫所需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以公假辦理,惟總時數以不超過48小時為原則。

  21. 計畫督導考核 考核作業分工: • 勞委會:負責不定期考核及考核作業之督導。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轄內各計畫工作配置地點之考核。 • 用人單位:負責所轄執行計畫工作配置地點考核作業。 • 臺北市及高雄市: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分別負責。

  22. 計畫督導考核 考核異常處理(1): 1.用人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終止部分補助員額或終止計畫執行,如有必要應追繳經費補助款: • 進用人員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 進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 • 進用人員未按規定簽到(退)或未辦理公出、請假手續。 • 專案管理人未專職於核定計畫相關工作者。 • 考核發現異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 其他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同上者。

  23. 計畫督導考核 考核異常處理(2): 2.用人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部分員額或立即中止計畫執行並停止經費補助,如有必要應追繳補助款,並依法處理: • 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 未依規定進用失業者。 • 指派進用人員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 無故拒絕接受各項考核或評鑑者。 • 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不當得利經查屬實者。 • 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24. 計畫督導考核 考核異常處理權責及作業程序: • 終止用人單位部分補助員額: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報請勞委會核定。 • 終止計畫執行、停止經費補助或依法處理: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報請勞委會核定,或由勞委會逕行核定後由所屬職業訓練局執行。 • 有關補助費用之追繳作業:由原核撥經費單位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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