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 likes | 1.2k Views
工友管理實務.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 主講人:陳乃彝 科長 101 年 10 月. 大 綱 壹、前言 貳、工友管理 叁、法規簡介 肆、各項業務 SOP 伍、狀況說明 陸、相關函釋 柒、結語 捌、附錄. 壹、 前言. 訂定權責表之理由: ( 秘書處 100 年 11 月 3 日府秘總字第 1000843400 號 函修訂 ) ● 自縣市合併後,機關改制,各機關皆有其會計、人事、秘 書等單位,相關業務亦由其依權責辦理。 ●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友(含技工、駕駛)業
E N D
工友管理實務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 主講人:陳乃彝 科長 101年10月
大 綱 壹、前言 貳、工友管理 叁、法規簡介 肆、各項業務SOP 伍、狀況說明 陸、相關函釋 柒、結語 捌、附錄
壹、前言 訂定權責表之理由:(秘書處100年11月3日府秘總字第1000843400號 函修訂) ● 自縣市合併後,機關改制,各機關皆有其會計、人事、秘 書等單位,相關業務亦由其依權責辦理。 ●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友(含技工、駕駛)業 務時有所依循,依臺南市政府各機關總務業務分層負責明 細表(項目三)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之僱免、資 遣、退休、勞退金之提撥、工作指派、監督、服務及考核 事項,悉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附表一)。 ● 區公所為派駐機關,工友退休核定權責無所憑據。 ● 行政院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第十三點、本方案由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管理單位主 辦;…」。 秘書處特擬具權責表(附表二),以資明確。
附表一 臺南市政府各機關總務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
貳、工友管理 一、定義 二、適用規定 三、員額比例 四、辦理業務 五、管理及工作條件 六、現職員額人數
貳、工友管理 一、定 義: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點「本要點所稱工友,指各 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 駕駛)。(換言之,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非屬 本要點所稱之「工友」) 二、適用規定:勞動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中央各機關學校事 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臺南市政府工友工作 規則(草案,尚未公告施行;未訂定工作規則之 機關學校得準用) (附錄一)。
貳、工友管理 三、員額比例: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六、(一)工友、技工員額設置基準: 1.工友: (1)職員在20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2人。 (2)職員在21人至60人者,每20人得增加配置工友1人。 (3)職員在61人至160人者,每25人得增加配置工友1人。 (4)職員在161人以上者,每30人得增加配置工友1人。
貳、工友管理 2.技工: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得超過工友人 數二分之一。但駕駛不列入技工人數計算。 3.駕駛: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部會首長、副首長與部會 所屬一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座車得 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駕駛,循委託外包 方式處理或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 統籌調配運用。 (二)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由教育部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貳、工友管理 表列之 以此類推,職員在161人以上者,每30人得增加配置工友1人。
貳、工友管理 表二、學校部分,學生人數與配置工友人數對照表
貳、工友管理 四、辦理業務: (一)由機關依業務需要合法指派之,以非屬行 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所稱屬公權力之業 務,如:開立罰單、裁罰、稽查等,不可 指派工友為之,應指派事務性之工作。 (二)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 、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 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 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
貳、工友管理 五、管理及工作條件: (一)進用年齡: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 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 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101年7 月3 日 院授人組字第1010041726 號函修正) (二)差假: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
貳、工友管理 五、管理及工作條件:(續) (三)退休: 1.自願退休:(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 (1)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 以上經依各有關任法規,轉任各機關(構) 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2)服務滿二十五年。
貳、工友管理 2. 命令退休:(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 (1)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 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 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 日為退休生效日。 (2)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 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出具之證明。 (3)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 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貳、工友管理 五、管理及工作條件:(續) (四)迴避僱用: 1.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 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 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工友管理要點第三點) 2.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對工友之僱用,屬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範疇。依法務部92 年9 月22 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 號函釋略以,各機關學校及公營 事業機構對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之聘用、約僱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 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 年5 月12 日局 企字第0940014212 號書函)
貳、工友管理 五、管理及工作條件:(續) (五)行政中立: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 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辦 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99年12月29日生效) (附錄一) (六)兼職:(工友管理要點第七點) 1.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 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 務。 2.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 契約之履行。
貳、工友管理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現有員額人數:(截至101年9月14日)
叁、法規簡介 一、勞動基準法 二、工友管理要點 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 四、臺南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草案) 五、勞動契約(未訂立)
叁、法規簡介 一、勞動基準法 (一)公部門各業適用日期:
叁、法規簡介 一、勞動基準法(續) (二)勞基法為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如法規所 訂定之勞動條件,未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者,自無 不可。考量工友特性及其管理需要,現行工友部分 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與上開勞基 法規定意旨並無不合。(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5月21日局企 字第0990011620號函) (三)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 係。
叁、法規簡介 二、工友管理要點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 駕駛) 雖已分別自87年7月1日及12月31日納入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範圍,惟其管理制度應與企業體所僱用 之勞工有所區別,行政院爰訂頒工友管理要點。 (二)為統一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管理事 項,俾供各機關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時 遵循之依據,行政院爰經參酌勞基法、廢止前之 事務管理規則、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於94年7月1日訂頒工友管理要點。因此,現行工 友管理事項,係依勞基法、工友管理要點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叁、法規簡介 二、工友管理要點(續) (三)本要點包括總則、僱用、服務、請假、待遇、 考核與獎懲、退休、撫卹等,共三十三點。 (四)本要點訂定以來,歷時近七年,部分規定經以 函釋方式補充增刪,為利工友管理實務運作, 行政院於101年7月3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1010041726號函修正。
叁、法規簡介 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一)立法目的: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發揮人力 效能,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性工 作,應積極改採替代措施,減少普通工友、技術 工友(含駕駛)人力,特訂定本方案。(第1點) (二)適用範圍:本方案以中央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為範圍。(第2 點) (三)準用:地方各機關學校推動工友、技工勞力替代 措施,得準用本方案規定辦理。(第14點)
叁、法規簡介 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續) 特別說明 鼓勵退離:鼓勵現有工友、技工提早退離,加發最高七個月 餉給總額慰助金。(第9點) 說明:本府無優惠退離之措施,其理由如下 1. 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工友,各地方政府得 自行決定是否依該方案給予工友優惠退離給與;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4月28日局企字第0990010983號函) 2. 本方案係為鼓勵退離性質,工友符合退休條件者 ,得依其意思申請自願退休,本府並無鼓勵工友 早退之機制。
叁、法規簡介 四、臺南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草案,尚未公告施行) (一)臺南市政府為保障工友(含技 工、駕駛)合法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及行政院修訂工友管理 要點,訂定本工作規則。(第一條) (勞基法第70條:雇 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 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訂有工友工作規則者,得準用本 規則規定辦理。(第六十七條) (三)本規則,凡十二章,計六十九條,包括總則、僱用、 服務守則、工作時間、請假與休假、工資、考核與獎 懲、勞動契約之終止、退休、撫卹、福利措施、附則 等。
叁、法規簡介 五、勞動契約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6日勞資2字第 0970079720號書函,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 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 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10月13日局企字第0970024923號 函) (二)本府與工友間之僱傭並無訂立書面之勞動契約。
肆、各項業務SOP 一、考核作業 二、移撥作業 三、生活津貼作業 四、退休、撫卹作業 五、退休工友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 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作業
肆、各項業務SOP 一、考核作業 (一)平時考核: 1.辦理權責:各級機關學校 2.辦理時間:每年5月(考核期間1-4月)、9月(考核 期間5-8月)。 3.相關法令:工友管理要點21點。 4.作業流程:由本府(秘書處)於每年5月及9月發函 通知各級機關學校,依檢附之考核表辦理;考核結 果免報送市府。
肆、各項業務SOP 一、考核作業(續) (二)年終考核: 1.辦理權責:(1)二級機關、學校辦理考核,送一級機關核定。 (2)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行辦理核定。 2.辦理時間:每年12月中旬。 3.相關法令:工友管理要點18點。 4.作業流程: (1)由本府(秘書處)於每年12月中旬發函通知各級機關學 校,依檢附之考核清冊及核定清冊於規定期限內辦理;並 由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將核定結果函送本府。(各機關甲等比 例人數以75%為上限)。 (2)考核清冊「核定獎懲」欄要蓋獎懲結果及蓋考績清冊核定 章。(詳附錄二) (3)約於次年2月底前,各級機關、學校及區公所可依核定結果 發給工友考績獎金。
肆、各項業務SOP 一、考核作業(續) (三)另予考核: 1.辦理權責:(1)二級機關、學校辦理考核,送一級 機關核定。 (2)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行辦理核定。 2.辦理時間:隨到隨辦,工友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 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如辦理退休)。 3.相關法令:工友管理要點18點。 4.注意事項: (1)表格同年終考核清冊。 (2)另考人員不與其他人員併計75%限制。 (3)服務機關核發考績獎金。
肆、各項業務SOP 二、移撥作業 (一)辦理權責:一級機關 (二)辦理時間:非超額工友出缺,用人機關有補實需求時。 (三)相關法令:工友管理要點、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 (四)作業流程: 1.各級機關學校有非超額工友出缺時(如工友退休),如 有補實需求,由一級機關函詢各機關學校現職工友移撥 意願,不得新僱人員。 2.如有自願移撥人員時,經服務機關及用人機關首長核准 後,用人機關函知該自願移撥人員及其服務機關辦理離 到作業;並副知秘書處。 3.如於年度內未補實人員時,次年度人事預算將依現職員 額數編列。 4.有非本府所轄機關之工友自願移撥時,建議先由用人機 關報本府簽准後,再函請該人員服務機關同意移撥。
肆、各項業務SOP 三、生活津貼作業 (一)補助項目:結婚、喪葬、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二)辦理權責:各級機關、學校、區公所。 (三)辦理時間:結婚、喪葬、生育補助,於事實發生後3個 月內;子女教育補助於每年2月、9月。 (四)相關法令: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五)附表: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本府公教人員生活津 貼申請表、切結書(僅供參考,詳附錄三)
肆、各項業務SOP 四、退休、撫卹作業 (一)辦理權責:一級機關 (二)辦理時間:工友退休日前約二至三個月。 (三)相關法令:工友管理要點、勞動基準法。 (四)作業流程: 1. 由工友服務機關(學校)備妥文件【詳(六)應備證 (表)件】及退休(撫卹)事實表函送一級機關核定 退休年資及核發基數。核算年資及基數可至工友(技 工、駕駛)退休(離)金、撫卹金試算系統 http://worker.cpa.gov.tw/etsr/網站進行試算。
肆、各項業務SOP 四、退休、撫卹作業(續) (四)作業流程: 2. 若退休人員有本機關以外服務年資,可依工友管理要點 第27點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併計。另「志願役」 年資若無法確定可併計之年月數,可行文給國防部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查證。 3. 函覆服務機關退休人員之退休年資基數後(如公文範本 1),再由服務機關依核定之退休年資及基數填具退休 (或撫卹)申請書、職工平均工資狀況表各一份及工友 退職補償金發給名冊二份函送一級機關備查。一級機關 核算其填報資料無誤即可回覆「准予備查」文(如公文 範本2)。由服務機關按照其計算表單之金額,申請該 筆退休金予退休人員。
肆、各項業務SOP 四、退休、撫卹作業(續) (五)一級機關函復之「公文範本」:1.退休年資核定函。 2.備查函。 (六)應備證(表)件:服務(年資)證明、一吋照片一張 (製作退職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一份。 (七)使用書表:退休(撫卹)事實表、退休申請書、領 據、職工平均工資狀況表、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名冊 。(詳附錄四)
公文範本1 肆、各項業務SOP
公文範本2 肆、各項業務SOP
肆、各項業務SOP 五、退休工友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 (一)辦理權責:各級機關、學校、區公所。 (二)辦理時間: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 (三)相關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年05月28日八十 局壹字第14025號函(工友比照辦理照護),主 旨: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准予 比照院頒「公務人員退休照護事項」予以適當慰 問。
肆、各項業務SOP 五、退休工友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續) (四)注意事項: 1. 支領一次撫卹金者,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照 護十年,因公死亡者照護十五年。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予護照: (1)退休時年滿60歲以上者。 (2)退休時任職已滿25年以上,且已年滿 55歲以上者。 (3)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指合於公務 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之情事) 3. 每節核發前,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存殁狀 況,建議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如已殁 者,則停止發放。 4. 本府每節慰問金2,000元。
肆、各項業務SOP 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作業 (一)辦理權責:各級機關、學校、區公所,應成立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二)相關法令: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 準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三)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各機關尚未成立監委 會者,可洽該局輔導辦理)。 (四)辦理項目: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提撥數 額之查核、存儲及支用之查核、給付數額之查核、其 他監督事項等。
肆、各項業務SOP 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作業 (續) (五)作業流程: 1.機關核派資方代表,另辦理勞工代表選舉事項,任期三 年,並報本府勞工局核備。 2.主任委員由資方代表中指派,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 選之。若任期屆滿後,另行指派其他人員擔任時,須向 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更換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印鑑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辦理變更負責人。 3.機關工友退休時,退休金由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支 應。召開勞資會議,審核退休人員退休金數額,經委員 會同意後,即可製作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一式二份, 函送臺灣銀行信託部,經臺灣銀行審查無誤後,臺灣銀 行即會開立退休金支票送委員會轉交退休人員。
肆、各項業務SOP 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作業 (續) (六)注意事項: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6 月6 日勞動4 字第 0950030298 號函規定,有關各公務機關工友(含 技工、駕駛)退休金,應先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支應,若有不足時,再行以公務預算支應。(原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95 年6 月12日局企字第0950014833 號函),是以,專 戶餘額不足時,差額部分,可洽本府人事處申請統 籌款支應。 2.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故有關 退職補償金,亦洽詢本府人事處辦理。 3.考量專戶金額不足以支應工友退休金時,可依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每月薪資總額百 分之2至百分之15範圍內,衡酌提高提撥率 。
伍、狀況說明 一、延長病假: (一)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 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 重行起算。(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二)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第15條) (三)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 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 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 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
伍、狀況說明 一、延長病假:(續) (四)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 等:…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公務人員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 (五)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另予考績,於年終辦 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 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依前揭,延長病假非屬另予考績項目之一,故應予以年終 考核。
伍、狀況說明 二、選擇勞退新制: (一)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各機關應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 工友退休金。(工友管理要點25點) (二)故工友選擇勞退新制者,其舊制退休日應至適用勞退新 制之前1日,例:99年6月15日起適用勞退新制,其舊制 退休金應結算至99年6月14日止。 (三)適用勞退新制後之退休金,應請工友自行向勞工保險局 申辦。
伍、狀況說明 三、退休金算法: (一)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服務年資,以工友管理要點第 23 點第1項第1 款(按:現為第25 點第1項第1 款)計算退 休金較勞動基準法為優時,得以較優之規定計算退休 金。(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 年4 月8 日局企字第0980008747號書函) (二)經由工友(技工、駕駛)退休(離)金、撫卹金試算系統 試算結果,得「表1」及「表2」2種退休金,以較優者 核給。
伍、狀況說明 四、年終工作獎金發放規定: (一)依行政院訂定「○○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 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二)○○年年中退休、資遣、死亡人員,按○○年實際在 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 由原服務單位辦理。 (三)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 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伍、狀況說明 五、工友職稱: (一)工友不宜改稱事務助理,或庶務助理。 (二)工友管理要點第2 點規定,所稱工友,係指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 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因此,工友係為身分上 之稱謂,渠等並從事事務性與勞務性之工作。 (三)各機關在實際管理上,常另依工友工作項目之不同,而 賦予職務上之稱謂,例如電工、木工、花匠、廚師等。 基此,各機關得依工友實際擔任之工作,給予適當之稱 謂。 (四)惟其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之身分名稱,仍維持不變。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 年7 月3日局企字第0980017188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