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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二讲. 第四章 国家元首制度. 1 .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 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我们国家的元首就是国家主席。. 2. 我们国家的主席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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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二讲
第四章国家元首制度 1.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 • 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 我们国家的元首就是国家主席。
2.我们国家的主席任职资格: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⑵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年满45周岁
3、国家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其他代表、代表团等无权提名,大会通过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当选,其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4、国家主席的任期 • 不得超过两届,即2届*5年/届=10年 5、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 • 第一顺位补缺:国家副主席 • 第二顺位补缺:全国人大委员长
6.我国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职权: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是宣布权、执行权,以及礼仪权。6.我国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职权: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是宣布权、执行权,以及礼仪权。 具体来说,对内职权包括: 第一,公布法律; 第二,任免权; 第三,发布命令; 第四,荣典权。
对外职权包括: • 第一,接受外国使节; • 第二,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 第三,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五章 中央行政制度 1.中国的行政领导体制: • 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央行政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决定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最早设立于1954年,此前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2.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 第一,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国务院的工作由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是国务院的惟一法定责任人和最高领导人。 • 第二,在国务院内部,实行总理负责制。只有总理才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只是总理的助手,并只对总理承担责任。
第三,总理享有国务院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 第三,总理享有国务院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 • 第四,总理享有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及其他国务院工作人员的提名权。 • 第五,总理享有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和议案的签署权。
3.行政监督体制 • (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实施行政监督。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政府做出是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监察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国务院行政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部,由于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接受所在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因此国家监察部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权。(3)监察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国务院行政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部,由于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接受所在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因此国家监察部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权。
4、国务院的组成 •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即2届*5年/届=10年 • 总理的人选只能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5.国务院的行政方式: • 由于国务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理论上享有广泛、全面的行政权力,因此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方式和手段行政。
第一,参与立法 • 第二,行政立法 • 第三,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第四,发布决定和命令 • 第五,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 • 第六,审计和行政监察 • 第七,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 • 第八,专项拨款 • 第九,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 • 第十,垂直管理
第六章 地方行政制度 1.行政区划: •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的层级是这样划分的: •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 此外,中央政府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形式有: • 二级制:直辖市—区 • 三级制:直辖市—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乡、民族乡、镇 • 五级制:省、直辖市—副省级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此一体制目前仅存于新疆伊犁,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全国唯一的既辖地区、又辖县市的自治州。
2.地方政府的类型: • 一般地方政府:是指设置在普通地方的、兼具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政府。 • 一般行政地方主要有省、地区、县、乡、民族乡。
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在设立之初,其实主要是管辖农村地区的(当然也包括发展程度较低、数量较少的城镇),但由于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使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同质化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功能)越来越明显。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在设立之初,其实主要是管辖农村地区的(当然也包括发展程度较低、数量较少的城镇),但由于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使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同质化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功能)越来越明显。
城市地方政府:是国家在城市地区设立的地方分治单位。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的地理概念,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中的地点。城市在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城市主要是作为经济或政治、行政中心而存在的。 城市地方政府:是国家在城市地区设立的地方分治单位。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的地理概念,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中的地点。城市在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城市主要是作为经济或政治、行政中心而存在的。 • 城市地方政府有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区、镇。其中地级市是目前我国城市的主体,镇是最低层级的城市。
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 •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 • 目前我国有5个自治区,最早设立的自治区是内蒙古自治区,最晚设立的是西藏自治区。 • 四川省设立的自治州最多,云南省设立的自治县最多。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和层级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和层级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旗)。 • 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 (1)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 (2)在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总体格局下,各个少数民族仍然能够保持一定程度和规模的相对聚居状态。----即民族聚居区,是构成民族自治的重要物质和自然基础。
二、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民族分裂。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 • 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 • 在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14%左右。目前全国大约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
(3)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包括: •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 • 三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功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和公众的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功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和公众的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 •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 •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 • 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 • 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
(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 • 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夫妇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
(6)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6)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 通过建立“希望工程”等资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兴办民族院校等培养各类人才。 (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 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目前中国较为流行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苗、瑶等民族。(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目前中国较为流行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苗、瑶等民族。
(9)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政策。 例如1989—1994年,国家投入5300万元、黄金1000公斤,对著名的布达拉宫进行了维修。 (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各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要予以尊重。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政治和行政地位 •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应当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 1、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权主要表现为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权 • 主要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时,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 须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再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也可结合民族特点做出变通规定。 • 变通权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准则,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变通。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一国两制”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一国两制”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两点: • “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首先必须保证国家的统一。一个国家,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都是中国不可分隔的一部分;其次,邓小平说“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