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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朱崇实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3.2. 什么是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迈克尔 · 贝勒斯教授在他所著的 《 法律的原则 —— 一个规范的分析 》 一书中写道: “ 在 20 世纪 70 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法理学中,至少是在美国法学院中,占支配地位的分析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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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朱崇实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3.2.
什么是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迈克尔·贝勒斯教授在他所著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中写道:“在20世纪7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法理学中,至少是在美国法学院中,占支配地位的分析模式。”
※什么是法律经济学?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法律经济学的开拓者之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波斯纳教授认为:也许是法律经济学正处在发展时期,要给予它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困难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努力获得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被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这一学科的目的是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起来。”或者说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Economics of Law,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execonics)是
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研究、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研究、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是近30年的事情,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近300年前。在300年前所出现的政治经济学就包含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或政治制度的内容。从17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其核心就在于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何使财富增长,探讨财富生产和分配的规律,并且论证资本主义生产优越于封建主义生产。随后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出现是近30年的事情,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近300年前。在300年前所出现的政治经济学就包含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或政治制度的内容。从17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其核心就在于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何使财富增长,探讨财富生产和分配的规律,并且论证资本主义生产优越于封建主义生产。随后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
学以及政治经济学各种各样的其他流派,也都是在探讨在什么样的一种制度下能够使国民财富得到最大的增长,使得社会财富能够得以最公平地分配。学以及政治经济学各种各样的其他流派,也都是在探讨在什么样的一种制度下能够使国民财富得到最大的增长,使得社会财富能够得以最公平地分配。
※若说在政治经济学中所包含的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主要是局限在宏观的层面、主要是对社会根本制度或宏观体制的研究,那么在以后出现的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经济学学科则把这种研究带进了微观领域或者说具体的法律领域。从凡勃伦在1921年写的《工程师与价格制度》,到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写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44年艾尔斯写的《经济进步理论》,再到1958年,加尔布雷恩写的《富裕社会》※若说在政治经济学中所包含的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主要是局限在宏观的层面、主要是对社会根本制度或宏观体制的研究,那么在以后出现的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经济学学科则把这种研究带进了微观领域或者说具体的法律领域。从凡勃伦在1921年写的《工程师与价格制度》,到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写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44年艾尔斯写的《经济进步理论》,再到1958年,加尔布雷恩写的《富裕社会》
等等,都把自己的经济学视野带入了具体的法律领域,探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这样作用。等等,都把自己的经济学视野带入了具体的法律领域,探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这样作用。
※美国芝加哥大学是美国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镇,影响巨大的芝加哥学派不仅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显然跟芝加哥学派,特别是芝加哥学派中某些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如凡勃伦、西蒙斯等等的影响有关,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这一期刊的出现,标志着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出现。从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涉及法律经济学
的经典论文,其中最著名的是罗纳得·科斯所写的刊载于《法律经济学期刊》(1960年第3期)的《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的这篇论文在法律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这篇论文的讨论一直持续到现在。(科斯主要是因此贡献,获得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典论文,其中最著名的是罗纳得·科斯所写的刊载于《法律经济学期刊》(1960年第3期)的《社会成本问题》。科斯的这篇论文在法律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这篇论文的讨论一直持续到现在。(科斯主要是因此贡献,获得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在这篇论文中将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视作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而那种认为市场交易需要成本,政府矫正手段没有任何经济代价的观点的不可取的,并被实证为虚假的结论。他认为,问题的解决决没有普遍的方法,只有对每一情形、每一刻度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提出符合
实际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的特定法律。他还认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任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他含蓄地表明: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这样,科斯的理论就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高效率法律的制度的经济评估提供了方法论的起点。实际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的特定法律。他还认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任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他含蓄地表明: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这样,科斯的理论就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高效率法律的制度的经济评估提供了方法论的起点。
※除了科斯以外,卡拉布雷西、阿尔钱思、布坎南、贝克尔等等都提出了一系列的卓越见解,构建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使得侵权法、财产权法等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制度的经济研究有了理论基础。※除了科斯以外,卡拉布雷西、阿尔钱思、布坎南、贝克尔等等都提出了一系列的卓越见解,构建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使得侵权法、财产权法等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制度的经济研究有了理论基础。
※ 7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成长时期。这一时期,法学家们以60年代的经典理论为指导,日益深入和广泛地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评估法律。
※在这一时期,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纳教授,他是迄今为止在法律经济学方面著述最丰的学者,他的许多文章和著作成为本学科的经典之作;同时,他还是《法律经济学期刊》任期最长(1972—1981年)的主编,在他担任主编的这十年里, 《法律经济学期刊》成为一份十分有影响的杂志,有力地促使法律经济学成长为一个有巨大影响力的理论学科,其不仅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尖锐的挑战,而且实实在在地在改变着法学
院的教授、学生、律师、法官及政府官员的法律思维。院的教授、学生、律师、法官及政府官员的法律思维。
※ 经过整整40年的发展,法律经济学已从幼儿走向成年,其主要标志是: 1. 法律经济学日益为个法学院所重视,并逐渐由北美、欧洲被介绍到世界各地,尤其是它在非英语国家的登台,使之真正成为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而为大众认同和接纳;
2.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和教学已成熟,存在一批专门的研究人员和学者,每年都有一批质量很高的已经成果问世,许多著名的法学院都设有培养法律经济学专门人才的项目; 3.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理论已深入实践并运用于实践。例如,里根总统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三位法律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以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第一节 三项基本定理 • 经济学是什么?许多法律学者认为,经济学就是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它们与法律制度所关注的日常事物无关。事实上,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比这要广泛的多。具体地说,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总是有限的。萨谬尔森称之为资源稀缺定律。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或者说如何对有限的资源作最合理的配置。这就是经济学所研究的内容。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总是有限的。萨谬尔森称之为资源稀缺定律。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或者说如何对有限的资源作最合理的配置。这就是经济学所研究的内容。
※依此定义,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我们可以从这一命题推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定理。
※1. 物品相对价格的变化 一个人对一件商品的支付价格越高则需求愿望越低,反之亦然。如果每磅牛肉价格上涨10美分而其他价格不变,那么,消费者在一磅牛肉上的花费相对以前会更多。基于理性和自利的考虑,他会对此作出以下反应,即了解用那些在牛肉是原有价格时他不太喜欢、而在牛肉提价后它们因更为便宜而更有吸引力的物品作为替代品的可能性。许多消费
者将继续购买与以往同样多的牛肉,这是因为对他们而言,即使其他的物品的价格相对低些,但仍不是理想的替代品。但有些人将减少他们的牛肉购买量而代之以其他肉类(或其他食品,或索性全部购买其他产品)。结果是,购买者的总需求量会下降,从而导致了生产量的下降。这在图1.1中得到表示。纵轴为价格,横轴为产量。价格从P1上涨到P2,使需求量从Q1下降到Q2。同样,我们可以设想当供应量从Q1下降到Q2时,物品价格将从P1上升到P2。者将继续购买与以往同样多的牛肉,这是因为对他们而言,即使其他的物品的价格相对低些,但仍不是理想的替代品。但有些人将减少他们的牛肉购买量而代之以其他肉类(或其他食品,或索性全部购买其他产品)。结果是,购买者的总需求量会下降,从而导致了生产量的下降。这在图1.1中得到表示。纵轴为价格,横轴为产量。价格从P1上涨到P2,使需求量从Q1下降到Q2。同样,我们可以设想当供应量从Q1下降到Q2时,物品价格将从P1上升到P2。
图1.1 Price D P2 P1 Quantity Q2 Q1
※2.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这一分析假设,在整个体系中唯一发生变化的是相对价格(通货膨胀是价格的绝对变化)或数量的变化。然而,假如与此同时,价格上升,需求也上升,那么需求量和供应量则可能不降,甚至也有可能上升。这一分析也假设不考虑相对价格变化对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收入变化可能对需求量具有反作用。假如一个人收入的下降会使其更多地购买某
※3.需求规律的非货币或非金钱价格影响 需求规律不仅对具有明确价格的物品奏效,而且也适用非货币或非价格领域。例如,一些不受欢迎的老师有时通过提高他们所授课程学生的平均数来增加课程的注册人数。因为在其他情况相同时,严格判分者会比随便判分者拥有较少的课程注册人数。(为什么?)一位在服刑的已决犯被看成
※1.替代价格与机会成本 经济学认为所有理性的人都试图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包括消费者、生产者以及罪犯,只不过相对消费者而言,生产者通常被说成是为了利润最大化(profit maximization)而非效用最大化。一个生产者所追求的是使其商品的生产成本与销售收入之差最大化,但此时我们所关心的是这个生产者所能接受的商品的最低价格是多少。最低价格是指销售者
在制作(或销售)产品时所耗资源的价格将等于它们在其另一最佳使用时的价格——即替代价格(alternative price)。这就是经济学家所称的一种物品的成本,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对经济学家而言,成本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所谓的机会成本是指为了获得生产一个追加单位的某种商品所必需的资源,而必须放弃生产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或价值。
※2. 经济成本与会计成本 在会计学上,成本通常是已发生的,而对经济学家而言,成本是一个预期概念。“沉淀”(已出现的)成本(sunk cost)并不影响对价格和数量的决定。假设一辆汽车的制造成本是10,000美元( 10,000美元即是制造它时的投入品的替代价格),而现在任何人愿意支付的最高造价是1,000美元。这样,汽车的机会成本就是1,000美元。事实上作为沉淀在制造品中的10,000
美元将不会影响它的销售价格,因为如果销售者坚持在低于它的制造成本条件下不出售,那么唯一的结果只能是损失10,000美元,而不是9,000美元。美元将不会影响它的销售价格,因为如果销售者坚持在低于它的制造成本条件下不出售,那么唯一的结果只能是损失10,000美元,而不是9,000美元。
这一沉淀成本的讨论将有助于解释经济学家为什么将其研究重点置于事前(ex ante)研究而非事后(ex post)研究。理性人将其决定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非对过去的懊悔。他们认为,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吧。如果让懊悔破坏决定,则一事无成。例如,如果允许一个自由达成契约的当事人在产生不良后果后修改契约条款,那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契约。
※ 3. 机会成本的运用 机会成本的概念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著名的运用是科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 这一定理最核心的内容是:如果交易是无成本的,财产权的初始安排将不会决定财产的最终使用。
※对这一定理的一个经典解读是:假设一个农场主拥有土地并有权使其作物不受铁路机车火花的损害。作物对他的价值为100美元,铁路无妨碍地所有其道路权的价值会更高,但110美元的成本还不能使其安装火花控制器以消除火灾从而可随意行使火车而仍然不损害农场主的作物。那么,依照这样假设,作物对农场主的实际价值就不是100美元,而是在100美元和110美元之间,因为铁路愿意以任何低于110 美元的价格购买农场主的财产权而不安装火花
控制器。当然,农场主只有将其财产权卖给铁路,才能认识到(或者说才能实现)其作物的更高价值,而且他将这样做,故结果是:如果铁路已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其土地将用作安全的其他用途(某些不怕火的用途)。控制器。当然,农场主只有将其财产权卖给铁路,才能认识到(或者说才能实现)其作物的更高价值,而且他将这样做,故结果是:如果铁路已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其土地将用作安全的其他用途(某些不怕火的用途)。
※对科斯定理可以作一点改进:如果交易被允许而且成本不高(低于收益),那么财产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财产的最终使用。※对科斯定理可以作一点改进:如果交易被允许而且成本不高(低于收益),那么财产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财产的最终使用。
※4. 均衡(equilibrium) 竞争力量有助于使机会成本最大化,以及使价格最低化。(你能明白为何我们所举的农场主——铁路例子是这一一般式的例外吗?)一个高于机会成本的价格会吸引人把资源投入到物品的生产中,而直到产出的增加依需求规律使价格降至成本水平为止。(为什么竞争不会使价格低于机会成本呢?)这一过程见图1.2的描述。在图中D代表需求(需求曲线),S代表产出(供给曲线)。
S的另一表述是产业边际成本曲线(marginal cost)。边际成本是有一单位产量的变化引起的总成本变化,换句话说,他是最后单位产出的成本——每少生产一单位产品能避免的成本。
图1.2 Price S P D Q Quantity
※“均衡”意味着这样一个稳定点,在这一点上除非需求和供给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对销售者而言就不会有改变价格或产量的激励。(为什么位于交叉点左右的任何一点都代表的是一种不稳定的价格——产量非均衡水平呢?)※“均衡”意味着这样一个稳定点,在这一点上除非需求和供给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对销售者而言就不会有改变价格或产量的激励。(为什么位于交叉点左右的任何一点都代表的是一种不稳定的价格——产量非均衡水平呢?)
※由资源稀缺性规律所决定,正在生产的物品成本会随着已生产的数量的增加而上升。这种现象我们通常称之为边际成本递增或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由资源稀缺性规律所决定,正在生产的物品成本会随着已生产的数量的增加而上升。这种现象我们通常称之为边际成本递增或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例如,谷物的生产,在生产刚开始,人们会选择最好的土地了生产,假定此时生产一单位的谷物只需要1美元的成本,该成本包括了生产谷物的直接成本(劳动力、肥料等)和土地用作接下来的另一最佳使用的价值(可以看作是地租)。再假使此时谷物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每单位10美元。这明显地会激励生产者去扩大生产。但由于优质土地不会增加,所以劣质土地(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肥料投入以生产同量谷物的土地)也会转入谷物生产。这一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一直会※例如,谷物的生产,在生产刚开始,人们会选择最好的土地了生产,假定此时生产一单位的谷物只需要1美元的成本,该成本包括了生产谷物的直接成本(劳动力、肥料等)和土地用作接下来的另一最佳使用的价值(可以看作是地租)。再假使此时谷物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每单位10美元。这明显地会激励生产者去扩大生产。但由于优质土地不会增加,所以劣质土地(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肥料投入以生产同量谷物的土地)也会转入谷物生产。这一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一直会
持续到价格和机会成本相等为止。如图1.2所示,在这一点上,市场价格将与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假使边际成本为2.5美元,所有的谷物农场主都以每蒲式耳2.5美元的价格出售,但那些拥有最好土地的人将花费的(社会)机会成本仅为1美元(所谓级差地租)。持续到价格和机会成本相等为止。如图1.2所示,在这一点上,市场价格将与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假使边际成本为2.5美元,所有的谷物农场主都以每蒲式耳2.5美元的价格出售,但那些拥有最好土地的人将花费的(社会)机会成本仅为1美元(所谓级差地租)。
※ 5. 经济纯利(economic rent) 在图1.2中,产业总收益(即P×Q)和生产总机会成本(S以下)之差被称作经济纯利 [不要将其与租金收入(rental)相混淆]。就我们的目的而言,经济纯利只不过是总收入和总成本之间的(绝对)差。
※在图1.2中谁会得到纯利呢?当然是好土地的所有者。生产者间的竞争会消除生产者的任何纯利,而使所有的纯利为形成它们的资源所有者(地主)所获取。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或其他人能无成本地增加理想土地的数量,他们之间的竞争就会使产生纯利的稀缺性(scarcity)得以消除,从而也就消除纯利本身。因此,在竞争情况下的纯利只能为这样一类资源的所有者所挣得,这类资源是不能迅速增长的,而且要以低成本满足通常用此资源生产的物品的需求增长。※在图1.2中谁会得到纯利呢?当然是好土地的所有者。生产者间的竞争会消除生产者的任何纯利,而使所有的纯利为形成它们的资源所有者(地主)所获取。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或其他人能无成本地增加理想土地的数量,他们之间的竞争就会使产生纯利的稀缺性(scarcity)得以消除,从而也就消除纯利本身。因此,在竞争情况下的纯利只能为这样一类资源的所有者所挣得,这类资源是不能迅速增长的,而且要以低成本满足通常用此资源生产的物品的需求增长。
※一些歌星、运动员和律师的收入之所以十分高,也包括了由于他们拥有的资源的生产稀缺性而产生的经济纯利。垄断也会产生经济纯利,因为垄断者对他的产品制造了一种人为的稀缺性。对此,我们将在后面论述。※一些歌星、运动员和律师的收入之所以十分高,也包括了由于他们拥有的资源的生产稀缺性而产生的经济纯利。垄断也会产生经济纯利,因为垄断者对他的产品制造了一种人为的稀缺性。对此,我们将在后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