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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机电产品

一、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机电产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 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 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3C 认证制度从 2002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目前,列入 《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 中的产品包括 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 电缆等,共涉及 482 个 HS 编码的产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介绍. 1 、怎样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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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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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电产品

  2.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 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3C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 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 电缆等,共涉及482个HS编码的产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介绍

  3. 1、怎样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2、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机构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3)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4)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5)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6)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 (7)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8)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9)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5. 3、获得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 根据不同的产品,各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的申请流程、申请认证所需要的材料、认证所需要的时间、认证程序、认证费用等相关事宜,可登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中查询。

  6.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入境验证(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入境验证 1、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 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7. 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出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 零部件

  8. 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款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科研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如检测仪器等 对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商品如果同一型号数量多于10个最小单位或每个型号货值大于10万美元,分支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局认证处,省局认证处审核同意后通知分支局正式受理申请。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不是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

  9.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0.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1.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2.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3.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4.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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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8. 4、申请免办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9. 5、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规定,为保证贸易需要,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或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0. 6、入境商品验证核查证明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及进口旧机电、成套设备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对于HS编码列入3C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需办理《入境商品验证核查证明》。 办理《证明》时所需提供材料: (1)入境商品验证核查证明申请表1份 (2)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进口单据 (3)情况说明(包括产品的工作电压、功率等技术参 数)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

  21.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

  22. (一)旧机电产品的定义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号令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称为旧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23. (二)旧机电产品进口分类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旧机电进口分为自动进口类、限制进口类、禁止进口类。 自动进口类:也称为允许进口类,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限制进口类:称为有条件备案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如旧的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器等。(见:《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4. (二)旧机电产品进口分类 禁止进口类:旧医疗器械、旧压力容器、热水锅炉、制造年限超过15年或设备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的工程机械、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等 详细禁止进口目录可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4号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1号公告

  25.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 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26. (四)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四)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9〕605号) 此次调整涉及进口旧机电备案及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范围、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及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目录等重要内容和要求。 (1)调整总局备案范围。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报经总局核准后,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证书。 (2)再制造和专业维修,应当由再制造、维修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经总局同意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报总局批准登记。

  27. (四)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四)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9〕605号) (3)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599个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4)对于产品风险相对较小的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如旧模具、实验检测仪器等。

  28. (四)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四)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9〕605号) 1.《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3.《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29. 产品类别 涉及的HS编号 一、金属制品 7309、7310、7311、7321、7322、7611、7612(除76121,7612901外)、7613、7615190010 二、机械及设备 84章(除8401,84061,8407101,8407102,8407210,8407290,84091,84099,8412800010,8412800020,8412901020,8412901090,8428909020,8479891,8479901,8483101,84871外) 三、电器及电子产品 85章(除8526101,8526109001,8526109011,8526109091,8548100000外) 四、运输工具 86章; 87章(除8710外) 五、仪器仪表 9006-9008、9010-9013、9015(除9015800010, 9015800020,9015900010外)、9018-9031、 9032(除9032890002外)、9033000090 六、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 9402、9405 七、其他(含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7011; 9207; 95041、95043、9504901、95049021、95049029、9506911、 9506919、950699、9508 八、再制造用途旧轮胎(比照旧机电产品管理) 4012(除40121300、401290外)

  30.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14类)(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14类) 序号 产品涉及的HS编码及范围 1 涉及HS84141000、84142000、84148020、841940、841950、841960、841989、8421919011、8421919012、8421919013、8421919014的化工生产设备。 2 涉及HS844400、844511、844512、844513、844519、844520、844530、844540、844590、844610、844621、844629、844630、844711、844712、844720、844790、844811、844819、844832、844900、845130、845140、845150、845180的纺织生产设备。 3 涉及HS840681、840682、841011、841012、841013、841181、841182、841440、8414809010、8414809020、8414809030、8414809040、8414809090、850211、850212、850213、850220、850231、850239、85042、85043的能源、动力设备。 4 涉及HS8414809055、848610、848620、848630、848640、84798961、84798962、84798969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5 涉及HS847510、847521的电工生产设备。 6 涉及HS8419399001、842111、84211920、8422301、8422303001、8422309001、8422309090、84224000、843420、843510、843810、843820、843830、843840、843850、843880的食品加工设备。 7 涉及HS845410、845420、84543010、84543021、84543022、84543029、84543090、845510、845521、845522、845530的冶金工业设备。 8 涉及HS841931、84193200、、8419399010、843351、843352、843353、843359、843360、843410、843710、843780、843860的农、牧、林业加工设备。 9 涉及HS851761、852550、852560的通讯设备。 10 涉及HS84178030、84178040、84223021、84223029、847529的建材生产设备。 11 涉及HS846591、846592、846593、846594、846595、846596、846599、847930的木工设备。 12 涉及HS844010、844110、844230、844311、844312、844313、844314、844315、844316、844317、900610、90065910的印刷设备。 13 涉及HS843910、843920、843930、844120、844130、844140、844180纸浆、造纸及纸制品设备。 14 涉及HS84186120、84186190、845310、845320、845380、847710、847720、847730、847740、847759、847780、847810、847920、847940、847950、8479895、854310、854330的其他工业生产设备。

  31. 三、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

  32. (一)进口机电产品到货检验检疫工作须知 (1)联系检验检疫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单位应在取得检务处签发的入 境货物通关单并经海关放行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 联系、预约检验检疫事宜。如有供货方技术人员 安装调试设备或其它应急要求等情况,请提前联 系检验检疫工作。

  33. (2)木质包装检疫工作 木质包装的货物必须检验人员现场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对于1批次入境2个及以上集装箱的木质包装的货物,须提前联系现场开集装箱实施检疫。

  34. (3)进口机电产品的现场检验 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单位需及时联系施检科室对货物实施检验。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不准安装、使用。 (4)成套设备检验 对于进口成套设备的设备货主或其代理单位,请在现场检验检疫后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进度表。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需提供试车记录或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检验人员将根据需要对成套设备实施检验。

  35. (5)检验不合格处理事宜 现场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入境机电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需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联系整改复验或提交整改报告;涉及以旧充新或无法进行整改的机电产品,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运工作,并提交退运出关的相关证明;对入境机电产品在索赔有效期或品质保证期内出现的数量、品质等方面的问题需对外索赔的,货主或其代理单位应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联系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或复验,并应在上述期限到期之日起提前1个月时间出具索赔申请,避免延误索赔。

  36. (6)入境流向货物查验 口岸流向且为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单位需在货物通关后,及时联系施检科室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申报为非木质包装的货物,应在报检单上申请加盖“认定为非木质包装”章或实施现场抽检。

  37. (二)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第四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三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3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第六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4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第六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41. 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84号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2.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 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的; (二)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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