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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受問題一隅 以夫妻財產制與繼承法為例. 兩性平權為當代身分法之圭臬,也是歷次身分法修正的重點之一。 觀察歷次修正,可以發現兩個問題: 所有有關平等之修正都涉及夫妻關係。為何只有「夫妻」平等需要被強調 ? 「子女」的平等就不成問題 ? 這些修正都僅涉及親屬編,為何當年繼承編的條文已經符合平等的要求,而親屬編則不然 ?. 一、前言. 思考面向: 藉由夫妻財產制以及繼承法的規定,從以下兩個層面分析此一問題: 立法沿革,從清末第一次民律草案編纂到現行民法公布施行的歷程,看立法者想承憲的立法精神。 從中國法律傳統及法律繼受暨比較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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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受問題一隅 以夫妻財產制與繼承法為例
兩性平權為當代身分法之圭臬,也是歷次身分法修正的重點之一。兩性平權為當代身分法之圭臬,也是歷次身分法修正的重點之一。 • 觀察歷次修正,可以發現兩個問題: • 所有有關平等之修正都涉及夫妻關係。為何只有「夫妻」平等需要被強調?「子女」的平等就不成問題? • 這些修正都僅涉及親屬編,為何當年繼承編的條文已經符合平等的要求,而親屬編則不然? 一、前言
思考面向: 藉由夫妻財產制以及繼承法的規定,從以下兩個層面分析此一問題: 立法沿革,從清末第一次民律草案編纂到現行民法公布施行的歷程,看立法者想承憲的立法精神。 從中國法律傳統及法律繼受暨比較法的角度
二、現行民法親屬與繼承編的制訂歷程與歷次法案立法精神之演變二、現行民法親屬與繼承編的制訂歷程與歷次法案立法精神之演變
若以立法精神為區分標準,歷次親屬與繼承法的法律案可以分成兩個階段:若以立法精神為區分標準,歷次親屬與繼承法的法律案可以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 • 1911年第一次民律草案(滿清政府起草) • 民國4年親屬法草案、民國15年第二次民律草案(北京政府起草) 第二階段(均由國民政府起草): • 民國17年法制局親屬與繼承法草案 • 民國20年施行之現行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
這兩個階段的差異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 親屬關係 • 昔:宗親、外親、妻親三分法,偏重宗親 • 今:打破三分法,引進親等與親系之概念,不再獨厚男系之宗親 • 昔:只重視兒子,女兒在法律上無正式地位 • 今:兒子與女兒平等對待
財產的性質 • 昔:有家產的概念,家為家產之所有者 • 從管理與用益關係來看 • 從歸屬關係來看 • 從繼承關係來看 • 今:不再有家產的概念,財產的所有者一律為個人
宗祧繼承的廢除 • 昔:以基於宗祧繼承的財產傳承為前提 • 諸「子」均分,僅兒子有固定的份額 • 女兒雖通常可分得家產,但額度往往不固定,且必定不如兒子 • 妻無繼承權 • 今:宗祧繼承與財產繼承分離 • 妻的繼承成為可能 • 女兒可以與兒子均分遺產
三、國民黨主導之身分法立法對於兩性平權的實踐情形三、國民黨主導之身分法立法對於兩性平權的實踐情形
(一)國民黨的婦女政策 • 民國元年同盟會總章 • 民國2年國會大選國民黨政見 • 民國12年中國國民黨宣言政綱 • 民國13年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黨綱 • 民國15年婦女運動決議案 這些文件顯示,男女平等一向是國民黨的政策
1.繼承制度 已嫁女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 法制局繼承法草案 現行民法繼承編 (二)國民政府執政後其婦女政策在繼承制度與夫妻財產制立法上之落實
2.夫妻財產制 • 法制局親屬法草案 • 規定雖簡略,但夫妻財產權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 現行民法親屬編 • 仿瑞士立法例,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 另設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統一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 • 除分別財產制外,都有利於夫,夫的財產範圍大於妻,也擁有管理權。
四、平權原則在夫妻財產制與繼承制中差異性落實之原因四、平權原則在夫妻財產制與繼承制中差異性落實之原因
1.夫妻關係 彰顯夫妻地位差異的三項制度 • 喪服制度 • 喪服分為五級,愈親近者服愈重 • 為父所服之喪重於為母所服之喪 • 妻為夫所服之喪服重於夫為妻所服之喪 • 妻為夫知父母所服之喪重於夫為妻之父母所服之喪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七出制度 • 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 都是從夫或夫家的利益出發 • 作為對抗要件有「三不去」,也有兩項是從夫家立場出發: • 有所取無所歸 • 與更三年喪 • 前貧賤後富貴 • 互相侵犯時之刑罰 • 夫侵犯妻較凡人相犯之處罰為輕,而妻侵犯夫之處罰較凡人相犯為重
2.兄弟姊妹關係 從喪服關係來看,兄弟姊妹之間服制對等 從互相侵犯之刑罰來看,年幼者侵犯年長者處罰加重,年長者侵犯年又者處罰減輕,法律重視年齡,而不考慮性別。 小結: 傳統文化中兄弟姊妹的地位差亦不若夫妻之懸殊,因而可認為立法者以及大眾對於兒子與女兒地位平等的法律文化較能接受
1.法律繼受之開始 • 為了撤廢領事裁判權 • 從清廷到國民政府,念茲在茲 • 藉由新式立法顯示中國法制進步 • 模仿外國立法例,向外國看齊,顯然是最立竿見影的作法。 (二)法律繼受與比較法的觀點
2.法律繼受之進行 (1)法律繼受的擔當者 A.政治人物Politiker • 身分:決策者或一般官僚 • 例如慈禧、袁世凱、張之洞、歷任北京政府領導人、孫中山、蔣中正等 • 任務: • 為法律繼受營造一個適當的環境,或曰「開路」 • 決定立法政策,進而管制立法內容
B.法律人Jurist • 身分:實際從事法典編纂者 • 例如清末的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民法典起草時的史尚寬、黃右昌等。 • 任務:編譯與詮釋外國法典,並轉化為本國法典。
(2)被繼受法的品質 A.客觀上是否優良 • 學術品質 • 可繼受性 B.主觀上是否合於被繼受國之需要
3.外國法的示範作用 現行民法制訂時期的德國、奧地利與瑞士民法 • 繼承法均落實男女平等原則 • 夫妻財產制均以夫權為重
現行民法是對歐陸法制的繼受與模仿,所以不論夫妻財產制或繼承制度都是舶來品現行民法是對歐陸法制的繼受與模仿,所以不論夫妻財產制或繼承制度都是舶來品 但模仿對象是選擇性的,要最新、最好、還要適合中國的風土民情 所以在身分法上夫妻不平等而子女平等,一方面有外國法的示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