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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由æ„å¿—å•題看æ»åˆ‘. 鄒塿˜‡ ( ç ”ç©¶ç”Ÿ ) è¯æ¢µå¤§å¸ 冀åŠåˆ¶ ( 副教授 ). 行為能力與責任. 便“šå°ç£æ³•律精神 å°æœ‰è¡Œç‚ºèƒ½åŠ›çš„äºº 來說,這些人應該為自身的行為 è² è²¬ï¼Œå› ç‚ºä»–å€‘æ“æœ‰æŽ§åˆ¶è‡ªå·±è¡Œç‚ºçš„能力。 å°æ²’有行為能力的人 來說 , 這些人完全ä¸å¿…為自身 çš„è¡Œç‚ºè² è²¬ï¼Œå› ç‚ºé€™äº›äººä¸å…·æœ‰æŽ§åˆ¶è‡ªå·±è¡Œç‚ºçš„能力 。 例如 , 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並ä¸éœ€è² 法律責任。. 什麼是自由æ„志?. 所謂「自由æ„å¿—ã€æŒ‡çš„æ˜¯åœ¨æˆ‘們能力所åŠç¯„åœå…§ï¼Œæˆ‘們å¯ä»¥ 自由的åšå‡ºæ±ºå®š 。. 自由æ„志與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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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由意志問題看死刑 鄒叡昇(研究生) 華梵大學 冀劍制(副教授)
行為能力與責任 依據台灣法律精神 對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說,這些人應該為自身的行為 負責,因為他們擁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說,這些人完全不必為自身 的行為負責,因為這些人不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例如,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並不需負法律責任。
什麼是自由意志? • 所謂「自由意志」指的是在我們能力所及範圍內,我們可以自由的做出決定。
自由意志與行為能力 • 若自由意志不存在,則人實際上沒有行為能力,依據台灣的法律精神,人們不必為自身的行為負責。 科學證據顯示,自由意志可能不存在(Libet 1983) ,若果真如此,死刑也不應該存在。
即使自由意志存在,死刑也不適當 論證: 1.依據台灣法律精神,若我們的行為能力不是完全的,則我們不需為行為負完全的責任。 2.我們的行為能力並不完全。 3.我們只需為行為負與行為能力相等的責任。 4.若只需為行為負與行為能力相等的責任,則要求為行為能力負完全責任的死刑並不適當。 5.所以,依據台灣法律精神,死刑並不適當。
行為能力不完全 • 可觀察的因素:包含所處環境條件、人的生理狀況、心理狀況、生長環境、自身道德標準、人格塑造.. .等,都會直接影響行為能力 。 • 不可觀察的因素:包含潛意識、當事人當時的大腦狀態、環境中所隱藏的刺激,也會對行為能力造成影響。
結 論 無論自由意志是否存在 死刑都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