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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 有关问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争议处理处 赵晓燕. 一、劳动关系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 一是主体特定; 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兼具平等性与从属性。 三是劳动者享有一定范围的免责权。.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包括: 1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 、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 3 、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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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争议处理处 赵晓燕
一、劳动关系概述 •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特征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 • 一是主体特定; • 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兼具平等性与从属性。 • 三是劳动者享有一定范围的免责权。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包括: • 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 2、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 • 3、人事关系 • (1)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 • (2)劳动法和人事特别规定调整的聘用制工作人员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 • 1、用人单位 • 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2、劳动者 • 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公民,和经过劳动保障行政批准来我省就业的台、港、澳同胞,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三)几种特殊劳动关系的确认: • 1、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 2、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问题 • 4、个人承包经营劳动关系问题
5、非法用人单位童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 6、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问题 • 7、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非法转包的劳动关系问题
(四)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 1、下岗、内退、退休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 • 2、大、中专学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关系。 • 3、订立劳动合同后没有用工的,不视为劳动关系建立。
二、劳动合同概述 • (一)概念及特征 •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 •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和劳动成果的给付。
(二)劳动合同与其他几类合同的甄别: • 1、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 对于劳务合同,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理论上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1)主体资格不同; •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 • (3)主体的待遇不同 ;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 • (5)雇主的义务不同 ; •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 • (7)法律调整不同 ; •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 • (9)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 •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2、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其特征是,雇员由雇主选任,一定程度上受雇主的管理和监督,这也是雇佣关系区别与其他劳务关系的重要一点。 •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 。
雇佣合同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区别基本相同。但主体不同,是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雇佣合同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区别基本相同。但主体不同,是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 • 雇佣合同,对雇佣主体和劳动者没有特别限制
3、劳务派遣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 • 劳务派遣合同,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定立的劳动合同。 •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同; • (2)劳动合同期限不同; • (3)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及确认 • (1)法理定义: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不符合法定模式(缺少法定要件)的劳动关系。 • 原法律定义: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依据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还应当包括: • ▲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28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6条)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3条)
(2)劳动关系的确认 • 一般情形用工开始与合同订立同时开始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先用工后订立合同,先订立合同后用工。
实质标志: 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 形式标志: 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等 • 实质标志与形式标志的关系: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 • 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3)确认机关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 人民法院。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三、追索非法用工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金争议 • (一)如何确定非法用工单位 • (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主体问题 •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