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 likes | 732 Views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建设与发展. 阿勒泰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程 箴 华 推广研究员 电话: 15099319688 2009 年 12 月.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 三、合作社如何才能有效发展 四、合作社的产权结构 五、合作社的控制活动 六、合作社的分配活动 七、合作社的运营活动 八、结语.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E N D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阿勒泰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程 箴 华 推广研究员 电话:15099319688 2009年12月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二、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 • 三、合作社如何才能有效发展 • 四、合作社的产权结构 • 五、合作社的控制活动 • 六、合作社的分配活动 • 七、合作社的运营活动 • 八、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概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 • 上述定义强调了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只有符合上述定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设立、登记及运行等在享受本法规范的同时,也享受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并必将成为我国新的农村经营体制的主流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并必将成为我国新的农村经营体制的主流组织形式。 • 如果说我国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制,现在则开始迈入了家庭经营制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两个基本点: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问题: (1)何谓农民?何谓“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服务于共同利益,还是部分人的利益? (3)退社重要,还是入社重要? (4)何谓民主管理? • 问题:协会是合作社吗?什么样的协会其实是合作社? 协会是社团,但现在很多协会实际上就是合作社。 协会要成为合作社的条件(1)为社员服务的;(2)有经营活动的;(3)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服务社员(使用者)是合作社的根本要义。 • 在法律框架下,合作社是一种约定共营的组织形式。 • 以法律为准绳,以章程为基础。 • 符合法律就是规范的,符合章程就是合理的。 • 优秀的合作社应在保持合作社生命力和竞争力的同时,既符合法律基本要求,也体现合作社基本理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必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营销、管理,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 • 政府会关注合作社的境遇,但市场不怜悯合作社的眼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即可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即可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设立大会 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对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要求召开由全体设立人(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设立大会的法定职权有(1)通过本社章程;(2)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理事长、理事或经理财务人员);(3)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合作社设立的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成员中农民要占80%以上,成员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超过20人的单位法人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其章程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设立大会应当通过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同时章程要明确规定专业合作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如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等)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会、等,本法规定必须设立的法人机关只有二个一是理事长,二是理事会。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出资是其财产的主要来源,但本法没有规定成员的最低出资额。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等。 1、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设立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机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人签名、盖章的出资单(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7)其他。
3、登记程序。 有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 4、登记时限和费用。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本法规定办理登记不得一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任何费用。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 (1)产品特性因素 • (2)生产集群因素 • (3)合作成员因素 • (4)制度环境因素
(1)产品特性因素 •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率先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较明显的情况下,兴起于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较强、交易频度较高的农产品领域内,兴起于规模经济较显著、专业化程度较高、资产专用性较高、资本或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中,兴起于政府管制较少的农产品品种上。
(2)生产集群因素 • 只有在产业集中基础上的合作社才有可能获取规模经济收益。 • 生产集群因素不仅取决于集群中个体成员的数量,还取决于个体成员的“规模”(即专业农户乃至专业大农户的情况)。
(3)合作成员因素 • 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首先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才能的人,即合作社企业家。 • 许多合作社的成员是分层的。 • 一个合作社应有多种社员(核心社员、骨干社员、资格社员、记名社员、投资社员) • 合作社要办成功必须 • (1)靠规模 • (2)靠品牌 • (3)靠加工 • (4)靠技术
一个合作社要办成功,还要有一个好的带头人—社长,因此要让社长:一个合作社要办成功,还要有一个好的带头人—社长,因此要让社长: • (1)出大股 • (2)出大力 • (3)得大利 • (4)给荣誉 • (5)常教育
(4)制度环境因素 • 立法、政府、相关利益主体、文化等等。 • 问题:政府应该“管”合作社吗?
合作社的股份来源: • (1)直接投资; • (2)惠顾返还保留; • (3)资本保留; • (4)未分配股份; • (5)优先股及其他非成员股份来源。
合作社的股份来源: • (1)直接投资,包括普通股、成员资格或是其他形式的特别股份的现金购买。 • (2)惠顾返还保留,是指分配给社员的净收益的一部分被合作社保留。它实际上是那些惠顾者社员的新投资。 • (3)资本保留,是在合作社中基于各个社员惠顾额的惠顾投资。营销合作社主要用这种方法来积累股份资本,也就是说,他们社员的投资通常是从合作社产品销售收入中扣留的。 • (4)未分配股份,也称公共积累,是指那些没有分配给任何成员净收入保留,也是一种股份积累的方法。这些股份可能来源于非经营性收益(利息、租金等),或者来源于未分配或再返还的经营性收益(来自非成员或成员的)。 • (5)优先股,是由公司、合作社及非合作社企业发行的股票,有着固定或者浮动的股息率,而且这些股息必须在普通股和其它股份偿付之前进行支付。
成员账户: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1)政府为什么资助合作社?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政策、法律、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合作社底子薄基础差,在充分尊重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政府资助合作社发展。。。。(1)政府为什么资助合作社?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政策、法律、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合作社底子薄基础差,在充分尊重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政府资助合作社发展。。。。 (2)政府扶持资金在合作社资本结构中属于什么性质? (3)政府扶持资金所创造的收益又属于谁?国家补助形成的财产,分配时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其形成的收益平均到每一位成员,成员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财产。。。 政府对合作社的资助问题:
(4)当合作社清算时如何处置政府扶持资金?这部分资产在合作社清算时无权处分,其处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当合作社清算时如何处置政府扶持资金?这部分资产在合作社清算时无权处分,其处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还有: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作社不再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即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一是如果采取无限责任对合作社生产经营不利,过重的责任形式不适合承受力较弱的农民,会打击其对合作社的信心,失去一个好的发展平台,二是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无限责任的形式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采取有限责任形式。
合作社的控制活动: • 控制活动就是社员对合作社重要事项进行治理。 • 那些最重要的企业活动是指: • (1)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 • (2)章程条款、规章制度和盈余分配的批准;(3)兼并、购置或出售等重大资产处置的决定;(4)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定。
社员对合作社及其管理者进行治理的主要方式:社员对合作社及其管理者进行治理的主要方式: • (1)投票(vote) • (2)异议(voice) • (3)退出(exit)
合作社的控制活动: • 在大多数合作社,投票表决是在一人(社员)一票制或民主基础上进行的。社员责任之一就是通过在重要事务上投票以管理或控制合作社。 • 在合作社选举中有两个关键因素:投票规则和代表遴选。 • 社员开会,尤其是年度会议,是一个重要的控制活动。
怎么投票? 根据本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投票)分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 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主要基于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人人平等的体现;二是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力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体成员的权力,成员的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的联系。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也实行一人一票。 •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受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表决 •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议方法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议方法,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某一问题作决定时需要多少票可以使表决获得通过。 1、一般决议方法。对选举或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用此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例如某合作社成员有95名,其中有5名成员各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该合作社在表决时,其赞成票要超过总数100票的半数,即51票。
2、特殊决议方法。对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上例需67票通过。 3、本法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特殊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上限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中不能对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作低于本法规定的“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规定,否则无效。
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怎么分? •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返还的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合作社的运营活动: • 规模化组织; • 统一化经营; • 规范化治理; • 品牌化营销…… • 以加强规范化程度做优合作社 • 以加强统一化程度做大合作社 • 以加强市场竞争力做强合作社
合作社运营的关键是什么? • 合作社运营的关键就是对下游业务活动及其基础设施的社员控制。因此,对下游活动(资产)的所有权是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 • 显然,在当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谁对终端产品市场有知识、有远见,对下游活动(资产)具有相对的控制力,那么,谁就拥有合作社企业的控制权(特别是权变决策权)。
几个有关合作社运营的问题: • (1)合作社的规模? • (2)合作社对社员采购、销售和服务? • (3)合作社之间的竞争? • (4)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运营的异同?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做法: • 要围绕优势产业的壮大加快培育发展,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基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 要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特别是要针对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中的最薄弱环节,积极引导相应的主体牵头兴办合作社。 • 要对农民专业协会进行改造改建,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要抓好规范工作,健全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服务内容。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终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农业科学技术进步迅速,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不可逆转,所有这些,都迫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在新的组织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终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农业科学技术进步迅速,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不可逆转,所有这些,都迫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在新的组织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是那些最能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企业制度。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是那些最能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企业制度。 • 在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农民以及各类涉农主体的利益和能力的异质性和耦合性,深刻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以浙江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格局必然是倾斜的,换言之,产权安排必定是偏于股份化的,治理结构必定是偏于大户、企业或相关组织主导型的。而且可以想见,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这种制度状态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
合作社社员的资格就意味着他能够扮演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角色,从而能够通过与合作社相应的交易活动,获得相应的利益。合作社社员的资格就意味着他能够扮演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角色,从而能够通过与合作社相应的交易活动,获得相应的利益。 • 在一定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取决于,具有不同的利益偏好和不同的要素能力的农户(社员)们倾向于(或能够)扮演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角色。
当我们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视为中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就应该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国内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则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对本土历史现实的适应和创新。当我们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视为中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就应该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国内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则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对本土历史现实的适应和创新。
在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情况下,我们往往特别关注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存续性,而不期待合作社的社会价值和教育功能的发扬。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价值或利益的重要。在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情况下,我们往往特别关注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存续性,而不期待合作社的社会价值和教育功能的发扬。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价值或利益的重要。
合作社一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之一。对于农民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具有某些其它组织无法赋予的利益—进入市场、价格改进、降低交易费用、特殊服务、降低风险等等—也许更为重要的,它是一所学校,是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尤其是社员)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走向公民社会。合作社一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之一。对于农民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具有某些其它组织无法赋予的利益—进入市场、价格改进、降低交易费用、特殊服务、降低风险等等—也许更为重要的,它是一所学校,是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尤其是社员)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走向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