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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局机关服务中心.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一 . 政策依据 二 . 范围和形式 三 . 原则 四 . 对象 五 . 面积和价格 六 . 主要程序 七 . 优惠政策 八 . 规范和清理. 一 . 政策依据.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 新政发 〔2008〕33 号 ( 2008 年 4 月 24 日). 一 . 政策依据. 2.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 新党办发 〔2008〕12 号 ( 2008 年 4 月 28 日). 一 .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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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 一.政策依据 • 二.范围和形式 • 三.原则 • 四.对象 • 五.面积和价格 • 六.主要程序 • 七.优惠政策 • 八.规范和清理
一.政策依据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 新政发〔2008〕33号 • (2008年4月24日)
一.政策依据 •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 新党办发〔2008〕12号 • (2008年4月28日)
一.政策依据 • 3.《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08〕114号 • (2008年7月11日)
一.政策依据 • 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新政发〔1999〕39号 • (1999年6月17日)
一.政策依据 • 5.《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 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 新政发〔2005〕1号 • (2005年1月5日)
一.政策依据 • 6.《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 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 新政发〔2006〕26号 • (2006年3月11日)
一.政策依据 • 7.《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政发〔2006〕207号 • (2006年12月20日)
一.政策依据 •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 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 新建房〔2006〕5号 • (2006年6月15日)
一.政策依据 • 9.《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 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07〕218号 • (2007年12月5日)
一.政策依据 • 10.《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 新政办〔19 9 6〕136号 • (1996年8月14日)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 一.政策依据 • 二.范围和形式 • 三.原则 • 四.对象 • 五.面积和价格 • 六.主要程序 • 七.优惠政策 • 八.规范和清理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1.区直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包括包括招录、调入人员)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2.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3.调离人员、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不属于集资建房范围;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4.夫妻双方都在局机关或都属于集资建房范围的,只能按照一个对象对待;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5.集资建房形式: ①局机关与被拆迁单位合作集资建房, ②局机关与直属单位联合进行集资建房,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5.集资建房形式: ③参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集资建房。前两种形式须按照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 一.政策依据 • 二.范围和形式 • 三.原则 • 四.对象 • 五.面积和价格 • 六.主要程序 • 七.优惠政策 • 八.规范和清理
三.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即红旗路和西虹路新建房屋原则不批,且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三.原则 2.职工自愿的原则; 3.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原则;
三.原则 4.享受房改政策的原则,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 一.政策依据 • 二.范围和形式 • 三.原则 • 四.对象 • 五.面积和价格 • 六.主要程序 • 七.优惠政策 • 八.规范和清理
四.对象 1.无房户:指夫妻双方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性住房、集资房等私房房产和租住公房。 新招录人员、外单位调入人员,以及其他范围内填报为无房户的,除提交配偶单位签字盖章的调查表外,还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提交退出房产证明) ; 军转安置人员填报为无房户的,还需提交转业(退役)干部住房补贴领取金额的证明。
四.对象 2.危房户: 危房是指房屋建造时间在30年以上城镇多层住宅或棚户区住房,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需整幢楼全体业主提出申请,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证明。 危房鉴定以整幢楼为单位进行,鉴定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只有C(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才能列入危房范围。
四.对象 3.住房困难户 以一个家庭人口为核算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
四.对象 3.住房困难户 家庭人口数计算: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即夫妻和子女、父母)。
四.对象 3.住房困难户 也就是说户口中的空挂户和非直系亲属不包含在申请家庭人口内,这是一个总原则。
四.对象 4.面积未达标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照《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填报住房困难户的可以不同时填报住房面积未达标。
四.对象 4.面积未达标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对象 5.集资建房对象优先顺序 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四.对象 6.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 按照新政办〔19 9 6〕136号《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各类住宅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为:科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3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