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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货运相关条款学习. 学习内容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服务对象.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道路货运车辆管理及运输证件配发、年审. 四、重型载货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五、道路货运业的转型升级. 六、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七、学习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个人理解. 一、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服务对象.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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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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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货运相关条款学习

  2. 学习内容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服务对象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道路货运车辆管理及运输证件配发、年审 四、重型载货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五、道路货运业的转型升级 六、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七、学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个人理解

  3. 一、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服务对象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4. 道路货物运输分类 普通货物运输:指以通过道路、主要运用汽车运送普通货物 的运输。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一等普通货物主要是砂、石、渣、土等;二等普通货物主要是日用百货;三等普通货物主要是蔬菜、农品、水产品等。 货物专用运输: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指在道路上运用汽车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一)货物外形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指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的运输。

  5.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这里所指法律、法规其中之一主要是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这当中:规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申请,主要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实现属地管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许可期限,体现了便民的原则。 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主要是为了通过适当的提高审批层次来控制经营主体的数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

  8. 另外,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部分细节:另外,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部分细节: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9.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 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三、道路货运车辆管理及运输证件配发、年审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12.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这里所指国家规定其中之一主要是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3. 关于运输证件配发,《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关于运输证件配发,《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4. 交通运输部2008年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运输证件配发又进一步明确了部分细节:交通运输部2008年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运输证件配发又进一步明确了部分细节: 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15.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6.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16. 关于年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关于年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17. 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18. 四、重型载货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鼓励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19.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对这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交通运输部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对这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各示范省份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示范省份: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宁夏、陕西)

  20. 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21. 五、道路货运业的转型升级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22. 甩挂运输 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中明确: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组织方式。牵引车与挂车的组合不受地区、企业、号牌不同的限制,但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甩挂运输通过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大幅降低了货车的空驶率,节约了运输时间,是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的有效方式。发展甩挂运输,对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现代物流和综合运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并不是所有货运企业都适合开展甩挂运输,发展道路货运甩挂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2、具有充足而稳定的货源;3、具有完善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货运站与物流园区);4、具有符合标准的牵引车和挂车;5、具有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3. 多式联运 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的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统称为复合运输,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 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

  24. 六、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 这里所指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其中之一主要是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6.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 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9. 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不按照核定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承运的。

  30. 七、学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个人理解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相关治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定期巡查,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城市交通物流配送业的发展。

  31. 规划引领、转型升级 政策鼓励、搞好服务

  32. 谢谢! 不足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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