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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汇票. 主讲人:袁远. 第一节 汇票概述. 一、汇票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台湾 】. 二、汇票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例证). (一)当事人理论界定 在汇票的法律关系中,有如下几类汇票关系当事人。 汇票从出票到付款,往往要经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多项票据行为,因此汇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等。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称为汇票当事人,其享有汇票权利的人为汇票权利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汇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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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汇票 主讲人:袁远
第一节 汇票概述 一、汇票概念 •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台湾】
二、汇票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例证) (一)当事人理论界定 在汇票的法律关系中,有如下几类汇票关系当事人。 汇票从出票到付款,往往要经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多项票据行为,因此汇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等。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称为汇票当事人,其享有汇票权利的人为汇票权利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汇票债务人。
1、出票人【银】,是指依照法定方式签发汇票委托他人付款的人。1、出票人【银】,是指依照法定方式签发汇票委托他人付款的人。 • 2、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人,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是其指定的人。 • 3、付款人【银】,是指按照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其次,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汇票法律关系(结合教材112页,以银行汇票为例)。
【法律界定】 票据法19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司法实践“界定” 在少数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界定混淆不清、理论模糊。
2005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中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则公示催告:“申请人(公告中的申请人指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AA101 5599400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9964.76元,付款人为江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为浦东发展银行江阴人民路分理处的银行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
产生如上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法律因素 结算办法当中的规定与票据法不一致。 1)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有关损失。 可见银行汇票出票行承担着票据法规定的义务,是票据当事人,其在票据法上的规范名称是出票人。
但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但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得出的结论应当是?
三、汇票的特征 • 第一,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因此,汇票是金钱债权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同时汇票是完全有价证券,取得汇票就取得汇票上的权利。不仅如此,汇票在整个票据中占有基础性地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票据。 • 第二,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为票据之出票人,而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必须另行委托他人为付款人,故汇票为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汇票的这一特征与支票相同而与本票相异,支票是委托证券,而本票为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第三,汇票是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多数汇票上都有一定的到期日,这就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所以又称之为信用证券。汇票的这一特征与本票相同而与支票相异,本票属于信用证券,而支票属于支付证券。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可以多种方式确定汇票的到期日,包括见票即付、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等四种方式。
第四,汇票是有承兑制度的票据。 汇票付款人无付款义务,因而需付款人承诺为汇票付款。支票付款人虽然亦无付款义务,但支票属于支票证券,构成了与其相应的票据运作模式及调控规则,所以无承兑制度。支票有保付制度,但保付行为除发生付款人的票据责任效力外还发生免责效力,与只发生票据责任效力的承兑行为不同。
四、汇票的种类 • (1)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其中,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其中,远期汇票还可以分为定日、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几种。 • (3)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五、汇票出票 • (一)出票的含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参考我国票据法20条)
(二)构成要件 从票据法理论上来说,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 • 1、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肉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 • 2、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欠缺作成或交付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出票行为皆不成立。
【思考】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行为规定了一般性的要求,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对于此规定,学界有争议。一种解释为否定了票据无因性,一种认为没有否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何种看法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