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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簡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簡介. 一、全文 28 條。 二、有關補習班的各項事宜,由各縣市政府定之。 三、目的 1 補充國民生活知識 4 培養健全公民 2 提高教育程度 5. 促進社會進步 3 傳授實用技藝. 全國補習班統計. 基隆市 241 台北市 2753 台北縣 2291 桃園縣 1200 新竹市 299 新竹縣 175 苗栗縣 269 台中市 1437 台中縣 1241 彰化縣 711 雲林縣 365 南投縣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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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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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簡介 • 一、全文28條。 • 二、有關補習班的各項事宜,由各縣市政府定之。 • 三、目的 • 1 補充國民生活知識 4培養健全公民 • 2提高教育程度 5.促進社會進步 • 3傳授實用技藝

  2. 全國補習班統計 基隆市 241 台北市 2753 台北縣 2291 桃園縣1200 新竹市 299 新竹縣 175 苗栗縣269 台中市1437 台中縣1241 彰化縣 711 雲林縣365 南投縣 237 嘉義市 237 嘉義縣 182 台南市816 台南縣 695 高雄市1471 高雄縣 794 屏東縣283 宜蘭縣 315 花蓮縣 187 台東縣 66 澎湖縣 23 金門縣18 連江縣 0 • 合計 16425

  3. 十年內補習班成長圖 • 全國 文理 外語 • 2007 16425 8111 5311 • 2006 16140 7934 5253 • 2005 14064 6687 4728 • 2004 12006 5505 4142 • 2003 10152 4513 3532 • 2002 8574 3696 2963 • 2001 7160 3017 2409 • 2000 5898 2434 1925

  4. 補習及進修教育類別 • 一、國民補習教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教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 • 二、進修教育:已受九年國教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 • 三、短期補習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5. 國民補習教育 • 一、由國小及國中附設補習學校實施。 • 二、國小補校: • 1.初級:相當國小前三年,修業年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 2.高級:相當國小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 三、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6. 進修學校 • 一、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 • 二、區分: • 1.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 • 2.專科進修學校 • 3.大學進修學校 • 三、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

  7. 短期補習教育 • 一、由學校、機關、團體公司或私人辦理。 • 二、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兩類。 • 三、修業年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8. 補習及進修教育辦理方式 • 1.一般方式 • 2.函授 • 3.廣播 • 4.電視 • 5.電腦網路

  9.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一、目的:1.補充國民生活知識 • 2.傳授實用技藝 • 3.輔導升學 • 二、定義: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人數 • 在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

  10.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三、授課: • 1.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 2.授課時數每班每週不得逾44節,每 • 節以50分鐘為限。

  11.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四、立案申請 1.立案申請書 2.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教材大綱 3.設班經費概算 4.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份證明文件(技藝補習班,班主任有關技能證明) 5.建物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6.組織規程與學則 7.教職員名冊 8.設立人、班主任與教職員非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身 份切結書。

  12.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9.班舍基金存款證明 10.設班基金不得動用切結書 11.班舍使用證明文件 12.財產目錄 13.設立人相片

  13.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五、名稱 • 1.補習班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 • 2.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 • 3.同一性質,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 ,但相同之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14. 全國已註冊商標 • 名稱 專用權人 期限 • 萬翔 台中市萬翔 2011 • 國際村聯盟 台中縣私立國際村 2012 • 湯尼TONY 高雄市湯尼外語 2011 • 康橋

  15.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六、班舍要求 • 1.面積不得少於70平方公尺,教室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每生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 • 2.使用地下室做為教室,面積不得超過地面層樓使用面積1/2。 • 3.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教室不得設置地面四樓以上。 • 4.補習班增設教室,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100公尺。

  16.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七、組織 • 1.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等組。 • 2.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不得設立補習班,擔任班主任或教職員,已具上述職務後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份,不在此限。 • 3.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得申請設立,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

  17.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八、師資 : 1.班主任為專任,年滿20歲: • A.技藝補習班 a 專科或同等學歷 b高中或同等學歷,並具該科技能而有證明 c.理髮、美容、縫紉、車繡、插花及烹飪得國中畢業 並具該科技能而有證明文件。 B.文理補習班 a.專科以上或同等學歷 2.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18.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九、編制及課程 • 1.補習班每班不得超過60名,合班教學時,不得超過120名。 • 2.類科 • A技藝類: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 • 運動及其他。 • B文理類:語文、升學、法政、經濟及其他 • 3.不得設置醫學類科

  19.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收費 • 1.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正式收據。 • 2.補習班經費應建立會計制度。 • 3.補習班得酌設獎學金名額。

  20.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一、退費 • 1.實際上課日前離班,退以繳費用九成,自上課日未逾全期1/3,退以繳費用半數,超過1/3,不予退還。 • 2.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3.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或未依招生廣告內容開班授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21.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二、監督 • 1.補習班不得在上課時間內,招收在學學生。 • 2.文理補習班不得招收學齡前兒童。 • 3.補習班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應報請暫停招生,期間以半年為限,情形特殊可延長一次,延期以半年為限,逾期撤銷立案。

  22.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三、未立案之懲處 • 1.未合法立案或撤銷立案仍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 • 2.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 • 3.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 • 4.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5.經處罰鍰仍不停辦,得按日連續罰。

  23. 全國撤銷註銷補習班數 • 撤銷 476 • 註銷 2042 • 合計 2518

  24.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四、立案補習班之懲處 •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成立條件者,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 1.糾正 • 2.限期整頓改善 • 3.停止招生 • 4.撤銷立案

  25.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五、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成立條件之界定 • 1.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 2.班名未照規定書寫 • 3.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 • 變更班址、班主任。 • 4.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5.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文字、圖 • 表。

  26. 十五、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成立條件之界定十五、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成立條件之界定 • 6.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 7.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 8.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 9.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 10.未依規定聘用外籍教師 • 11.未經核准動用基金

  27. 十五、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成立條件之界定十五、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成立條件之界定 • 12.未經核准擅自利用交通車載送學生 • 13.聘用公私立專任教師兼課、設置醫學 • 類科、在學校上課時間招收在學學生 • 、招收學齡前兒童。 • 14.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者

  28.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十六、撤銷立案 • 1.有前項情事,其情節重大或命其限期整頓改善而不 • 改善。 • 2. 經核准立案逾三個月未招生而未報備 • 3.經停止招生而繼續招生 • 4.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仍不合格 • 5.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者 • 補習班經撤銷立案,原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29. 海外遊學簡介 • 一、定義 • 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正式、非正式教育機構或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獲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所為之課程研修或旅遊行程。

  30. 為什麼遊學?

  31. 遊學之理由 • 1.加強外語能力 • 2.語言+專業 • 3.為將來留學打基礎 • 4.快樂學習及度假

  32. 個人遊學及遊學團 • 個人 遊學團 • 自辦繁雜入學手續 入學手續免操心 • 學校、課程選擇多 固定學校、課程 • 住宿選擇多 住宿無法選擇 • 自助旅行可深入當地文化 跟團走馬看花 • 全年想去就去 寒暑假 • 到當地需主動認識人 有主動及被動的機會 • 彈性運用個人時間 配合團體作息 • 花費較省 花費較多

  33. 遊學代辦中心基本服務項目 • 1.提供學校介紹、各項資料與申請表格 • 2.代為申請學校 • 3.安排住宿 • 4.代訂機票、安排接機 • 5.代辦簽證、護照

  34. 代辦中心的條件 • 1.需為中華留學服務交流協會合法業者 • 2.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時間之長短 • 3.諮詢人員提供資訊之多寡 • 4.諮詢人員對提供學校和課程安排是否瞭解 • 5.需取得國外學校授權代理

  35. 代辦中心的條件 • 6.以往服務績效 • 7.無不實廣告 • 8.有無定型化契約 • 9.發生事故時之協助或建議

  36. 可以更多做一點?

  37. 額外服務 • 1.申辦遊學貸款 • 2.國際學生證(ISIC) • 3.國際青年證:未滿26歲,享受優惠機票、交通、風景區和博物館之優惠 • 4.YHA青年旅館卡 • 5.國際駕照 • 6.申請工讀 7.鄰近國家的簽證

  38. 遊學第一步考量?

  39. 遊學考量 • 1.國家 • 2.地點 大城或小鎮 • 3.學校:大學附設或私立國際連鎖語言 • 學校 • 4.預算 • 5.時間

  40. 遊學學費 • 國別 每週堂數 費用 • 英國 20 2週 364 3週 546 • 4週 700 8週1328 • 加拿大 20 2-4週 每週270 • 5-11週 250 舊金山 20 1週330 2週615 3週845 4週995

  41. 遊學費用 • 國別 每週堂數 費用 • 澳洲 25 每週 305 • 紐西蘭 15 4週 800 • 法國 15 4週 1460歐元 • 12週4380 新加坡 20 4週約1000-2000 8週 2800-3800

  42. 海外遊學簡介 • 二、適用範圍及順序 • 權利義務之規範 • 1.依契約定 • 2.契約未定,依中華民國法令或習慣 • 3.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口頭約定,亦為契約之一部份。

  43. 海外遊學簡介 三、未成年人之遊學 1.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限制行為能力者,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承認。 3.無行為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44. 海外遊學簡介 • 四、課程、交通、時數 • 1.應規範國家、學校、期間、每週時數 • 2.註明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 • 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資格。 • 3.授課教師之學經歷。 • 4.住宿、膳食、交通之安排

  45. 海外遊學簡介 • 五、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 1.旅遊活動除自費外,亦由機構協辦之旅行社安排。 • 2.需註明為何旅行社及詳細旅遊行程。

  46. 海外遊學簡介 • 六、遊學費用 • 1.出國證照及其他規費:護照、簽證 • 2.課程研修費:學費、教科書、講義 • 3.交通運輸 • 4.住宿 • 5.餐膳費6.遊覽費7.接送費 8.行李費 9.稅捐 10 保險費11.服務費 12.報酬

  47. 海外遊學簡介 • 七、遊學未涵蓋之費用 • 1.個人費用:行李超重、私人交通、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小費 • 2.保險費: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

  48. 海外遊學簡介 • 八、怠於及付費用之效力 • 1.遊學者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規定給付費用,對方可解除契約,並將所收費用退還。 • 2.解除契約時,得請求支付契約約定之旅遊費用,最高不得超過15%,作為損害賠償。

  49. 海外遊學簡介 • 九、業者保密業務 • 1.遊學者之學歷證明、財產、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本人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給其他個人或團體。 • 2.違反前項規定,遊學者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其因而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50. 海外遊學簡介 • 十、服務人員及領隊 • 1.業者需指派具有遊學地語文能力人員隨同前往,但雙方另有約定,不在此限。 • 2.業者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書者擔任。 • 3.應為遊學者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手續並完成遊學活動所需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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