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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http://hhsiao.dlearn.kmu.edu.tw. 大綱. I. 「主權國家」觀念與「國際無政府狀態」 的設想 II. 「國際管轄權」與「內政管轄權」的平衡 III. 國際組織的建構. I. 「主權國家」觀念與「國際無政府狀 態」的設想. 1. 西伐利亞體系 (Westphalia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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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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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http://hhsiao.dlearn.kmu.edu.tw

  2. 大綱 I.「主權國家」觀念與「國際無政府狀態」 的設想 II.「國際管轄權」與「內政管轄權」的平衡 III.國際組織的建構

  3. I.「主權國家」觀念與「國際無政府狀 態」的設想 1.西伐利亞體系(Westphalia System) 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的觀念, 並不是源遠流長的事物, 而是在17世紀中葉才開始出現於歐洲. 在此以前, 歐洲地區在宗教上受到羅馬天主教廷的統轄; 在世俗方面受到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 在此雙重統治下, 歐洲各個封建領主對於封地內的政治及宗教事務, 並不具有最高的政治權威及統治效能.

  4. 17世紀的宗教革命引發了三十年戰爭(1618-48). 天主教徒與新教徒之間的武裝衝突轉變為政治實體之間的爭鬥. 1648年, 戰爭告一個段落, 西歐地區的各交戰國簽訂了西伐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條約中規定, 神聖羅馬帝國內的各公侯領地, 享有彼此宣戰及相互結盟的權力, 更確認各國具有決定其內部信奉宗教的權力. 西伐利亞條約簽定與生效, 奠定了近代主權國家的概念. 從此, 主權國家間的國際關係結構,被稱為西伐利亞體系.” 西伐利亞體系有三個要素. 首先是國家擁有的主權不受其他權威宰制.其次, 國家對內主權的施行不受干涉. 最後, 國家擁有對外行為的最大自由, 可以運用所有手段保障國家的生存與發展, 例如運用對外發動戰爭擴大領土.

  5. 2.國際無政府狀態 主權國家與封建領主或是帝國等其他政治實體最大的差異, 乃是主權國家擁有主權(sovereignty, 指國家在政治上獨立於其他國家的特徵). 西伐利亞條約之後, 神聖羅馬帝國失去了作為帝國內封建國家最高權威的地位. 相對地, 原本的封建領地變為主權國家, 取得了對外及對內事務的最高權威與權力. 主權國家之間享有相對平等的主權地位. 對內, 任何一國之內政不受其他國家或是帝國等權威來源的約制. 對外, 主權國家對外有宣戰、媾和及相互結盟與退出國家間約定的權力, 擁有自主的對外交往權力. 主權原則確立主權國家之內政不受干涉及所有主權國家一律平等的規範. 但同一時間, 主權國家的出現, 亦結束了帝國權威可約束封建國家行為的狀態. 主權國家之上, 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最高政治及法律權威, 使主權國家之間的關係處於無政府狀態(anarchy)的環境.

  6. 主權國家的發明,在西歐地區隨著民族主義的興起日趨鞏固,更自十九世紀後擴散去全球其他地區.主權國家之間除了權力的互動, 更建構出種種彼此交往的規則,形成國際公法的根基.外交禮儀與國家更迭帶來的承認制度, 國家間進行戰爭之程序規範,均由簡而繁從淺而深日趨精密.主權國家概念及國際公法的運用,更因為歐洲列強在十九世紀向全球的殖民擴展,散佈至全世界.

  7. 上述由國家主權至上, 國家與國家之間互不干涉的信條而引生的無政府狀態論述, 儘管還有很多大師級的國際關係理論家, 尤其是尚居顯學地位的現實主義派理論家還在堅持, 但另有不同學派的大師在「無政府狀態」中觀察到「有政府狀態」的脈絡; 在「主權至上, 不容外國干涉內政」的口頭禪的底層下看到多數國家所能共同接受的「國際管轄權」觀念.

  8. II. 國際管轄權(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與內政管轄權(domestic jurisdiction)的平衡 大約從1880s年代開始, 國際上就有一股強有力的聲音,努力想去尋找一些多數國家都能共同接受的事項, 來當作國際管轄權領域內的項目.到了1918年,更進一步要求把國際管轄權的項目予以客觀化和普遍化.這個發展的趨向1945年起幾年內當聯合國憲章初訂那一段時代,曾經略有轉向,傾向於在憲章的內政條款上用含糊的定義來擴大內政管轄權的範圍.不過其後半個世紀,聯合國本身對憲章的詮釋以及對諸多決議文的制定,國際法庭對國際爭執的判例, 都把1945年可能轉向的端緒扭轉過來,改而朝向把國際管轄權的內容予以擴大化、明確化、普遍化的方向而進展. ◎上述傾向, 不妨圖示如下:

  9. 表1: 內政管轄權與國際管轄權的消長 • Imposing some limitation on the exercis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dentifying the matter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 II. Objectification and universaliz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 III. Ambiguous definition of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 IV. Establishment of the scope of the contemporary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 資料來源: 作者畫製

  10. 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 依據聯合國憲章、聯大主要決議文, 以及國際法庭的判例,已經確立了「國際管轄權」包括下列諸類事務: • 涉及對條約、協定等等國際文書的解釋的事項. • 領土爭執的問題. • 威脅和平的事項. • 基本人權問題. • 人民自決問題. • 依據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條約而須履行的國際義務. • 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NSGTs)或託管領土的事務. 上述七個項目大抵明確具體,並不至於無從捉摸.可是某一個擔任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文明古國」卻偏偏對這些公認的項目裝聾作啞, 偏偏刻意誇大突顯古典絕對主權論, 企圖把屬於國際權限的事項充當他們的內政權限.寧不悲哉!

  11. III.國際組織的建構 表 2 國際組織的分類 1.國際組織的類型 資料來源: 孫國祥、黃圭博,〈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p.258, in 張亞中主編《國際關係總論》,pp. 247-269.

  12. 表2係錄自孫國祥等人的論文. 表中有些國際組織的分類有待商榷, 我們就留待上課中來口頭討論. 國際組織有廣、狹兩義. 狹義指的是主權國家之間經過協議所組成的具有規章制度的跨國界團體.這類團體的成員國通常簽訂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 依據條約和規章而設立辦公室、秘書處、大會、或決策中心, 成立擁有自主性權力的機構,並規劃簽署國之間雙邊或多邊的合作事宜, 其領域可能涵蓋軍事、經濟、文化、社會、或其他功能性事務. 這一類國際組織又稱為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IGO). 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等團體就屬於這一類. 不少「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實同時擁有「國家」與「非國家」會員。

  13. 廣義的國際組織指任何國際行為者(包括國家、政治團體、國際企業、個人等等)所組成的國際社團. 這些行為者包括政府的以及非政府的. 很多國際組織接受政府的與非政府的行為者. 另有很多國際組織的成員則以非政府行為者為主體. 這樣的社團稱為國際間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INGO或NGO), 例如國際紅十字會(Red Cross)、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Olympic International)、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等.

  14. 2.國際間非政府組織(NGO)對西伐力亞國際體系的影響2.國際間非政府組織(NGO)對西伐力亞國際體系的影響 過去數十年間, NGO以驚人的速度增加, 並在國際體系各領域, 如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與其他生活面, 形成一個龐大的國際組織環結.“根據聯合國的資料,目前全世界的國際組織(含政府間的與非政府間的)約有五萬餘個, 其中大部分是屬於國際間非政府組織. 隨著國際議題的複雜化, 國家政府處理這些議題的能力想對有限, 因此造成了國際間非政府組織逐漸穿入(penetrate)各個議題領域, 為主權國家或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組織帶來了壓力.”

  15. NGO的神速興起, 以及其滿腔熱情的活動力,對傳統的Westphalia國際體系(以主權國家為主的國際關係)造成了相當重大的衝擊. 未來NGO行為者與主權國家行為者兩者之間如何互動,在國際關係領域裡面將是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某些老大的主權國家死守僵硬的Westphalia體系來排擠或甚至窒息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 其成效將不易再像從前那樣無往而不利了吧!

  16. 報告完畢 請多指教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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