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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現行風控作業制度已相當成熟. 調整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的原因. 減少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之間無謂的糾紛. 風控專案或自律規範的規定均為基本規範,本公會會員可依各公司之風控政策自行調整 從嚴 之執行標準. 內容大綱. 開戶徵信及加收保證金作業 SPAN 的申請作業 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盤後保證金追繳 風險指標 代為沖銷作業 壓力測試. 開戶徵信作業 — 70 歲以上交易人之限制.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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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現行風控作業制度已相當成熟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調整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的原因 減少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之間無謂的糾紛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風控專案或自律規範的規定均為基本規範,本公會會員可依各公司之風控政策自行調整從嚴之執行標準風控專案或自律規範的規定均為基本規範,本公會會員可依各公司之風控政策自行調整從嚴之執行標準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內容大綱 • 開戶徵信及加收保證金作業 • SPAN的申請作業 • 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 盤後保證金追繳 • 風險指標 • 代為沖銷作業 • 壓力測試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開戶徵信作業—70歲以上交易人之限制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 第 五 條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先對交易人辦理徵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70歲以上之交易人有開戶需求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始得接受其開戶: (一)應填具「70歲以上交易人開戶聲明書」。(參閱範本) (二)曾於期貨、證券市場交易滿10筆,或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 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者。 (三)應提供財力證明,經徵信人員評估後之總價值數額為新台幣250萬元以上。 財力證明之種類,由本公會會員依其風險管理原則自行訂定之。 (四)應有固定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固定收入之內容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開戶徵信作業—分類及限制(1) 交易人分兩種類型: 1.自然人及一般法人 2.專業投資機構(參金保法定義) 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之限制:(20%,+20%) 本公會會員應於每日收盤後檢視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於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超過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20﹪者,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應加收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原始保證金之20%,該帳戶加收之保證金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後未沖銷部位低於期交所公告各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20%時,始得釋放使用。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開戶徵信作業—分類及限制(2) 專業投資機構之限制:(50%,+20%) 本公會會員應於每日收盤後檢視專業投資機構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於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超過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對該契約規定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50﹪者,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應加收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原始保證金之20%,該帳戶加收之保證金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後未沖銷部位低於期交所公告各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50%時,始得釋放使用。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開戶徵信作業-訂定分級辦法(3) 本公會會員應自行依公司風險管理原則訂定交易人分級辦法,級距由各會員公司自行訂定: 1.自然人及一般法人:20%~100%。 2.專業投資機構:50%~100%。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9
開戶徵信作業—申請放寬限制之方法 交易人及一般法人: 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具備下列條件,得申請放寬其帳戶之加收保證 金指標: 一、開戶滿3個月。 二、提出最近1年於期貨市場交易滿10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曾於期貨業任職,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並提供工作相關證明文件者, 無需具備前二款之條件。 四、提出財力證明。 前項所稱加收保證金指標係指期貨交易人帳戶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占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百分比。 專業投資機構: 專業投資機構交易人得提供財力證明,申請放寬其帳戶之加收保證金指標。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10
開戶徵信作業-重新評估機制(4) 對於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應至少每6個月辦理重新評估。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11
開戶徵信作業-適用指標調整機制(5) 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於一定期間內代為沖銷或超額損失之紀錄達一定次數時,本公會會員應訂定交易人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調整機制。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12
加收保證金作業-計算原則 一、交易人帳戶未沖銷部位應以各契約分別計算,但選擇權僅計算賣方 契約之未沖銷部位,不計入買方部位。 二、計算應加收保證金時,選擇權賣方部位所需保證金以期交所公告之 原始保證金A值計算。 (選擇權所需原始保證金=選擇權市值+Max(A-價外值,B))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13
加收保證金作業-申請放寬條件 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應提供之財力證明種類,由本公會會員依其風險管理原則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自行訂定之。本公會會員得就下列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方式擇一或並行採用: (一)交易人提出財力證明之價值總金額,已逾其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 標按交易人種類計算之部位限制數,依台指期貨契約計算所需原 始保證金之 30%者,得對該帳戶之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 標。 (二)交易人提出財力證明之價值總金額,已逾其對個別契約申請放寬加 收保證金指標按交易人種類計算之部位限制數,依該個別契約計 算所需原始保證金之 30%者,得對該帳戶所申請之個別契約放寬 加收保證金指標。交易人對個別契約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所 提出之財力證明總金額,得以對該帳戶之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 證金指標所應提出之財力證明總金額為限。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加收保證金作業—財力證明之價值金額要求 對「全部契約」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 交易人所提出之財力證明價值總金額,不低於其申請放寬之「加收保證金指標」所計算之台指期貨契約部位數所需原始保證金之30% (即財力證明價值總金額不低於 申請放寬之『加收保證金指標』* FITX部位限制數 * FITX原始保證金 * 30% ),期貨商得對該帳戶之「全部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 例:假設交易人事先申請提高所有契約之『加收保證金指標』至40%,即交易人申請交易任何契約的未平倉部位在期交所對該契約部位限制之40%之內免加收保證金,則該交易人須提供之財力證明經期貨公司評估後之總價值應有金額不得低於49,800,000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台指期貨部位限制為5000口,每口原始保證金83,000元) 40%×5000×83000×30%=49,800,000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加收保證金作業—財力證明之價值金額要求 對「個別契約」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 交易人所提出之財力證明價值總金額,不低於其申請放寬之「加收保證金指標」所計算之個別契約部位數所需原始保證金之30% (即財力證明價值總金額不低於 申請放寬之『加收保證金指標』*個別契約部位限制數 * 個別契約原始保證金* 30% ),期貨商得對該帳戶「申請放寬之個別契約」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交易人針對多項「個別契約」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所提出之財力證明總金額,以對「全部契約」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所提出之財力證明總金額為上限。 例:假設交易人事先申請提高金融指數期貨契約之『加收保證金指標』至50%,即交易人申請僅在交易金融指數期貨契約時未平倉部位在期交所對該契約部位限制之50%之內免加收保證金,則該交易人須提供之財力證明經期貨公司評估後之總價值應有金額不得低於2,025,000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金融指數期貨部位限制為300口,每口原始保證金45,000元) 50%×300×45000×30%=2,025,000元 倘期貨交易人分別申請多種契約寬加收保證金指標,其各種契約之財力證明加總總金額上限為49,800,000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加收保證金作業—對交易人之影響 依據超過「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僅為風險控管措施的要求,並非保證金追繳作業之一環,其對交易人之影響有: (一)可動用餘額減少。 (二)加收之保證金將於次一營業日加入風險指標公式之分母項。 (三)尚未補足加收之保證金前,若交易人權益數增加(含入金),應先 用於補足加收之保證金金額。 (四)即使次一營業日盤中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已低於依「加收保證金 指標」計算之部位,仍須待收盤後始得釋放該商品已加收之證金。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加收保證金作業—重點整理 • 國內政府基金不適用 • 收盤後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單日未沖銷部位達期交所部位限制之20%時,超過部分加收原始保證金之20%。 • 收盤後專業投資機構單日未沖銷部位達期交所部位限制之50%時,超過部分加收原始保證金之20%。 • 應依各公司風險管理原則於內控中訂定交易人之分級辦法。 • 得事先申請調高『加收保證金指標』,超過該指標之部位仍須加收原始保證金20%。對調高者後續應至少每6個月重新評估。 • 重新評估標準應加入交易人於一段時間內發生執行代為沖銷及超額損失次數,做為調降之依據。 • 應依財力證明之流動性,訂定差異化重新評估標準及頻率。 • 帳戶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或策略基礎制度時,加收保證金仍就各該契約超過『加收保證金指標』之部分依各該契約原始保證金之20%計算。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申請作業—新增申請資格條件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申請作業—新增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採行SPAN之期貨交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二、最近一年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交易成交各十筆以上,其開立期貨受 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未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 期貨交易人屬專業投資機構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 發生條件:盤中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帳戶。 • 通知人員:合格業務員 • 通知方式:當面、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交易人指定的方式(語音) • 通知內容:「您帳戶權益數已低於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請儘速補足至原始保證金並隨時注意權益數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XX%時,________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 (註:下引線空白處由會員公司自行填入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盤後保證金追繳—內容 • 發生條件:盤後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帳戶。 • 通知人員:合格業務員 • 應補繳金額: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應補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 金。 • 通知方式:除由期貨商以電話、簡訊或其他交易人指定的方式通知期 貨交易人追繳狀況外,期貨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期貨交易 人,惟期貨商經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 替代書面通知。 • 補繳保證金之期限:交易人應於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以前,依期貨商 保證金追繳通知內容,將應補繳金額補足。期貨 商與交易人約定補繳保證金之期限不得晚於次一 營業日中午12時。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盤後保證金追繳—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消除 • 交易人於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以前補足期貨商所追繳之金額。 • 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雖約定時間內曾回復者仍不予消除) 造成上項要求成立之可能因素有: 1、價格發展對未平倉部位有利。 2、補繳部分金額後價格發展對未平倉部位有利。 3、交易人自行減倉。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盤後保證金追繳—提醒 1、期貨交易人同時發生盤後保證金追繳及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 金指標」計算之部位限制針對超過部分加收保證金之情形,交易人除 應補足盤後保證金追繳金額,加收之保證金亦應補足,應補之加收保 證金非屬盤後保證金追繳之範圍。 2、有關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期貨商可依據各公司風險控管需求訂定更 嚴格之內控制度標準。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風險指標—計算式及使用時機 • 風險指標= 權益數+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 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 • 使用時機:盤中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例時,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風險指標約定比例任何交易人均不得低於25%)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為沖銷作業—時機與執行人員 • 時機: 1、盤中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時。(期貨商與任何交易人約定開始執 行代為沖銷作業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 2、交易人未能於約定時間消除前一營業日保證金追繳通知時。 • 可執行代為沖銷之人員: 由受託買賣業務員以外之合格業務員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並得由受託買賣業務員協助辦理。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為沖銷作業—執行方法與內控須訂定事項 • 執行方法: 1、盤中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時,期貨商應將未沖銷部位全部 沖銷。 2、未於約定時間消除前一營業日保證金追繳通知時,期貨商應將 部位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 • 內控須訂定事項: 1、與交易人約定應執行代為沖銷比率(約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 2、執行代為沖銷之順序 (例如:釋放保證金最多之部位優先處理、或 損失金額最多之部位優先處理…等) 。 3、執行代為沖銷之方法。 4、執行代為沖銷之委託單種類(市價單、限價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 委託單種類)等事項。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為沖銷作業—通知 • 代為沖銷前之通知: 因代為沖銷前已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之作業,故不須另外再行通知,惟若開盤或盤中因行情迅速變化,致交易人帳戶在尚未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前,其風險指標已低於約定代為沖銷之比率,期貨商仍應於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前,對交易人發出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 代為沖銷結果之通知: 期貨商應將沖銷之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通知期貨交易人。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壓力測試作業— • 目的: 使期貨商可事先瞭解交易人個別部位風險承受度,並透過壓力測試的 結果對交易人採取差異化的風險管理作業程序。 • 對象: 有未沖銷部位的交易人。 • 時機: 每日結算作業結束後至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 結果運用: 測試結果,對於可能產生高風險的交易人,期貨商應採取適當措施(例如:部位檢視、代為沖銷順序、代為沖銷方式、代為沖銷執行人員等之事先演練與安排)。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