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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讲义 德州市旅游局

旅游行政处罚讲义 德州市旅游局. * 2013 年 2 月 27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12 日国家旅游局令第 38 号公布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结案和归档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共 8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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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讲义 德州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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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旅游行政处罚讲义 德州市旅游局

  2. *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公布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结案和归档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共85条 ————程序法

  4. 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行政机关按照实体法办事的意识普遍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就是要从程序上规范旅游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因为只有把程序规范了,才会大大提升结局公平的概率。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行政机关按照实体法办事的意识普遍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就是要从程序上规范旅游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因为只有把程序规范了,才会大大提升结局公平的概率。 程序————公平

  5. 你可以保持沉默 但你所说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米兰达规则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的律师对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初,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 理由:——给予警告,是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具有可采纳性的先决条件 即:先警告——后询问,程序违法导致结果违法

  6. 专题一 总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合理原则 惩处与教育结合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

  7. 法定原则 一、主体法定: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此之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内容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2.形式法定,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罚则实施处罚;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任何相对人不受处罚;3.“从旧兼从轻”;4.“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 三、程序法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辛普森案给我们的仅仅是一个美国式的答案——程序公正远远超过实体公正。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得益一时,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美国人选择了程序公正的熊掌。辛普森杀妻的事实在实体上几乎让每个美国人都认为他有罪,但在程序上又让每个美国人都认为他无罪。

  8.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公正——充分考虑法定的相关因素,如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而不应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地位、权势、关系等不相关因素。 适当——包括“种类适当”和“幅度适当”。“种类适当” 指从各种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最适合于行为人违法情节和履行能力的种类;“幅度适当” 指在选择处罚种类后,还应选择与其违法程度相当的处罚幅度。 相应——“过罚相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给予相应处罚

  9. 处罚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公开,具体表现为: (1)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举行的听证会必须公开。

  10.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法律或者法规规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如:《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1.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原则 一、旅游行政处罚的原则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2. 二、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身份罚、行为罚、人身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申诫罚【以告诫、批评为内容的行政处罚】  (二)罚款;——财产罚【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三)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罚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身份罚 【以对相对人的身份作出剥夺或某种限制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五)责令停业整顿;——行为罚【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等】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身份罚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身份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13. 专题二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14.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5. 2、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来源——《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6. 3、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注意点:(1)以旅游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2)旅游局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注意点:(1)委托书、(2)备案、(3)公示】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17. 立法来源: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8. 二、管辖 (一)地域管辖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境内游管辖:】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例如:发现组团社合同违法>。【境外游管辖:】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模糊认识:只能对本部门许可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对非本部门许可的旅游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或者换发许可证件。

  19. 能否对外省旅行社设立在我省的分社直接实施行政处罚?能否对外省旅行社设立在我省的分社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核心问题:对分公司能否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对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有法律支持 【法律层面】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0. 【行政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21. 【部门规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2000年修订后: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22. 第二部分:对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有行政借鉴第二部分:对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有行政借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武工商检字〔1990〕30号)收悉。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如何处罚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该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作为企业和经营单位应申请营业登记;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此复。

  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24. 第三部分:对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有司法救济第三部分:对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有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27. 对分社的行政处罚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管理原则)。 如果分社存在违规行为,因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其设立社承担。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分社的违法违规事实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设立社,同时抄送设立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社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设立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设立社履行,若设立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度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由作出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28. 对分社违法行为的质保金划拨 如果分社有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者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设立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银行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银行经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29. (二)级别管辖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能力罚”管辖主体的强制规定】

  30. (三)移送管辖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1. (四)指定管辖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2. (四)管辖权异议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3. (五)管辖权转移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34. 专题三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法律冲突适用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5. 当前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1个(全国人大)——旅游法 行政法规3个(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8个(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36.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 5、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人民政府

  37. 宪 法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38. 《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9. 二、免于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程序规定》——教示制度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40.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41. 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罚款、吊销不是并处】和幅度较低【2-10万罚款】的处罚 Ⅱ 减轻处罚,是指从法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地说,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 情形1: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实施处罚。比如:罚款降为警告 情形2: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42. 四 责令改正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依据、期限、要求。 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形:有经营不规范行为但无罚则等。

  43. 专题四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节 告知、听证 第三节 审查、决定

  44.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45. 一、立案 (一)立案条件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注意点: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均按自然日计算。】 【特点:没有经过主动的“调查取证”】

  46. (二)不予立案、撤销立案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47. 二、调查取证 (一)先行调查取证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特点:立案之前进行“调查取证”

  48. (二)调查取证人员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49. (三)委托调查取证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

  50. (四)调查取证措施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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