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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应对“ 337 调查”情况介绍. 2014/9/1. BOFT. 1. 背景情况介绍.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饲料级赖氨酸生产企业: 2000 年以前,中国的饲料级赖氨酸市场一直被外国企业垄断,严重制约中国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发展; 大成集团从 1998 年开始投资建设赖氨酸生产设施,到 2006 年初,赖氨酸年生产能力已经达到 30 多万吨; 到 2006 年初,“大成牌”饲料级赖氨酸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 70% ,同时出口到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量逐年提高。. 2014/9/1. BOFT. 2. 案件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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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生化科技集团应对“337调查”情况介绍 2014/9/1 BOFT 1
背景情况介绍 • 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饲料级赖氨酸生产企业: • 2000年以前,中国的饲料级赖氨酸市场一直被外国企业垄断,严重制约中国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发展; • 大成集团从1998年开始投资建设赖氨酸生产设施,到2006年初,赖氨酸年生产能力已经达到30多万吨; • 到2006年初,“大成牌”饲料级赖氨酸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70%,同时出口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量逐年提高。 2014/9/1 BOFT 2
案件情况介绍 • 2006年4月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立案调查大成集团所属五家企业生产和向美国销售的饲料级赖氨酸产品涉嫌侵犯其两项美国专利: • 美国专利号5,827,698,“赖氨酸脱羧酶基因和L-赖氨酸生产方法”; • 美国专利号6,040,160,“发酵法生产L-赖氨酸生产的方法”。 • ITC于2006年5月末正式受理此案, • 案件名称为“L-赖氨酸饲料产品、其生产方法和用于生产的基因架构”,案号为337-TA-571。 2014/9/1 BOFT 3
案件情况介绍 • 从2006年6月开始,ITC进行了长达18个月的调查;2008年3月初,在ITC举行了为期8天的听证。 • 2008年7月31日,ITC法官裁定味之素公司的两项专利无效,大成集团没有违反“337条款”,其生产的饲料级赖氨酸产品可以继续在美国销售。 • 2008年9月末,ITC做出终裁,全面维持法官的初裁结论。 • 味之素公司不服ITC裁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于2010年3月做出判决,全面维持ITC裁决 2014/9/1 BOFT 4
应诉实践-正确认识 • 正确认识“337调查”,切勿轻言放弃,“敢于亮剑”,积极应对,争取胜诉! • “337调查”是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可能遇到的事件: • 拓展美国市场是很多中国企业经营的重要选择; •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美国企业应对中国企业竞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 通过调查,中国企业可以巩固国际市场竞争地位: • 企业竞争包括技术、产品和营销等,也包括法律领域; • 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 决定应诉后,就要以积极进取的态度,采取综合策略,变被动为主动,努力争取最为有利的结果。 2014/9/1 BOFT 5
应诉实践-律师选择 • 应诉律师选择是应对“337调查”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 • 选择什么样的律师? • 具有丰富的“337调查”经验; • 熟悉美国专利法和专利技术; • 承办过多个类似性质的案件; • 愿意为中国企业服务。 • 律师激励措施: • 信任和尊重律师; • 听取律师的意见或建议。 2014/9/1 BOFT 6
应诉实践-决策与管理 • 集团董事会决定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律师选择和应诉策略等; • 集团指定高层管理人员直接承办本案: • 组织企业内部资源; • 管理和协调律师工作; • 达到的主要目的: • 减少作业层次; • 提高决策效率; • 为调查创造便利条件。 2014/9/1 BOFT 7
应诉实践-应诉策略 • 采取的主要应诉策略: • 不侵权策略; • 专利无效策略; • 规避设计策略; • 和解策略; • 其他辅助策略。 • 策略应用: • 要根据调查进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应诉策略; • 结合使用各种策略; • 执行安全策略。 2014/9/1 BOFT 8
几点体会-企业形象 • 中国企业要注重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形象。 • 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经常面临的不利因素: • 申诉人在法官面前试图“抹黑”中国企业形象,将中国企业描画成为“侵权者”或是“海盗”; •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常受到各种攻击或指责; • 若干败诉案例可能加深法官印象。 • 重要的是中国企业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制定和执行自己的IP战略; • 注册专利(国内的和国际的); • 专有技术; • 公开发表的R&D文献; • 其他R&D成果等。 2014/9/1 BOFT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