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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鲁东大学 郭学文.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学习目标:了解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培育崇高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掌握婚姻道德和婚姻法律的基本规范,为事业成功、家庭幸福提供指导。 重点内容: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的内容;择业观、创业观的树立;婚姻道德和婚姻法律的要求。.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 、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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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鲁东大学 郭学文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学习目标:了解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培育崇高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掌握婚姻道德和婚姻法律的基本规范,为事业成功、家庭幸福提供指导。 重点内容: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的内容;择业观、创业观的树立;婚姻道德和婚姻法律的要求。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 一 、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 职业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人们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区别:职业道德体现自律意识;职业法律体现为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 (一)爱岗敬业——最基本要求; • (二)诚实守信——诚信; • (三)办事公道——公正无私; • (四)服务群众——为人民服务; • (五)奉献社会——最高目标指向。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 • 《公务员法》等。 •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 (1)协商解决(可选);(2)调解(可选);(3)仲裁(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4)起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 申诉;控告;仲裁;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 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提高认知和判断能力。 •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将知识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识的层面。 •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利用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等机会实践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式 • 显著成效——形势依然严峻——采取积极就业政策(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盲目悲观。) • 选择与讨论: • 影响毕业生就业的第一因素( ):A.发展前景;B.施展才干;C.薪酬福利;D.工作环境;E.经济效益;F.所在城市;G.专业对口;H.出国机会;I.解决户口;J.知名度。 • 月薪期望值( ):A.不到1000元;B.1000-3000元之间;C.3000-5000元之间;D.超过6000元。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 (二)树立正确的现代创业观 • 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 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 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 (二)社会实践是锻炼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 一、 爱情与人生 • (一)爱情的本质 • 什么是爱情?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 国家对大学生谈恋爱由“明文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态度上有了明显地转变,甚至对大学生在结婚问题上也已“解禁”,将谈恋爱与结婚的权利交给大学生们自己来把握,体现出法制健全和人文关怀。 • 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可以肆无忌惮地谈恋爱。另外,恋爱≠练爱。
(二)恋爱中的道德 • 1.尊重人格平等。 • 2.自觉承担责任。 • 3.文明相亲相爱。 • (三)大学生的恋爱 • 大学生对爱情应该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 具体而言:择偶标准要正确;爱情要忠贞专一;格调要高雅文明;失恋不失德。
二、婚姻与家庭 •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 三、家庭美德 •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 基本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四、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 主要法律法规 • 1.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2.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1)婚姻自由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2)一夫一妻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男女平等:父母、夫妻、儿女 •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5)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有计划地调控人口的增长速度。具体要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二)婚姻的成立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 1.结婚的法定条件 •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 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 • 2.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 • 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家庭关系 • 1.夫妻关系 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 (1)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3)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 祖孙之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离婚 • 1.离婚是指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 2.离婚的程序 (1)登记离婚。(2)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3.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的法律后果 • (1)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解除。 • (2)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来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3)子女安置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思考与自测 • 1、如何理解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 2、结合专业,谈谈如何提高职业法律素质。 • 3、大学生应当具有怎样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 4、如何看待大学生恋爱问题? • 5、婚姻家庭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