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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尊重生命的友善校園 - 學務輔導工作. 教育部訓委會 羅清水. 壹. 貳. 學生事務工作. 學生輔導工作. 目錄. 一. 人權教育. 二. 法治教育. 三. 正向管教. 四. 品德教育. 壹 、 學生事務工作. 壹 、 學生事務工作. 【 一 、 人權教育 】. 推動方案 (1/2). 依據 98 年 3 月 19 日修訂公布之「 教育部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實踐方案 」 ( 實施期程自 98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 其目標如下: 增進各級學校親師生之人權與公民意識 提升教師與行政人員之人權與公民教育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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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尊重生命的友善校園-學務輔導工作 教育部訓委會 羅清水
壹 貳 學生事務工作 學生輔導工作 目錄
一 人權教育 二 法治教育 三 正向管教 四 品德教育 壹、學生事務工作
壹、學生事務工作 【一、人權教育】
推動方案(1/2) • 依據98年3月19日修訂公布之「教育部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實踐方案」(實施期程自98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其目標如下: • 增進各級學校親師生之人權與公民意識 • 提升教師與行政人員之人權與公民教育知能 • 暢通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管道 • 充實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課程與教材 • 加強宣導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理念
推動方案(2/2) • 教育部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實踐方案以「雙元性自重尊人、融入性整合教學、全面性結合資源、生活性活用實踐、漸進性累積推展」為推動原則,以「建立友善校園學校環境 、發展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課程及教材 、培訓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師資 、加強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宣導 」為推動策略,據以實施人權及公民教育,其工作重點如下: • 補助縣市政府辦理人權議題相關研習及活動等,充實教師知能。 • 輔導各級學校依「友善校園人權環境評估量表」,自我檢核校園人權環境。 • 充實及更新「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並發行人權教育電子報。 • 定期召開「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大會,檢視及促進本部人權教育相關政策之推動成效。
執行現況(1/3) • 建立友善校園學校環境─建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指標」進行檢核,以建構友善校園學校 • 發展學校妥善應用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課程及教材─本部委託國立成功大學辦理「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http://hre.pro.edu.tw/friendly/)設置(第3年)計畫」,持續更新人權教育資訊網及發行電子報,並對外開放書單影片借閱與提供諮詢等服務。
執行現況(2/3) • 培訓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師資─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辦理人權教育研習。 • 加強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宣導─ 99年度辦理「人權影片徵文比賽活動」,以國中至大專校院學生為對象,投稿數達659篇。
執行現況(3/3) • 配合法務部「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概況: • 99年25縣市計有2,600所學校辦理計1,870場會議、1,370次結合課程及其它形式多方宣導兩公約意旨及內涵,參與師生達123萬人次。 • 以「兩公約」與教育權責機關有關條文作教育案例探討,編纂兩公約各論講義,於98年12月1日函送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作為其編纂各論講義之參考,縣市彙編成果列入99年度統合視導地方政府教育事務評鑑項目之一。
學校配合辦理事項(1/4) • 請各校依據「教育部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實踐方案」內涵,及法務部「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學習地圖』,持續宣導落實人權教育。 • 學校應自行主動就所訂之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進行是否符合兩公約意旨之檢核,如有不符處,應完成修正措施。
學校配合辦理事項(2/4) • 請各校落實執行「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之調查與評估,俾供檢討改善,以建構友善校園學校 • 各級學校之「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計55-57項,包含「校園安全環境的建構、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 、學生學習權的維護 、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權利的維護與申訴 、多元與差異的珍視 、民主的參與及學習 、人權教育的實施、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展 、被愛與幸福的體驗 」等10大主題,建請學校應確實規劃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等3對象分別以抽樣或普測方式實施調查。
學校配合辦理事項(3/4)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指標內容概觀(1/3): 一、校園安全環境的建構 1、學校能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 2、學校有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空間」設施 3、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 4、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教育 5、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繪製及公告危險地圖,在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二、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彼此與學生 2、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生有任何形式體罰 3、學校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4、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非必要不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5、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並迅速有效解決 6、除非有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師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以維護其隱私權 7、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 三、學生學習權的維護 1、學校能平等重視各學習領域的價值,公正分配教學資源 2、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的觀點的自由 3、學校尊重學生不參與課餘大型的表演或競賽活動,並尊重學生與家長對活動的意見 4、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的學習權 5、學校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6、學校不會挪用特定領域時間來加強其他領域的教學或考試
學校配合辦理事項(4/4)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指標內容概觀(2/3): 四、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1、師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皆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尊重其應有權利 2、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如廁所、休閒設施等)能有合理比例,並便使用 3、校內師生能相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如髮式等) 4、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5、教學活動與師生互動能充分表現平等對話精神 五、權利的維護與申訴 1、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按時上下課 2、教師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 3、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之教學及評量,能表達意見,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4、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大利益原則,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救濟 5、學校能製作學生手冊,充份告知學生及家長其切身權益、教育政策與校規 6、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確有受虐情況,主動通報 六、多元與差異的珍視 1、學校能尊重學生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落實選修輔導與教學 2、教師能以多元的方式評量學生的各項表現 3、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的權益,並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 4、學校尊重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接受課後輔導或考試的意願 4 、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5 、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自身的族群文化獨特性,並鼓勵其認識與珍惜社區的文化多元性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指標內容概觀(3/3):「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指標內容概觀(3/3): 七、民主的參與及學習 1、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會 2、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其意見並得到充份尊重 3、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昇參與教育事務的知能 4、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團體的成立,並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5、學校各種會議之進行,皆能本民主精神,遵守內政部的會議規範 6、師生代表與家長代表能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應與尊重 八、人權教育的實施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 2、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以確保個人權益 3、學校能安排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討論有關人權議題的機會 4、學校教育人員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的內容 5、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為及態度 九、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展 1、學校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公平、公正與公開安排教師參與研習進修的機會,並協助參與 2、學校能尊重教師所學專業,不會勉強教師任教非其專長的科目 3、教評會及其他委員會能依相關法令公平、公正與公開運作 4、學校依法制定教師聘約,教師工作時數與要求能確實依照聘約內容執行 5、教師會能充分代表學校多數教師意見與權益 6、學校重大行政措施能與教師會充分溝通(如配排課、代課教師或導師遴選等) 十、被愛與幸福的體驗 1、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充分感受到生命價值,感覺生活充實、幸福快樂 2、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對自己充滿信心,對社會充滿希望 3、我目前學校生活(或工作)的愉悅幸福程度是( )分。
網站資源 •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http://hre.pro.edu.tw/ • 法務部建置之「人權大步走專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
壹、學生事務工作 【二、法治教育】
政策目標 • 提升教師民主法治素養 • 規劃法治教育課程 • 發展法治教育相關輔助教學資源 • 宣導校園師生法治觀念 • 加強跨部會合作
工作重點 1.提升教師民主法治素養: (1)辦理教師人權法治教育在職進修活動。 (2)鼓勵各師資培育大學開設人權及法治教育相關 課程。 2.規劃法治教育課程: (1)中小學部分:於「九年一貫課綱社會領域」、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 職業學校群科課 程綱要」 ,均將法治相關概念納入其中。 (2)大專校院部分:亦開設相關課程。
工作重點 3.發展法治教育相關輔助教學資源:如發展「人口販 運教案」及「憲法與人權」等、購置「民主法治系 列叢書」、編有「教師法律手冊」及與國語日報合作刊載「少年法律專刊」( http://www.mdnkids.com/law/ )。 4.宣導校園師生法治觀念:國中小至大專校院均已宣 導,如核定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友善校園計畫之 法治教育研習或活動等班次、補助大學法律系所 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計畫等 。
工作重點 5.加強跨部會合作: (1)配合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每一季配合填報該計畫辦理情形,並出席該計畫督導會報會前會及正式協調會報。 (2)配合行政院「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行動方案」:每半年配合填報該方案辦理情形,並出席該方案督導會報會前會及正式會報;另亦配合辦理「人權教育扎根方案」。
請各縣市政府賡續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及「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持續加強法治教育,研擬年度整體工作,並予執行、評估,推動及督導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作,以提升學生正確之法治觀念,建立積極之法治態度,培育知法守法的現代化國民。請各縣市政府賡續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及「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持續加強法治教育,研擬年度整體工作,並予執行、評估,推動及督導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作,以提升學生正確之法治觀念,建立積極之法治態度,培育知法守法的現代化國民。 請學校將法治教育列入年度重點工作,結合司法及社區資源,配合學校特色、學生需要及區域特殊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予落實執行。 請縣市及學校配合事項
3.另將以下議題:(1)人口販運防制宣導。(2)校園3.另將以下議題:(1)人口販運防制宣導。(2)校園 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導。(3)校園霸凌事件防制宣 導。(4)反詐騙預防宣導。(5)保護動物防範凌虐 宣導,併同納入法治教育內涵廣為宣導。 4.妥善應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學資源辦理法治 教育活動及融入各科教學。 5.本部將規劃編製「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及反霸 凌相關法治教育宣導動畫,現正規劃辦理中,預計 於100年度完成並予宣導。 請縣市及學校配合事項
網站資源 • 少年法律專刊http://www.mdnkids.com/law/
壹、學生事務工作 【三、正向管教】
相關法規 • 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訂定 99年9月28日台訓(一)字第0990149312號函修訂)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訂定)
法令規章 教師法 「教師法」第17條規定: 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前項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立法院附帶決議:由本部必須於 6個月內與全國教師會 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1/2)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1/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1/5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1/10以上。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2/2)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2/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定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 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 危害校園安全。 •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3)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口頭糾正。 • 調整座位。 •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2/3) •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 要求靜坐反省。 •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3/3) •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 措施。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 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之強制措施 •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1/2)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1/2) •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2/2)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2/2) •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1/3) •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2/3) •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3/3) •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 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 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違法物品之處理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 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 其他違禁物品。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 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申訴之提起 •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法令規章 教師法 「教師法」第17條規定: 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前項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