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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 英文 Patent, 原意为一种 “ 开口证书 ” 。 现代含义: 1、专利权 —— 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 2、专利技术 —— 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 ; 3、专利文献 —— 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 。. 3.1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1474 年,威尼斯颁布世界第一部专利法雏形; 1623 年,英国 《 垄断法 》 世界第一部专利法; 1898 年,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 ;. 1 、1985年《专利法》制定 立法 背景: 改革开放 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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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法律制度 • 专利 • 英文Patent, 原意为一种“开口证书”。 • 现代含义: 1、专利权——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 2、专利技术——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 ; 3、专利文献——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 。
3.1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 1474年,威尼斯颁布世界第一部专利法雏形; • 1623年,英国《垄断法》世界第一部专利法; • 1898年,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1985年《专利法》制定 立法背景: • 改革开放 • 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 • 历经5年24稿,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2、1992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修改背景: •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 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3、2000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修改的背景: •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即将加入WTO • 加强专利保护力度 • 优化、简化程序 • 2000年8月25日通过、2001年7月1日 起施行
4、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 修改背景: • (1)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 (2)WTO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WTO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 2008年12月27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2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 1.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 (2)专利申请人——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单位。通常发明人即专利申请人。 • 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形 : (1)通过合同转让取得专利申请权 (2)通过继承取得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赋予专利申请权(职务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 •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准后,专利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原始主体); •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专利申请人未必为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继受主体);
专利权的共有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A.8) 1、权利归属的原则——合同优先 2、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 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完成或共同完成者 3、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 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2.专利权的客体 • (1)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2)除外客体 •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1)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2) •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A.25)
3.3 专利权的申请与取得 •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A.6) • “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X.11-2)。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X.11-2)。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 • 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A.6) •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 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A.17) • 取得物质奖励和报酬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A.16)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A6-3)——合同优先 • 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应当有书面的合同; • 不考虑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3.4 专利权的内容 • 1.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A.42) • 该“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 •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A.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A.44) • 1、保护期届满; • 2、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方式放弃。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A.45) • 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和提出的时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时间。 •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 原则上溯及既往,三种情况例外 •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A.47-1)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A.47-2)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A.47-3)
2.专利权的内容 • 自行实施、许可、转让、禁止实施、质押等是专利权的行使方式,而非专利权的内容。 •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 产品专利权——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 非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使用权; • 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使用权+(延伸保护至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 外观设计专利权: • 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年费的义务 •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A.43) •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种类有关,也与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 二、合理实施专利的义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A48-1)
3.5 专利权的限制 •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69) •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 • (2)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 (3)外国临时过境运输工具上的使用 •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 (5)为行政审批需要使用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权利用尽仅仅适用于“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专利权的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言; • 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必须有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相同专利技术的事实; • 制造、使用行为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进行; • 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 实施应当限于原来的规模。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保护的对象是临时进入中国领土(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 保护的范围是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 保护的条件是运输工具所属国与中国有协议、条约规定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 进行这种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与单位的性质无关,不限于独立的研究机构,也包括制造厂商的技术研究部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善意第三人的免赔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70) • 即使满足规定的条件,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仍然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能免除的仅是其赔偿责任; • 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或者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1)强制许可的种类 • 根据《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可予以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四种: • 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A.48) • 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A.49) • 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强制许可(A.50) •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A.51) • 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一)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A.48-1) • 请求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并且应当具备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条件; •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A.54) •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A.53) •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A.48-2)
(二)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A.49) •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 •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 必须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有关专利技术,这不同于上述规定的授予请求单位强制许可 。 •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A.53)
(三)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强制许可 •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A.50)
(四)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 从属专利——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 •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A.50)
有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有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 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项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即在技术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意义。 • 如果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取得了实施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应当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A.54) •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A.53)
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 •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58)
强制许可中专利权人的权利 • 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 有权要求强制许可受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有权制止强制许可受益人权利的滥用; • 当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事由消失或时间届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终止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中被许可实施人的义务 •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A.57) •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A.56); • 必须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决定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
3.重大发明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A.14) (1)推广应用的对象 • 推广应用的专利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利; • 推广应用的对象只限于发明专利。 (2)推广应用的条件 • 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3)决定推广应用的程序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某项发明专利进行推广应用的,应当首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4)推广应用的实施单位 • 实施单位应是有权政府机关指定的单位。 • 推广应用中被授权的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6 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1.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实施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专利的一种许可。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4)分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依据合同约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许可方的专利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专利。(4)分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依据合同约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许可方的专利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专利。 (5)交叉实施许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而形成的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 • 合同主要条款: • 合同双方主体基本信息 • 专利的相关信息 • 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权能) • 许可实施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 许可实施的方式 • 许可费的计算和支付 • 后续改进的归属 • 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并将该备案进行登记和公告。 • 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生效。 • 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专利权的转让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A10-1) • 专利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专利权人理应享有转让的权利。并且,原则上转让不受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A10-2) • 专利权必须整体转让 ; • 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专利权转让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A10-3) • 专利权转让不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