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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 与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 2014 年 6 月. 主 要 内 容.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概况. 一. 二.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四.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简介. 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 规定. 五.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概况. 国家减排监测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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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 2014年6月
主 要 内 容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概况 一 二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四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简介 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五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概况 国家减排监测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总量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 • 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概况 • 企业自行监测: (自承担监测)排污单位有自行监测能力、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自承担监测; (委托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监测方式)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手工自动相结合。 (自动监测设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概况 • 污染源监督监测: (分级管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总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市(地)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是否有效。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每季一次。 (有效性审核方式)比对监测、日常运行考核 合格标志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1、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度及培训情况 考核内容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能力经费保障情况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2、国家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 《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 • 附件1: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 附件2: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75%) “三个率”已纳入国家对地方政府总量减排考核的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体系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2014年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1、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 编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 • 适用范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 法定职责: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措施: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保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向社会公布; (2)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3)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4)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5)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6)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7)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2、企业自测自报主要内容 • 基础信息 • 自行监测方案 • 自行监测结果 •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 年度监测报告 • 手工监测、自动监测 • 自承担监测、委托监测 开展 自行监测 执行 报告制度 公开 监测信息 编制 监测方案 • 月度报告 • 超标报告 • 年度报告 • 点位、项目、频次 • 监测方法、执行标准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编制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备案管理: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要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编制步骤: • 分析产排污节点、对周边环境潜在的影响 • 确定监测点位(总排口、处理设施进、出口等) • 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国家、地方、特定要求) • 确定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等) • 确定监测频次(依据本办法、排放污染物数量、排放超标情况等确定) • 确定监测方法(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自行监测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2)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集中式、无组织); (3)厂界噪声监测;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周边空气质量监测、排污口上下游水质和底泥监测、周边土壤质量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噪声监测等)。 • 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有利于企业掌握其生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也有利于环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管理。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监测点位: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 监测指标: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包含一般的、常规的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要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 监测方法: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其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方法。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如下: (1)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3)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4)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国外: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规模——自动、每日、每周、月、季度… …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4、自行监测方式及条件 • 自行监测的承担方式: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自行监测的技术方式: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 自动监测——根据实际需求安装;安装自动设备但监测项目覆盖不全的,还需手工监测(有机物等特征污染因子)。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自行监测的条件: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3)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4)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5)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自行监测的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应具备如下条件: (1)按照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2)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3)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4)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5、质量管理要求 • 人员培训: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 质量管理: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 记录留存: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6、监测报告制度 • 排放量月报: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 超标报告: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年度报告: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内容: (1)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方案] (2)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监测情况及结果] (3)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 (4)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固废产生及综合利用] (5)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周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信息公开方式: (1)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自愿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众监督 (2)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强制原则)——便于公众查询,及环保部门考核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 信息公开时限: (1)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废水每2小时均值、废气每1小时均值)。 (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自报要求 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项次的等效关系: • 若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每个废水监测指标按照每日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每个废气监测指标按照每周1个项次进行计算; • 实际公布的次数,以省级或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实际公布的次数确定。
四、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简介 操 作 流 程
四、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简介 统一企业用户登录 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企业用户名单来自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登录名:企业法人代码,初始密码:12345,企业用户登录平台后需修改登录密码,自行完善企业用户信息。 注:如发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代码错误,请及时联系环保监管部门修正。
四、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简介 监测方案注意事项 1、环境监管部门确认审核后,在方案最后一页盖章。审核通过后,企业自行监测放方案不能再做修改。 2、企业获得盖章的方案后,扫描以PDF格式上传平台,环保部门确认后方能公开发布。 3、企业如需要修改监测方案,可按照上一张流程修改,新监测方案审核通过并上传平台后,原监测方案方能作废。
四、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简介 自动监测数据确认说明 1、目前自动监控数据来源于省生态监控中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有效数据。缺失自动监控数据,请在手工监测中补录并说明。 2、废水数据公开每2小时均值,废气公开每小时均值。平台实时发布自动监控数据。 3、企业可以审核自动监控数据,否则系统默认审核公布(3小时后默认通过审核)。企业通过审核功能对异常情况备注说明,不能修改或者删除自动监控数据。
四、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简介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排污企业自我公开排污情况,能对排污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 )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伪造监测数据…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环保法有关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