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5

簡析中國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關連性 - 以我國產業進入中國政府採購市場為出發

簡析中國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關連性 - 以我國產業進入中國政府採購市場為出發. 方立維博士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 eddy@cier.edu.tw 02-27356006 分機 332. 中國政府採購市場- 2009 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2008 年 8 月全球金融海嘯重創各國經濟,中國在 2008 年 12 月中央經濟會議後宣佈將投入 4 兆人民幣,用以促進中國內需市場。

iris-jensen
Download Presentation

簡析中國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關連性 - 以我國產業進入中國政府採購市場為出發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簡析中國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關連性-以我國產業進入中國政府採購市場為出發簡析中國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關連性-以我國產業進入中國政府採購市場為出發 方立維博士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eddy@cier.edu.tw 02-27356006分機332

  2. 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 2008年8月全球金融海嘯重創各國經濟,中國在2008年12月中央經濟會議後宣佈將投入4兆人民幣,用以促進中國內需市場。 • 2008年1月5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擴大內需以促進經濟平穩成長之措施,重點包括:加快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後重建,提高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準,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3. 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 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後,國務院立即發佈國務院擴大內需十項措施。在國務院擴大內需十項措施的基礎下,國務院各部委亦發佈八大部委辦局措施

  4. 中國擴大內須之重點產業範圍

  5. 國務院各部委發佈八大部委辦局措施內容

  6. 中國各省市擴大內需投資一覽 單位:人民幣

  7. 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 這次中國國務院擴大內需舉措擬訂的4兆元人民幣投資計畫中,鐵路、民航、公路等交通基礎產業均為重點部門,因而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預計未來受惠產業將包括 • 機械、 • 鋼鐵、 • 基礎建設、 • 水泥、 • 銀行及農牧產業等

  8. 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 鐵路建設:根據鐵道部發展計畫司表示,今後三年中國鐵路計畫投資規模將超過3.5兆元人民幣,鐵道部將在2008年3,000億元人民幣的鐵路基本建設的基礎上爭取超額完成基本建設投資500億元人民幣,而2009年計畫完成投資達到6,000億元人民幣,約是2008年建設投資的一倍。 • 2008年底,鐵道部已批復34個鐵路建設專案,規模達3,800億元人民幣。2009年擬安排新開工項目約70個,未來4年計畫安排機車、車輛購置投資500億元人民幣。

  9. 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 鋼鐵、水泥等行業亦為擴大內需政策受惠最多的行業。根據社科院分析,按照2008年單位投資耗鋼量計算,4兆元投資將帶來至少1.5億噸的鋼材需求。 • 從鋼材品種來看,可望對建材產品的正面影響最大,對側重於汽車、家電等行業的冷熱軋產品,直接需求刺激則並不明顯。 • 中小型鋼鐵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建築鋼材,在這一波投資中將明顯受益。鋼鐵業如能獲利,將直接對產業鏈的其他行業如焦炭業等造成連鎖效應。

  10. 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中國政府採購市場-2009年擴大內需經濟振興方案之潛在商機 • 在公路建設方面,2009-2010年中國全國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將達1兆元人民幣,其中包括多個機場建設項目,預計2009年成都、西安、廣州等樞紐和幹線機場工程將開工,延安、呂梁、淮安等40多個支線機場工程之建設專案投資規模將達2000億元人民幣。 • 2010年,上海浦東、成都、武漢、南京等樞紐和幹線機場民航計畫亦將開工,稻城亞丁等20多個支線機場建設,建設專案投資規模將達2500億元人民幣。

  11. 中國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取得擴大內需措施相關招標情形中國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取得擴大內需措施相關招標情形

  12. 《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關係 • 《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兩法間之立發出發點及宗旨均不相同,為並行既有分工又有聯繫之兩部法律,分別在於經濟領域及行政領域發揮作用,甚且,兩法面臨之問題性質亦不相同。 • (一)適用主體不同 • 《招標投標法》系部程序法,其並無特定之規範主體,任何主體於進行貨物、工程、服務採購時,均可用招標投標之方式。 • 依《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3. 《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關係 •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之招投標活動,自然亦包括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人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等等,均可適用《招標投標法》,成為招標人。 • 另外,採購行為是否採用招標方式,採購人有權利自行決定。因此,採用強制招標之建設專案管理單位及自願採用招標採購之其他民事組織均受《招標投標法》規範。而《招標投標法》不僅規範採購主體,亦規範銷售主體,即投標主體,此為與《政府採購法》適用之主體不同。

  14. 《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關係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堪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之重要設備、材料等等之採購,必須進行招標,即所謂之「強制招標」: • (1)大型基礎建設、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專案; • (2)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 • (3)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 • 而《政府採購法》乃系部主體法,其適用之主體為政府機關部門及公共服務性企業。政府部門用於自身消費之採購及政府投資用於公共事業之採購,均應由《政府採購法》規範。

  15. 《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關係 • 因此,一旦政府採購制度開始施行,被劃在政府部門範圍內之機構,便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方式進行採購。 • 中國1999年財政部發佈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第2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 是以,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主體最主要為使用財政性資金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16. (二)行為不同 • 《招標投標法》主要規範者為招投標行為;而《政府採購法》主要規範者卻系政府採購行為。 • 《招標投標法》中之招標,僅及於「標買」,不包括「標賣」,此與中國以往所頒佈之其他法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所稱土地使用權之「招標」出讓有所不同。 • 在一般情形下,因為政府招標採購被視為一種特殊之招標行為,故而,招投標行為被視為民事行為,中國《招標投標法》對於政府之干預系有許多規定,故政府的干預是非常有限的。

  17. (二)行為不同 • 而政府採購,系指採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及服務之行為。 • 政府採購行為系屬一種行政行為,儘管學界對於政府採購合同是否為一種行政合同間存在爭議,惟倘若將政府採購合同中一個方面之政府採購行為單獨列出,則無疑為一種行政行為。不同于,招投標行為是在於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買賣、工程建設專案之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專案之採購與提供時之一種交易行為。

  18. 中國現行對於外資(台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規定 • 另一方面,《招標投標法》規範所有之招投標行為,當然地包括政府招標採購行為,亦包括銷售之投標行為; • 而《政府採購法》僅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其採購行為自包括採取其他採購方式 ,換言之,招標雖然為政府採購制度要求之最主要程序,但並非唯一程序。 • 非但如此,招標行為之起點乃發出招標公告,通過投標、評標及中標,授予合同標誌著中標過程之結束。而政府採購行為自管理採購計畫開始,透過規範採購計畫之審批,合同條件之審查,採購方式之確應及採購程序之操作,簽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終到採購結果之審查。因此,政府採購制度所涉及之範圍更廣,管理之實踐更長,對於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之要求也就更高 。

  19. 中國現行對於外資(台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於2003年1月1日實施,為中國政府採購事項及程序之最主要法律,惟就立法體例言之,由於中國《政府採購法》在招標、投標、審查及得標過程中之相關規範並不明確,往往形成招標單位對相關法規之解釋有所不同,也形成廠商參與中國政府採購案件之障礙。 • 中國《政府採購法》實施後,由於該法目前尚缺乏對外資參與中國政府採購業務之配套實施細則法規,相關部會如財政部陸續頒佈相關法規 ,以及目前由財政部起草和頒佈《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管理辦法》、《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管理辦法》等徵求意見稿。

  20. 中國現行對於外資(台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規定 • 在實務作業上,除中央統一招標案件外,目前中國各地方政府採購項目仍以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規定執行採購業務 ,因此造成企業參與地方政府採購專案時,必須以該地方制訂之政府採購法規為依據,此外,包括《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在實務上亦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採購業務 。

  21. (1)參與政府採購之主體資格 • 中國《政府採購法》將參與採購之主體稱之為「供應商」(supplier; vendor),但在政府採購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定義供應商之定義。因此,對於供應商之定義便依採購之不同情況及方式而有不同的樣態,大致包括: • 1. 供應商是指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企業、公司及其它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自然人和法,.政府必須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處採購。 • 2. 從零售企業經營方式的角度看,供應商是指進入到零售企業直接從事零售經營的生產商、批發商和零售商,其中批發商和零售商都有經銷商和代理商兩種類型。 • 3. 供應商是指給公司提供貨物和/或服務的實體,分包商是在供應鏈中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提供貨物和/或服務的經營實體。 • 4. 供應商的涵義所謂供應商是指可以為企業施工生產提供原材料、設備、工具及其它資源的企業。 • 5. 協作企業有原材料供應商、零部件供應商(以下一律稱為供應商)、產品的銷售企業和第三方物流企業。第三方物流企業是提供產品的運輸及配送、訂單處理、庫存管理和售後服務的企業。

  22. (2)政府採購之方式 • 貨物採購與服務採購皆屬於中國政府採購法中所規定方式之一,政府採購方式是指中國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在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採取的具體形式和方法。由於政府採購專案目標和內容的不同,所選擇的採購方式也各不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10條將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和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 政府採購方式按照競爭的程度,可分為招標採購和非招標採購兩大類,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政府採購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 、單一來源採購 、詢價 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而現以公開招標作為主要採購方式。除法律規定的五種採購方式外,在中國政府採購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定點採購 、協定供貨等其他採購方式。

  23. 《政府採購法》第10條 • 中國《政府採購法》分為9章,分別是 • 總則、 • 政府採購當事人、 • 政府採購方式、政府採購程序、 • 政府採購合同、 • 質疑與投訴、 • 監督檢查、 • 法律責任和附則 • 共有88條。

  24. 《政府採購法》第10條 • 《政府採購法》第10條規定機關應採購中國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三種情況除外: • 一是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 二是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之採購; • 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者。 • 根據中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之定義,「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中國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50%的貨物。」後者即原產地之規定。

  25. 《政府採購法》第10條 • 依此規定,在中國境內註冊之企業生產或提供之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能符合原產地規定之貨物,即應屬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台商如在中國投資註冊企業,其所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應可享有「國貨待遇」。 (但實務上投標資格往往受到限制)

  26. (3)供應商的資格和要求 • 根據中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在具體採購專案上,供應商還應符合採購機關規定的特定要求。此外,供應商需要向採購機關提供有關資格證明檔和業績情況,並接受資格審查。

  27. (3)供應商的資格和要求 • 另外,依中國民政部對於《集體組織管理辦法》之相關解釋,集體供應商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但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前述基本條件,並向採購機關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 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28. (4)政府採購程序要求 • 根據中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中國政府採購採用的方式分為 • 「公開招標」、 • 「邀請招標」、 • 「競爭性談判」、 • 「單一來源採購」、 • 「詢價」和 • 「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 其中以公開招標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29. (4)政府採購程序要求 • 不同的政府採購方式,其程序不盡相同。 • 實行招標方式採購,應按照一般招投標程序進行,主要分為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階段。 • 對於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按其規定執行。而對貨物或服務專案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者,採購機關係隨機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3家以上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程式則為: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之供應商名單、談判和確定成交供應商。 • 按程序要求,符合資格條件之供應商才可被邀請和獲得談判檔。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由採購機關與供應商按照規定進行雙方商定。

  30. (5)供應商的權利和責任 • 按照中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供應商有權自由進入中國各地區和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 • 此外,供應商還享有質疑與投訴等權利:如認為採購檔、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其權益受損者,可在知悉或應知其權益受損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採購機關發出書面質疑;如採購機關或採購代理機構未予答復或答復不盡滿意,尚可向其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或逾期未作處理,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1. (6)採購與投標資訊 • 對於投標或其他形式政府採購方式中存有疑問者,可向各行政部門採購中心詢問。 • 由於目前中國還沒有統一的招標公告系統,主要系委由有關部門分別指定發佈招標公告的正式電子媒體,如中國財政部指定「中國財經報」負責發佈一般性公務採購的招標公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定「中國招標雜誌」負責發佈技術改選專案的招標公告;商務部指定「中國招標雜誌」負責發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投標公告等。 • 另外,一些專業媒體和地方性的報紙上也有相關的訊息發佈。由於相關媒體眾多,且相關期刊並未在中國境外發售,對於外資企業欲掌握招標資訊形成極大困難。

  32. 參與中國建設工程採購之規定(1)對於外資、合資企業參與之一般性規定參與中國建設工程採購之規定(1)對於外資、合資企業參與之一般性規定 • 中國規範外資企業對於公共工程(中國用語為「經營建築」),主要以其《建築法》、《招標投標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範。2002年9月27日中國建設部、對外貿易部(現改制為商務部)頒佈《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統稱《第113號文》)作為對於外資企業參與中國建設工程之主要管理法源依據。 • 中國對於外資設立企業的限制,採取適用三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之相關規範,允許外資進入中國建設工程市場可以「外資經營建築企業」(100%外資)、「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等三種企業法人資格,參與中國工程建設。因此,在企業設立部分,中國相關法規對於外資進入中國市場並無法規上的限制。

  33. (2)工程承包之範圍 • 依《第113號文》第15條規定外資建築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專案; • (三)外資等於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專案;及外資少於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

  34. (3)工程承包企業之分級制度 • 依《第113號文》第6條規定,對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採取分級分類管理方式,即外資企業參與中國工程建設必須依其所取得的相關級別為參與不同工程建設之資格(第15條)。 • 一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由建設部負責審批、 • 而二級以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由省級相關主管機關審批(第6-7條)。 • 但檢視相關規定中,並無對於中國主管機關如對申請企業在行政處分後之行政救濟,賦予申請企業相關之行政救濟方式,並未予以明文規定。由於在建設經營企業資格認定之行政權系屬於相關主管機關,其審查之內容及依據標準,申請企業並無法取得,因此往往造成外資欲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格升級,以取得參與大型公共工程建設之資格時,遭主管機關予以否決。

  35. (3)工程承包企業之分級制度 • 雖然中國《政府採購法》中賦予當事人形式復議及行政訴訟之權利,但實務上受不利益行政處分之外資建設企業,並無法透過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管道保障其權益。

  36.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對港澳企業的優惠規定(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對港澳企業的優惠規定 • 為促進中國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的發展,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中國設立建築業企業,根據中國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就《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建設部頒佈《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給予港澳企業若干優惠措施,包括: • i.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香港、澳門和中國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之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設立之建築業企業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37.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對港澳企業的優惠規定(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對港澳企業的優惠規定 • ii.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中國建築業企業。 • iii.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投資設立之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 iv.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之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中國有關法規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格,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38. (5)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之開放 • 中國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於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 該規定第3條及第18條明定台商可參與中國建設工程服務,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及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於中國依該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而可始可參與中國建設工程服務。

  39. (5)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之開放 • 該規定與《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就法律上解釋之不同在於: • 一為其擴大外資在中國參與公共工程政府採購之範圍。 • 二為其就法律明確賦予臺灣之投資者可以其在中國直接投資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名義,直接參與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之相關政府採購。

  40. 台灣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GPA)對於兩岸政府採購之可能影響台灣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GPA)對於兩岸政府採購之可能影響 • 依GPA原則及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 中國因未與我簽署或締結政府採購之協定或條約,因此我秉於互惠精神,本無需對中國廠商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因此相關政府採購按理不因我參加GPA而受影響,惟因近來兩岸關係漸趨和緩,我亦可基於主動與善意,對於中國廠商適度開放相關規定。 • 此外,中國政府承諾於2007年12月提出簽署WTO/GPA附件清單,以便開始與其他GPA簽署國展開相關談判, 美國及歐盟皆認為中國政府採購的採購機關除包括政府部門外,仍應包括已改制之國有企業,並將其列入「其他機關」清單中。

  41. 臺灣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GPA)對於兩岸政府採購之可能影響臺灣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GPA)對於兩岸政府採購之可能影響 • 過去幾年,中國政府大力推動國企改革,透過中國國務院國家資產管理委原會的釋股(主要手段為2006年所推動的流通股改革措施),已將國有企業民營化,目前因應政策在於修訂其《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適用範圍,在WTO/GPA簽訂前排除已改制國有企業在其本國法令之適用,其動向值得觀察。 如中國未來參與GPA,兩岸即須適用GPA協議,彼此給予對方國民待遇。

  42. 智能電表招標風波看目前台商在中國大陸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難題智能電表招標風波看目前台商在中國大陸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難題

  43. 智能電表招標風波看目前台商在中國大陸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難題智能電表招標風波看目前台商在中國大陸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難題 • 國家電網公司2009年11月3日發佈首批智能電表招標送撿報告 • 招標淺規則: • 提早取得投招標時間表(形式規範的取得) • 送檢 • 利益輸送和商業手段 • 價格戰:本案市場預期售價500人民幣/台,合理得標價300人民幣/台,實際得標價:180元人民幣/台,三相電表價格乖離更達一倍。 • 產品標准缺失問題

  44. (一)兩岸關係逐漸改善下進行政府採購談判或協商之策略分析(一)兩岸關係逐漸改善下進行政府採購談判或協商之策略分析 • GPA對我國實際已於日為2009.7月15日生效,但因中國短期內仍無簽屬GPA之計畫,因此我無法藉由WTO或其他區域整合機制,例如東協與中國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平臺,參與中國龐大之政府採購市場。對此,我如能在兩岸關係改善的時機下,爭取與中國就政府採購市場或業務,建立雙邊之合作與對話機制,包括改善資訊透明化與投標資格審查之明文化或簡化等,對於協助台商爭取中國政府採購案件,應能發揮一定之效益。

  45. (一)兩岸關係逐漸改善下進行政府採購談判或協商之策略分析(一)兩岸關係逐漸改善下進行政府採購談判或協商之策略分析 • 概括而言,中國關於政府採購對台商之障礙並非法規上明文制訂之障礙,依中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便規定,採購機關可以根據採購專案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然而,在實際採購過程中,因招標單位規定不明或惡意綁標等不當行為所形成之人為障礙甚為普遍。 • 對此類排除我廠商資格及其它非法律之障礙,實為兩岸亟須建立政府採購合作機制之主要原因。 • 而台商在中國參與採購之情形,亦因多以合資企業身分,及相關統計資訊附之闕如,因此不易瞭解其實際情形。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