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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103 年度國小 教師 C 級羽球裁判講習會. 講 師: 簡 振 義 桃園縣體育會 羽球委員會 裁判組長. 比賽分類. A. 綜合性賽事 ( 奧運 / 亞運 / 青運 / 世大運 / 世中運 / 全運 / 全中運 …) B. 盃賽 ( 湯 / 優盃 / 蘇迪曼盃 …) C. 錦標賽 ( 世錦賽 / 亞錦賽 …) D. 公開賽 ( 挑戰賽 / 衛星賽 / 系列賽 …) E. 大師賽 ( 年終大獎賽 ) F. 選拔賽 ( 專為某一大賽辦理選拔 ). 比賽項目. A. 團體賽 : a. 男子團體賽 : 湯盃 ( 單 / 單 / 雙 / 雙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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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3年度國小教師C級羽球裁判講習會 講 師: 簡 振 義 桃園縣體育會 羽球委員會 裁判組長
比賽分類 A.綜合性賽事(奧運/亞運/青運/世大運/世中運/全運/全中運…) B.盃賽(湯/優盃/蘇迪曼盃…) C.錦標賽(世錦賽/亞錦賽…) D.公開賽(挑戰賽/衛星賽/系列賽…) E.大師賽(年終大獎賽) F.選拔賽(專為某一大賽辦理選拔)
比賽項目 A.團體賽: a.男子團體賽:湯盃(單/單/雙/雙/單) b.女子團體賽:優盃(單/單/雙/雙/單) c.混合團體賽:蘇迪曼盃(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 B.個人賽: a.男子單打(MS) b.女子單打(WS) c.男子雙打(MD) d.女子雙打(WD) e.混合雙打(XD)
一般型賽事準備工作 一、擬訂競賽規章 A.主旨/主辦/協辦/承辦等單位 B.比賽時間/地點/用球廠牌(號碼) C.比賽種類/組別/報名資格/比賽制度及 競賽辦法 D.報名時間起迄/方式/最少隊伍門檻 E.抽籤/時間/地點 F.賽程公告/時間/網址
二、擬定比賽費用概算 A.場租/場地佈置/場地清潔人員費用 B.裁判/防護員/競賽工作人員費用 C.午餐/礦泉水/活動保險 D.秩序冊印刷/廣告DM/紅布條 E.比賽用球 F.紀念品/獎盃/獎品/獎金
三、安排工作人員名單 A.大會會長/榮譽會長/副會長/委員 B.總幹事 /副總幹事 C.行政/總務/場地/典禮/活動/競賽/資訊/ 裁判等組 D.審判長/審判委員 E.裁判長/裁判
競賽實務(步驟) 一、公告章程 二、接受報名 三、編製籤表 四、抽籤/領隊會議 五、編製賽程/公告賽程 六、編列秩序冊 七、編製競賽用表件 A.場地時間表 B.團體賽成績紀錄表 C.計分表(score sheet) D.對戰成績資料表 E.賽程總表 F.成績表 八、公告成果
賽制 一、單淘汰(籤位影響最大) 二、雙敗淘汰(籤位影響最小,但容易出現放水夾殺) 三、先循環後淘汰(小組循環/複賽單淘汰) 四、單循環賽(隊數少時,直接循環) 五、先淘汰後循環 六、雙循環(循環後再循環) 賽制的安排,首重公平性,可能不公平的賽段要在越前面 為了讓報名參賽選手少點遺憾,儘可能排三角或四角循環, 至少出賽2~3場,當然正式的比賽是很現實的,循環再淘汰 有漏洞可鑽,一般正規賽不會採用。
賽程時間安排 一、團體賽: A.五點三勝/21分/三局二勝制……90分鐘 B.三點二勝/21分/三局二勝制……50分鐘 C.三點總分制/31分/一局決勝……45分鐘 二、個人賽: A. 21分/三局二勝制……30分鐘 B. 31分/一局決勝………15分鐘
三、輪次的安排 場次的安排輪次重於場次,場次重於場地, 所以,執行競賽賽務時,不可拘泥於場地別, 而要注意 “輪次的公平性”,也就是同一個輪 次要同時進行,必要 時得 ”拆點”, 或更換場地, 以達競賽公平性。 為了免於受制於場地的固定性,在安排 “場地時間”時,刻意將“場地別”訂為1~N場地, 在可用的場地內執行以輪次為主的競賽。
四、時間的安排 雖然明知時間不太夠,但仍安排較緊湊的排程, 主要因為提前出賽若選手未到,或已到不上場,將造成賽務空轉,時間勢必更為拖延; 倘若賽程有提前現象, 務必廣播,以提醒選手“目前賽程已提前約多久,請注意 廣播”, 以防選手離開球場太遠,錯過比賽。
同組積分相同如何判定勝負 比賽方式: (一) 採用新制(落地得分)31分之羽球規則。 (二) 賽制視報名隊數而定,以31分一局定勝負,16分換邊,30 平不加分。 (三) 各組比賽採三點雙打制,三點均須打完,加總分,多者為 勝,如總分相等,則以勝點數多者為勝。 (四) 各隊出賽名單不得輪空,自輪空點及後均以31:0計算(證 件不足時亦同)。
(五) 如遇循環賽時,計分法為: 1.勝一場得積分二分,敗一場得積分一分,以積分多寡定 勝負。 2.凡棄權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結果均不計算成績。 3.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隊伍的場次計 算,勝負判定依序如下: (1)點數:勝點數除以負點數之值,多者為勝,若其值相 等則 (2)分數:勝分數除以負分數之值,多者為勝,若其值仍 相等則 (3)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註: 總分制應以分為優先.點為次之
(1)勝分和比較之,最低者出局,淘汰一隊,以此類推,(1)勝分和比較之,最低者出局,淘汰一隊,以此類推, (依序為分→點); (2)直至剩二隊相同時,以該兩隊間比賽之勝隊獲勝; (3)若各隊比至勝點仍無法分勝負時,請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六) 比賽時應擕帶足以證明本人及年齡等證件正本,以備查驗。 (七)不服從裁判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資 格。 (八)對於球員身份及年齡問題的質疑,應於列隊時提出,開始 後不予受理。 (九)本比賽屬邀請賽,未設審判委員會,如有異議應於賽前向 臨場裁判提出,轉請裁判長處理,一經大會裁定,不得再行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