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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督管理制度簡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 : //www.bsmi.gov.tw. 市場監督簡報大綱 商品事故通報制度 商品檢驗法重要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 : //www.bsmi.gov.tw. 壹、背景說明 — 事故通報緣起. 96.7.11修正公布「商品檢驗法」第49條第4項及第63條第1項. 強制「報驗義務人」於發生商品事故時,應負通報義務. 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97 .3.21 日發布「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並自97.7.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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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督管理制度簡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市場監督簡報大綱 • 商品事故通報制度 • 商品檢驗法重要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壹、背景說明—事故通報緣起 96.7.11修正公布「商品檢驗法」第49條第4項及第63條第1項 強制「報驗義務人」於發生商品事故時,應負通報義務 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97.3.21日發布「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並自97.7.1施行 98.8.26發布「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程序」
貳、商品事故通報制度--法規架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3,§8 商品檢驗法 §49IV,§50I,§51II §42,§61~§63 通報辦法及作業程序 §2, §7~§9 §38, §33~§35 消費者保護法 §10, §36~37 §57~60 4
參、商品事故通報制度--法規內涵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商品檢驗法」第49條第4項 •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其作業之時點、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 • 罰則:違反者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肆、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97.7.1施行) • §1 法源依據 • §2 應通報事故類型 • §3 應通報資料(必要與次要資料) • §4 通報方式與時點 • §5 保留通報紀錄備查 • §6 視為未通報情形 • §7 施行日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應施商品事故通報辦法」 5W1H圖示 HowWhen 通報方式.時點 (第4條) What 應通報情事 (第2條) WhenWhich 3天 必要資料 15天 次要資料 30天 報備同意 (第3條) Which 通報資料備查 (第5條) Who 報 驗 義 務 人 Where 標 準 檢 驗 局 法源依據(第1條) 97.7.1施行(第7條) What 未通報情事 (第6條) How 1-10萬罰鍰 (商檢法49條+6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陸、通報辦法–應通報事故類型(§2) 應施檢驗商品(商檢法§3)之報驗義務人(商檢法§8),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之四種事故類型: • 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 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 之虞。 • 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 傷害 。
人人皆可通報商品事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獲知」發生應施商品事故(報驗義務人) 3個工作日 必要資料、次要資料 15個工作日 次要資料 30個工作日 次要資料;報准同意 柒、通報辦法 –通報資料與時限(§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捌、通報辦法 –通報資料與時限(§3) • 獲知發生商品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通報。 • 通報資料: 1.必要資料(§3I-1): 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 2.次要資料(§3I-2): 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之資訊。 次要資料得於15個工作日內檢齊通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捌、通報辦法 –通報資料與時限(續) 報准同意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於獲知前條應通報情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補齊之。 • 報驗義務人完整提供上述資料(必要或次要)顯有困難者,得於通報時以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代之。 Ex.如商品型號因燒燬至不堪辨識,可以照片並 敘明理由方式代替通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玖、通報辦法 –通報方式(§4) • 網際網路:逕上「商品安全資訊網」,以線上登錄方式通報。 • 傳真。 • 郵寄。 • 其他能正確傳遞通報資料之方式(如Email) 註:通報辦法§4規定,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通報 者,仍應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 件完成通報。向本局通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拾、通報辦法 –保留通報紀錄(§5) •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第2條應通報情事之時間及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及其他相關紀錄備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貳、通報辦法 –視為未通報(§6) 視為未通報的情形: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貳、事故通報違規裁處(通報逾期) 「商品檢驗法」第49條第4項(§ 49 IV) 「報驗義務人」於應施商品發生事故時,應向本局通報。 通報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 3I 報驗義務人於獲知商品事故,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本局通報。 § 3I-2 通報資料,得於15個工作日補齊;有正當理由,得於30個 工作日補齊。 「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 63I) 違反§49 IV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事故通報所衍生之行政裁處 一、依商檢法裁處 若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或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依商檢法§42 IV廢止商品驗證登錄。 若有商檢法§63或63-1之違規事由,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二、依消保法裁處 若本局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得依消保法§36及§38,命令企業經營者採取回收/召回或其他必要措施。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壹、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程序(SOP)(98.8.26施行) • §10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任務 • §11簽核後應辦事項 • §12資訊揭露 • §13事故調查月報表 • §14回收/召回月報表 • §15研商強化措施 • §16保密義務 • §17非應施商品事故之準用 • §1目的與適用範圍 • §2通報方式 • §3受理後分類處理 • §4併案處理 • §5事故調查 • §6研判事故原因 • §7取(購)樣檢驗注意事項 • §8事故調查資料 • §9審查建議並得成立事故通報審查小組
商品事故通報與處理(流程簡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消費者 業者 外館 CPSC RAPEX 質檢總局 媒體 蒐集不安全商品資訊 受理事故通報 (五組) 調查案件(六組/分局) 審查案件(二組/三組) 簽核案件(五組) 後續追蹤(六組/分局) 19
SOP §5(報驗義務人端訪查 ): SOP內容解析—與業者有關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1.本案獲知事故情形及時間 2.向本局辦理事故通報日期 3.確認通報資料 4.是否符合通報辦法之通報要件規定 5.委託/產製關係 6.商品符合檢驗程序相關證明 7.是否曾發生其他事故案例 8.查詢及蒐集商品產地、製造日期或批號、進口或出廠日期、數量及相關產銷資料 • 9.要求提供商品使用手冊 • 10.本案事故原因研判(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分析報告) • 11.客戶投訴回應及處理報告 • 12.是否於獲知事故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矯正措施 • 13.其他有助於釐清商品事故原因之資訊 2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SOP §16: SOP內容解析—與業者有關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保密義務: 本局、分局及其業務相關人員對於調查資料相關資訊,不得向本局業務相關以外之人員透露。
SOP §12: SOP內容解析—與業者有關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辦理資訊揭露: • 第五組辦理資訊揭露,應請報驗義務人填寫商品回收/召回訊息(如表六)並提供書面資料及電子檔,供登載於商品安全資訊網。 • 如報驗義務人不予配合,得洽請當地消費者保護官協助。
第1批: 7品牌、10型號新典公司代工產製除濕機,因控制基板之繼電器不良,發生多起事故,96年公告辦理回收/召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瑕疵除濕機回收/召回 • 第2批: 5品牌、17型號國寶公司代工產製除濕機,因控制基板之電容器不良,發生多起事故; 另大同公司產製TWD-660機型亦發生事故,一併於97年公告辦理回收/召回 23
第3批: 5品牌、10型號威技公司代工產製除濕機,因控制基板之電容器長期使用可能老化,發生多起事故,100年公告辦理回收/召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瑕疵除濕機回收/召回 • 第4批: 1品牌、2型號漳州燦坤公司代工產製Fujimaru品牌、2型號除濕機,因控制基板之電容器品質不穩定,發生多起事故, 100年公告辦理回收/召回。 24
SOP §14: SOP內容解析—與業者有關者 • 辦理事故商品矯正措施成效監督: • 第六組及轄區分局辦理事故商品矯正措施成效監督時,應請報驗義務人填寫「商品回收/召回及矯正措施實施情形月報表」(如表八),並經彙整成彙整表(如表九)後每月於五日前提送第五組。 • 本局得視需要邀請消費者保護官進行實地勘察或點查,以瞭解商品回收/召回辦理成效。 2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SOP §15: SOP內容解析—與業者有關者 • 研商強化矯正措施或回收/召回成效: • 第五組得視報驗義務人矯正措施執行成效或遇有商品回收/召回期間,重複發生相同商品之事故,邀集第六組、分局、消費者保護官、報驗義務人、驗證登錄廠商或其他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強化消費者宣導之時點與方式,或研擬其他適當之對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發布新聞 召開會議 刊登訊息 教育宣導 加強監督 2 1 3 4 5 除濕機召回--標檢局督導措施 • 召開18次除濕機強化召回會議 • 發布25 次除濕機召回新聞稿 • 召開10場次記者會 • 召回訊息刊登於本局商品安全資訊網 • 召回訊息刊登於本局消費者保護業務簡訊等刊物 • 印製消費商品使用注意手冊 • 於全國75座LED字幕機播放召回訊息 • 召回訊息納入各項教育訓練及說明會之宣導共363場次 • 函請各政府機關協助宣導 • 辦理「小小偵探柯南」活動,透過國小學生清查家中除濕機,查獲召回機型11265台 • 要求產製者、 品牌商及通路商制訂召回計畫 • 持續監督業者辦理回收/召回並按月填報統計表 • 持續辦理市場檢查及取 (購)樣檢驗及追蹤 • 辦理瑕疵除濕機事故鑑定 2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消基會 金GOOD獎 英文網頁 強化查詢統計 分眾查詢 線上通報 線上召回 大陸商品訊息 意見調查 瑕疵商品訊息 訂閱電子報 商品安全資訊網—不安全商品訊息 28
除濕機召回訊息 除濕機聯合召回訊息-- 12品牌、 39型號 30
瀏覽及下載電暖器召回訊息 瀏覽召回訊息 開啟附件 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除濕機召回訊息 核對召回電暖器之品牌及型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報驗義務人--依身分認定(商檢法§ 8) • 國內產製: 原則:產製者為報驗義務人。 例外:若為委託產製,並以委託者名義銷售時,則以委託者 為報驗義務人。 • 國外產製: 原則:商品輸入者為為報驗義務人。 例外:若為委託輸入,並以委託者名義銷售時,則以委託者 為報驗義務人。 例外之例外: • 銷售者(上述報驗義務人無法追查或不明時) • 組裝者(商品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 • 修改者(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為修改)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第60條之2】 • 限期改正(三聯單) • 罰鍰 • 按次連續處罰 • 同型號、同規格原則 • 商品檢驗法【第60條、60之1】 • 未完成檢驗程序→逃檢 • 減輕規定(違規商品總價在10萬以下之輕微案件→得裁處總價在2倍以下之罰鍰; 最低不得低於1萬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63條之1】 • 第63條第2項:限期回收、公告禁陳 • 第63條第3項:罰鍰→連續罰 • 第63條之1: →取購樣不合格 →已完成檢驗程序之回收改正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商品檢驗法【第11條、第12條、第59條】 • 中文標示:依標準為標示、商品名稱、報 驗義務人、名稱地址 • 檢驗標識:圖示、識別號碼 • 法律效果:限期改正 • 商品標示法第9條【1.商品名稱;2.生產、製造商名稱。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3.商品內容;4.製造日期;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 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58條】 • 回收改善限商品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 法律效果: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罰鍰及連續罰: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 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相對安全性、浮動性概念→消保法第10條之主動回收
市場檢查 【含監視員反映案件】 購樣檢測 商品封存下架 提供進貨來源 商品下架 提供進貨來源 赴產製(進口 商)調查 赴產製(進口商) 調查不合格原因 涉違規商品 處理作業流程 違規 是否成立 否 處分 結案 是 限期改正、回收改善、 罰鍰、廢止證書 處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 http://www.bsmi.gov.tw 涉違規案件之法律與實務建構2009/12/18 • 結論 • Q∞A • 謝謝各位並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