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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姓名:万红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姓名:万红 学校:金州电大 专业:法学 学号: 031040296 指导教师:张炎. 目录 内容提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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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姓名: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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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姓名:万红 学校:金州电大 专业:法学 学号:031040296 指导教师:张炎

  2. 目录 内容提要----------------------------------------------------------2 关键词------------------------------------------------------------2 一、修订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2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2 (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3(1)关于约定财产制-----------------------------------------------3. (2)关于法定财产制------------------------------------------------5 二、新婚姻法仍然存在的问题-----------------------------------------6 (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6 (二)有关知识产权财产的问题--------------------------------------7 (三)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7 (四)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7 (五)-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8 (六)有关过错方负“过错责任”的赔偿问题--------------------------8 三、关于新修订的婚姻法的立法建议----------------------------------9 参考资料:………………………………………………………..10

  3.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财产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日益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这次婚姻法修改中,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下面笔者就该新规定略作简要评述。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权 约定财产 法定财产 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4. 一、修订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一、修订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1][1]。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2][2]。 [1]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02 [2][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88

  5. (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全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全能[1][3]。[1][3]王芳、何铭、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全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全能[1][3]。[1][3]王芳、何铭、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6. (1)关于约定财产制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为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1][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这种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夫妻财产财产立法长期以约定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强调“法定”的权利,轻视意思自治的权利。1980年的《婚姻法》在第13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需要。但其规定不易把握,易造成家庭矛盾和交易不安全,而带来不利的影响。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同等地位。这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人文关怀。 [1][4] 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P173

  7. 婚姻法修改中增加一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还有一条规定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倾向于将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倾向于这一规定。依契约法规范的一般原则,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应遵从“约定优先”,当然,这是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的[1][5]。 [1][5]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99

  8. 而我国以往却一直认为婚姻关系中大量存在的是情感因素和人文因素而非契约式赤裸裸的交易关系。而事实上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是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比如我国早期西周首创“六礼之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过程就可以看作是从“要约”至“履行合同”的缔约过程[1][6];现代男女之间恋爱至婚姻也是在培养感情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实现自己的期望值以达这种类似契约的缔结过程的完结的。故婚姻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部调整婚姻关系的契约法,这里有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但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而我国以往却一直认为婚姻关系中大量存在的是情感因素和人文因素而非契约式赤裸裸的交易关系。而事实上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是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比如我国早期西周首创“六礼之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过程就可以看作是从“要约”至“履行合同”的缔约过程[1][6];现代男女之间恋爱至婚姻也是在培养感情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实现自己的期望值以达这种类似契约的缔结过程的完结的。故婚姻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部调整婚姻关系的契约法,这里有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但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 [1][6] 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

  9. 1、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别财产除外的全能。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出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2、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其内涵为,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之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享有的权能。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但夫妻此约定不能是为了规避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

  10. 3、分别财产权。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夫或妻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债务应有个人清偿。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债权人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配偶他方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因此而享有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权[1][7]。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3、分别财产权。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夫或妻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债务应有个人清偿。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债权人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配偶他方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因此而享有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权[1][7]。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 [1][7] 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

  11. (2)、关于法定财产制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1][8]。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地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占有权可以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并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有。否则为非法占有,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损失人赔偿。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购买的家庭用品,为夫妻共有。 [1][8] 《婚姻家庭法》,张安民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 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加以使用。对物的使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使用权以对的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比如对夫妻共有的摩托车,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3、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的管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有夫妻共同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由一方单独管理或双方轮流管理。这是因为婚姻当事人在管理能力、管理时间及方式和从事的职业不同。如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等。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妇女管理,因为男性多长期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在一方代管共有财产时,如管理方做出不利于共同财产的,配偶他方有权要求管理方停止行为。如因管理方的故意不当管理所造成的损失,应有管理方以个人财产补偿。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加以使用。对物的使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使用权以对的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比如对夫妻共有的摩托车,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3、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的管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有夫妻共同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由一方单独管理或双方轮流管理。这是因为婚姻当事人在管理能力、管理时间及方式和从事的职业不同。如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等。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妇女管理,因为男性多长期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在一方代管共有财产时,如管理方做出不利于共同财产的,配偶他方有权要求管理方停止行为。如因管理方的故意不当管理所造成的损失,应有管理方以个人财产补偿。 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收益是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愈来愈商业化,从而取得更多的财产收益。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孳息与利润,享有平等的收益权。如夫妻将共有的房屋租赁出去,所得租金为夫妻共有。

  13. 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其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交换获得利润。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如不是为日常生活,进行处分时,应协商一致,否则处分行为无效,由此行为损害共同财产的,损害人应以个人财产补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负对等的义务,即不阻碍或干扰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否则,配偶他方可以侵权起诉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碍方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权利。

  14. 二、新婚姻法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岂不料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这一点,我们的邻国日本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1][9]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1][9]党国英著,《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转引2001年5月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15. (二)有关知识产权财产的问题  知识产权一种以权利形式存在的无形财产利益。新婚姻法在第十七条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对于解决既得产权利益是没有问题的,而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利益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和过程的,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无形财产的期待利益并没有一种比较确定的衡量标准。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许多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投入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如果仅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利益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说法,这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会给双方带来困扰。但此次我国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16. (三)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期间”的规定却没有明确。依照这一规定,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旧存在,其间所得的财产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有关离婚的规定中,明确的增加了一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说明“分居期间”应可以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预备期”,是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所以对于这个阶段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该特殊处理,法律也应对此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对存在于特殊阶段的财产问题应作特殊处理。实际上,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已停止履行实质上的夫妻权利义务,这种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一种表面的现象,并没有实际意义。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在分居这一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时期内仍然按照一般的原则推定双方默认财产权的混同,明显是有违公平原则的。所以在这一特殊阶段,夫妻之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应是中止的,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国外法有关“分居制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夫妻的财产管理权。”在夫妻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应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7. (四)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  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产生。(四)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  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产生。 (五)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应该借鉴。

  18. (六)有关过错方负“过错责任”的赔偿问题  (六)有关过错方负“过错责任”的赔偿问题     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突破,旨在惩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只是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比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比较宽泛、对于第三者是否能作为共同侵权人、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问题以及具体适用该条法律的一些具体可操作性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一些问题,这项制度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新的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的过于抽象、宽泛的老问题,有意的回避某些尖锐矛盾,想用比较原则的规定来涵盖所有婚姻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在实践操作中新的问题会不断出现,不能仅依靠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还需要一些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来稳定这一关系。

  19. 三、关于新修订的婚姻法的立法建议 由于婚姻法刚行修改,再进行修改不可能,但却可在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3、 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里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4、 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其要求除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同外,须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  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也是对夫妻变更冲动的轻率作出必要规制。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20.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21. 参考资料:1、《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台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婚姻家庭法》,张安民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杨隧全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8、《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1;10、《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出版;11、《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2、《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1999年版。13、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47 14、王芳、何铭、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http://www.mflw.com/show.aspx?id=607&cid=915、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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